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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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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 各位版友有關於勞動基準法裡的 [工作時間、休息、休�***問題。
我的朋友最近遇到了雇主以[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這一段話來要求員工每天要上班8.5小時來達到此段話所說的工作時數。每日上班8.5小時在台灣的職場環境算是蠻正常的,而讓我覺得不正常的是底下的情況。 朋友的雇主以每一年有52週,所以員工要達到52週* 5日*8.5小時=2210小時的工作時數才算合乎勞基法!!若未達到此時數員工要用扣除薪資來或用特別休假來補償欠雇主的勞動時數!! 聽到這種算法,真覺得此雇主斷章取義的厲害,在[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但雇主卻對中央主管機關所公佈的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國慶日。等假日視而不見。此雇主說這些假日可以放,但你們要補還給我工作時數。 朋友私底下有打去勞工局詢問,勞工局人員回應只要員工和雇主雙方同意,這是沒問題的。但問題是朋友若不同意雇主的作法就是要你走人。 請教眾版友,能否對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有較白話的解釋? 以及這類問題糾紛還有哪些管道能提供諮詢呢?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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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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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
勞基法是沒有用的垃圾... 老闆說了算.... , 員工不爽就投訴勞工局... 不過最後倒楣的是那個檢舉的員工... 勞工局婊他 , 老闆不要他再來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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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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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回覆~ 這感覺跟當兵的申訴專線很像... 只是讓員工心裡舒坦一陣子,實際上卻讓環境更糟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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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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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至少我只是將曾經在眼前看到的場景... 轉訴給你知道.... 這年頭當奴隸的就是這樣被對待著... 那些官講什麼人權都是多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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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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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超過雙周84小時,意思是只能低於84小時不能高於
2.雇主可以主張要這個樣子,但是實務上而言仍要以各地區勞工局或是勞委會來認定 3.雇主敢扣你的薪水或是拿特別休假來抵...........等你離職時,捅他一刀吧 沒有休到的假應給予薪資,而不是片面資方說拿來抵掉就可以算數了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三款有註明: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 應發給工資。 另外剛又看到一條 請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 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 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 之部分。 你每天工作8.5小時,這多出的0.5小時應以勞基法的薪水乘以1.33來算,而不應以1來計算 52*5*0.5*(1.33-1)=你多支出的工時 第13條規定的是 勞工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除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 法令規定者外,其基本工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所以你們老闆以一天8.5小時來換算,會有問題(勞基準都是以每天工作8小時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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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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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節等算國定假日
跟周休2日那種假日不一樣 加班要算2倍 錄音筆,上班時數等資料先收集好 不爽幹時在桶他一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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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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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你懂不懂而已、不懂就會這樣被人唬了 該雇主的主張完全是鬼扯蛋 這也是台灣很多雇主的通病:依自己的思維胡亂解釋勞基法 勞基法是最差的工作條件:對勞工只可以優於、不可以劣於 另外所謂「雇主和勞工之同意」、也不得劣於勞基法之工作條件 若是違反勞基法之工作契約條件,無你是蓋了章還是劃了押,上法院全部無效 所有加班單據、證明全部收好 等離職再上法院一次討回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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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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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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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是最底限的規範,公司的規範不能低於這個標準
例假日,顧名思義就是例行性假日,也就是在工時符合的情況下,必需施行的假日,比如一家公司每天上班8.5小時,星期五固定上班8小時,那它已達到工時法定上限,所以週休二日為例假日 而勞基法施行細則所規範的應放假日(19天),若是與例假日相疊時,就需要另行補休假 若是要實施變形工時,將雙週工時總時數和休假日進行調整時,除了要取得勞工同意外仍要以當月去變形實施(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 現在勞委會真的很俗仔又很怕事,所以很多事都不敢講的清楚 有些公司,一方面實施雙週工時84小時,一方面卻又說配合政府週休二日,這樣算下來,實際上已是完全劣於勞基法;若要配合公務人員週休二日,那每週工時上限就是40小時,而非雙週84小時! 若是已有離職的打算,公司不合法的部份,可以發動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資遣雇主並要求資遣費!當然,這可能得走勞委會幾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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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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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資方天堂,別想太多,除非出現爆肝7傑、跳樓12烈士之後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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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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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若是沒有專業法務
老闆解釋來凹勞工的"勞基法"聽聽就好了 幾乎沒有聽過觀念是正確的 勞基法的設計是在保障勞工、不是保障老闆 勞基法沒有任何一條有規定老闆可以要求勞工做更多的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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