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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m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1,121
債務追討的時效?

當初因某些原因私下借錢給某人,
因不希望他們夫妻因這筆債務失和
所以沒有積極催討,證據只有事後過年對方傳的簡訊說資金調度困難請見諒
當初話會慢慢還,但兩三年過了,一毛也沒主動還
記得以前看過華視的全民歡樂有夠正的法律節目
有提到債務追討的時效,
若沒有積極催討,過了時效好像是視同放棄.....
有人知道詳細規則嗎
     
      
舊 2011-08-08, 08:59 A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km離線中  
E.A.G.Y.O.O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92
追討債務的時效有多長?

請求權時效消滅的期限為:

一、借款:
對請求返借款時,期限為十五年。依據民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二、利息:
對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期限為五年。依據民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本票:
對本票的期限為三年。依據票據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一、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二、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三、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四、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若是請求權期限原本就不足五年的話(如:本票只有三年),因重新聲請支付命令而中斷期限時,則重新計算的期限一律延長為五年。因此,只要在期限屆滿前,重新聲請支付命令時,時效期間就會一直延長下去。依據民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一、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二、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三、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舊 2011-08-08, 09:24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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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Y.O.O離線中  
geminiprince
Golden Member
 
geminiprinc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沒有借據證明對方借款...

就只能等對方的良心還款....
舊 2011-08-08, 09:40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eminiprince離線中  
marks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引用:
作者geminiprince
沒有借據證明對方借款...

就只能等對方的良心還款....

所以討債公司都會叫人簽本票
舊 2011-08-08, 11:37 PM #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arks離線中  
576910
Advance Member
 
5769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1
您的住址: 馬勒戈壁
文章: 324
扯到錢的事,白紙黑字最公道
沒借據就當是做善事了
__________________
留言風格很直白
舊 2011-08-09, 12:19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576910離線中  
mp250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7
引用:
作者wkm
證據只有事後過年對方傳的簡訊說資金調度困難請見諒

這也算....
先拍起來 不然誤刪就
舊 2011-08-09, 12:22 A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p250離線中  
sd640801
*停權中*
 
sd6408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先確認是否有借據或者證明


都沒有,那就只能等對方良心發現 ( 通常沒有居多 )


有證據、證明,就看你是否提告


.

熱心助人是好事,但是得看情況

.
舊 2011-08-09, 07:52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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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640801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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