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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位台灣中部,舊名「大墩」
文章: 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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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濫發電郵 最重將處5年徒刑(終於有法可以辦理了)
你的電子信箱中總有刪不完的垃圾郵件嗎?交通部今天完成「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針對以匿名或虛偽身分發送垃圾郵件者,將首度以法律條文進行嚴格管理,未來只要發信人未據實表明身分,藉由電子郵件牟取利益,最高將處以六個月到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最高100萬元。
交通部郵電司表示,目前商業郵件發送是由業者採取自律措施,在發送郵件前先取得收件人同意,但是卻有不少發信人以匿名身分,或是在郵件主旨欄以虛偽不實的名稱,誤導收信人開啟不需要的郵件,收信人無法表達不願繼續收到此類郵件的意見,若是造成損害也無法要求賠償。 交通部初步規定,未來所有發送商業電子郵件者,必須提供收信人不再接收****主同類郵件的選擇機制,在郵件主旨欄上必須加註「商業」、「廣告」等標示,並具有正確的發信人郵遞地址。 因此未來若是發信人明知收信人拒絕而繼續發送垃圾信件,或是在郵件主旨有虛偽不實的名稱,造成收信人發生損害時,可請求每封信賠償500元到2000元賠償金額,最高總額可達到2000萬元賠償額。 由於發信人隱匿身分造成損害,對於收信人將難以透過民事求償,交通部規畫針對情節重大者進行刑事制裁,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0萬元到100萬元。 交通部表示,為了遏止濫發垃圾郵件的行為,美國、日本、澳洲等各國均制定專法規範,歐盟也要求會員國將電子通訊隱私納入規範。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2092226.shtml "因此未來若是發信人明知收信人拒絕而繼續發送垃圾信件,或是在郵件主旨有虛偽不實的名稱,造成收信人發生損害時,可請求每封信賠償500元到2000元賠償金額,最高總額可達到2000萬元賠償額。",哇,檢舉****信賺大錢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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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碎石堆緩衝區
文章: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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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只是收的很煩但沒有實質上的損害 ,可以申請精神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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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雅ズ舞よ」∼ロ③ДワКиャ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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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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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而已,實行還早的很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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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北部
文章: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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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行銷不通
唉~~~生意越來越不好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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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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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位置不要亂留
閘道過濾強點才是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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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島拎
文章: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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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早就有些軟體可 "偽造 (forged)" 100% 假 IP, 我一看這種的垃圾信就火冒三 丈---心想 hinet 也應該查不出來吧...果真, 這種的 Spam, hinet 的回信真如 我所猜測般.... 立院立法完成的後果只會讓這種性質的軟體漲價, 大賣. 註: 一般的發信軟體只能偽造 99%, 最前面的 "Received" 一定可找到其 IP 或 主機名稱... 大量的向不同的 ISP 申租"人頭帳戶". 早也行之有年. 移往國外 (大陸是個無法無天的好地方) 發信, 看你怎樣告發? 有法可管總比無法好多了. 但是將來能存活的 Spammer , 保證都是永遠抓不 到的, 最有錢的富豪了. ..只是收的很"煩"但沒有實質上的損害 ,..申請精神賠償嗎 --- 這已是精神損害. 此文章於 2004-06-23 09:30 PM 被 ehaw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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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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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匿名濫發電郵 最重將處5年徒刑(終於有法可以辦理了)
引用:
病毒通常會用虛偽不實的名稱不是? 病毒造成收信人發生損害時? 那.....電腦中毒的人不就死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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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 Jedi ne doit connaitre ni la colere, ni la haine, ni l'amour. Someday I will be the most powerful Jedi ever~!! Jedi Code there is no emotion;there is the peace there is no ignorance;there is the knowledge there is no passion;there is the serenity there is no death;there is the For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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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島拎
文章: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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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匿名濫發電郵 最重將處5年徒刑(終於有法可以辦理了)
引用:
對厚, 還沒聽說過有開發對 人 的防毒軟/硬體. 電腦中毒的人必死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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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人間
文章: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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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匿名濫發電郵 最重將處5年徒刑(終於有法可以辦理了)
引用:
對耶 我最近發現有****信會自動用收件人當發件人 這樣不就求償無門了?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每天還是努力刪除垃圾郵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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