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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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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病人 家屬同意可拔管
末期病人 家屬同意可拔管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3100051,00.html 為免末期病人徒受無效醫療的痛苦,五十多位立委下周將提案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經兩位醫師診斷為死亡已不可避免的病人,得由家屬同意拔除呼吸器等維生系統,讓家人「好走」。由於立院對前述修法內容共識極高,最快本會期就會三讀通過。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表示,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對於因車禍、腦溢血或嗆咽缺氧,導致意識昏迷插管的末期病人,除非當事人曾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或於健保IC卡註記,否則即使家屬要求,醫師也不能拔管。 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民眾突然遭遇重大車禍,送到醫院急救,醫師發現當事人未預立安寧緩和意願書,為免衍生醫療糾紛以及本於職責,明知希望渺茫,仍進行插管等急救,等到家屬聞訊趕來,已無法改變事實,只能坐視家人長期癱瘓在床,靠醫療儀器維持生命徵象,或成為植物人。 國民黨籍立委鄭汝芬表示,由於相關法令的「保守」,推估國內每年都會增加十餘萬末期病人徒受無效醫療的折磨,家屬、醫療人員,以及捉襟見肘的醫療資源也要跟著受累,造成四輸的悲劇。 因此,鄭汝芬等五十一位委員連署,將於下周三提案修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經兩名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其中一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得由家屬同意終止或撤除其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 石崇良說,括歐洲、美國、澳洲等先進國家,類似免除無效醫療,讓末期病人得以「自然死亡」的法令,多已行之多年;其中荷蘭做法更先進,不但只要經醫師診斷即可拔管,還可經家屬同意,合法實施俗稱「加工死亡」的安樂死。 至於家屬施行同意權的優先順位,將依《民法》親屬篇,由配偶為第一優先,其次則依序為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然而站在實務上,若家屬之間意見不同,未來衛生署還是會要求醫院盡量居中協調,例如協助召開家族會議,希望至少能取得前三順位近親的同意,再進行拔管動作。 家屬有沒有可能為圖謀病患財產,要求拔管結束病人的生命?石崇良說,由於家屬實施同意權的前提,是須經過兩位醫師專業把關,應可防杜不法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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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都是廢話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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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的同意人至少該三等親全人數
不能有設定百分比例門檻 因為人是一個完整體,沒有80%同意,就讓他死80%的 加上目前不孝子女多,但孫子女孝順(隔代教養的親情) 冒名或代簽 要列入殺人罪嫌查辦 此文章於 2010-12-31 07:53 AM 被 炸彈魔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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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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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設計很可怕 三等親全人數可能上百 真正會照顧那個無法動彈的病人的家屬 可能只有妻夫子女那一手數得出來的幾人而已 如果突然我被通知,要我去決定某個我一生見不到五次的姑丈舅母的拔管與否 我敢投票說厚夕嗎? 當然是不敢啦... 結果可能是病人身邊最親的人,日夜看病人飽受折磨的人贊成拔管 其他95%人怕擔業障,就隨意的決定讓病人繼續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苦的是誰?可不會是去醫院看個五分鐘就溜之大吉的人啊... ![]() 此文章於 2010-12-31 10:48 AM 被 海豹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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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World of Tanks
文章: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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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知道嗎?通常不願意放手的是沒有能力負擔的那個人,有能力負擔的人比較傾向放手(自私?) 另外,通常在醫院咆嘯護理人員,講話最大聲的家屬,都不是長期照護的家屬 他們只是偶爾來探視病人,並且"表達"一下"嚴重"關切之意,然後拍拍屁股走人 照你的方法,只會增加更多家族紛爭並且增加社會成本 生命很可貴,但是沒有能力就該放手,很殘忍,但這是現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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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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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讚!!! 最討厭出一張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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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您的住址: 紐開普市
文章: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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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炸彈魔的意見
炸彈魔不愧是炸彈魔啊 把有照顧病人的家屬們炸的好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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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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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加一條: "病患自已同意的話不論家屬同不同意都可拔管" ?
我可不想老年病痛躺在床上 看子孫爭產不讓我死,真的是求死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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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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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時讓躺在病床上的人早點解脫 也是好的 不然生不如死,真的很可怕 身體劇痛 難以呼吸 又無法出聲呼救 這只有開過刀,動過手術的人才能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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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都是廢話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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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身是處小家族,沒想到如是三等親會有這麼多人
真是吃米不知米價 -------------------------- 一等親的話,人數太少 社會案例裡,越親的反而通常越不孝 二等直系血親也比較適合 不過又會扯到成年、未成年的法律效力問題 -- 一等親尊親屬:爸爸, 媽媽, 二等親尊親屬:祖父,祖母, 外祖父,外祖母 (所有一等親尊親屬的爸爸與媽媽) 三等親尊親屬:曾祖父,曾祖母, 外曾祖父(們),外曾祖母(們)...(所有二等親尊親屬的爸爸與媽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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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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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為了1000分之1的事件來訂,而是為了1000分之999而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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