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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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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誣告二審改判6個月將上訴 如三審定讞未緩刑或易科罰金將解職
https://tw.news.yahoo.com/%E9%AB%98...-090018720.html
高等法院指出,高虹安不滿陳時奮於民國110年在臉書發文指出,因高的論文內容大篇幅原文抄錄自己與資策會同事合著,以及「被指導教授李傑除名的高虹安」等言論,提告加重誹謗罪;陳時奮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後,自訴高虹安誣告。 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顧正德指出,高虹安明知博士論文大幅度原文抄錄自己與資策會同事、指導教授合著的期刊論文。 高等法院稱,涉及侵害學術倫理以及資策會著作權等爭議事項,本案事證明確,高虹安涉犯刑法誣告罪。 --------------------------------------------------------------------------- 司法已經爛到底了,沒救了 高虹安既沒被指導教授除名,其論文學校及教授公開表示不存在抄襲問題 潑人髒水指被教授除名的人沒事,反倒捍衛自身清白的人有事 就法院認定高虹安自己抄襲自己的論文 侵害學術倫理 看過超多荒唐的誣告罪官司 都沒有一個成立 這個論文、學位教授跟學校都出來打包票沒問題了,教授也公開稱讚高了 結果誣告居然可以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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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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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三審如下判下來,高...應該(/如果她願意的話)可以申請「易服社會勞動」(代替入監服刑)
引用:
我認為,到時檢察官當然應該要裁定駁回啊,「易服社會勞動」對她來說,怎麼會有矯正效果咧... ![]() 此文章於 2025-07-31 10:38 PM 被 FreeStor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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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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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一直很杜蘭司法,說的是冠冕堂皇,其實只是權利者自由心證。
只要有心,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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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5-07-31 10:46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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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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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二審法官居然還減了4個月,實在是不太對啊...(註:08/01 09:09修改)
看那量刑因子,法官實在有點寬大啊,可能法官也看翁不是很順眼的原故吧...哈... 被翁這種貨色反告,還打輸,最慘的是還是自己搞出來的包,也是不得不服了,可能技能點都點在理工方程式上了吧... ![]() 前陣子,假老二夫人跑去告當年幫她們募款的二個人,也打輸,可惜對方沒能找到把柄反告誣告,可惜了... ![]() 此文章於 2025-08-01 09:27 AM 被 FreeStor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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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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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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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看新聞的人大概都不知道誣告罪很難成, 會成罪就是高自己搞出來的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ingnews/5127436 判決書落落長看不懂, 可以看新聞稿, 比較白話也比較簡短, 但該講的都有講到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5-a1d42-1.html 保律只會保護懂法的人, 想玩法搞到被判刑也是少見的 共勉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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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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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去年的判決書,不是二審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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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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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很難成立
還被判刑 坐不坐牢不是重點 解職才是重點 台灣的司法真是公平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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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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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看新聞的人才會覺得是高自己搞出來的。 高的期刊論文是用 CC 4.0 發表的。 其本意就是允許不受限制地使用、分發和複製。 高若是沒有在緩充期內修正畢業論文, 才是違反期刊論文的授權。 https://www.matec-conferences.org/a...2017_00029.html 引用:
另外 CC4.0 本身就帶有 30 天的緩衝期。 條款設計上就是認為大部分的使用人只是不小心犯了違規行為, 而不是有抄襲的犯意, 所以只要求即時糾正就可以了; 並沒有要上綱到一發現沒正確引用, 就一定要控告抄襲的意圖。 這也可以避免著作權蟑螂, 守株待兔等人不小心違規。 https://creativecommons.org/version4/ 引用:
此文章於 2025-08-01 08:53 AM 被 oversk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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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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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強鬥狠終日險 仁慈寬厚彌天高 觀心不用腹中取 看人何需面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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