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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bs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引用:
作者lucseslee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九號判決,
如果公司對於監看政策有明確宣示,或是員工有簽署同意監看之同意書,即可認為員工已默示同意,企業提供的電子郵件系統僅供業務用途並受企業監視。

該判決也指出,企業為保護營業秘密及達成合法商業目的,而對員工電子郵件進行監看,並不構成侵害言論自由、秘密通訊或隱私權等基本權利。  

日本東京法院也有類似的判決,認為公司提供員工電子郵件帳號,係屬於公司內部的通訊設備,公司的監視行為,其目的不在侵犯員工隱私,而係站在管理者的立場保護企業營業秘密及達成合法商業的目的;

美國聯邦電子通訊隱私法亦允許雇主在保護公司權益及財產的前提下,可以企業的通訊系統了解員工的電子郵件內容。 員工隱私應予以尊重,企業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監看員工電子通訊的內容;若有監看的必要,企業最好能提出明確的企業資訊安全政策,明定資訊設備...

果然是專業的
這篇正是重點,不管再怎麼強調人身自由好了「企業為保護營業秘密及達成合法商業目的,而對員工電子郵件進行監看,並不構成侵害言論自由、秘密通訊或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另外也要注意到員工有簽署同意監看之同意書,如果有的話那就不違反所謂的人身自由
所以秘密通訊、人身自由也不是無限上綱
     
      
舊 2010-01-19, 04:40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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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bsd離線中  
sam1302
Regular Member
 
sam130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安樂居
文章: 86
引用:
作者A ROD
這倒是真的 .
遇到不同的法官 , 就會有不同的命運



+1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同樣一件事情..每個法官都會有不同理由的判決.

如果不想樣樣被約束..那就只適合乖乖待在家..愛怎麼搞就怎麼搞.
 
__________________

家人健康,幸福快樂,無憂無慮,隨心所欲
舊 2010-01-19, 04:43 P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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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1302離線中  
A R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changbsd
果然是專業的
這篇正是重點,不管再怎麼強調人身自由好了「企業為保護營業秘密及達成合法商業目的,而對員工電子郵件進行監看,並不構成侵害言論自由、秘密通訊或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另外也要注意到員工有簽署同意監看之同意書,如果有的話那就不違反所謂的人身自由
所以秘密通訊、人身自由也不是無限上綱



不對 .
那個只是判決 , 不是判例 .
實務上 , 承審法官會審酌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
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
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 .


所以 , 面對不同的法官 , 結果可能會大不相同 .
舊 2010-01-19, 04:56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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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離線中  
changbs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引用:
作者A ROD
不對 .
那個只是判決 , 不是判例 .
實務上 , 承審法官會審酌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
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
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 .


所以 , 面對不同的法官 , 結果可能會大不相同 .


問題就在你們都把整個事情歸納到違反秘密通訊
有看到當事人是否是正當使用嗎
如果正如事件內所說的他把公司的資料傳給非公司內的人很明顯的這就是違法
並不受秘密通訊的保護
舊 2010-01-19, 05:17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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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bsd離線中  
josetsun
*停權中*
 
jose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changbsd
問題就在你們都把整個事情歸納到違反秘密通訊
有看到當事人是否是正當使用嗎
如果正如事件內所說的他把公司的資料傳給非公司內的人很明顯的這就是違法
並不受秘密通訊的保護


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
舊 2010-01-19, 05:21 P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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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A R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josetsun
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


這件事情也看法官
舊 2010-01-19, 05:43 P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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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離線中  
gdrs
*停權中*
 
gdr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changbsd
問題就在你們都把整個事情歸納到違反秘密通訊
有看到當事人是否是正當使用嗎
如果正如事件內所說的他把公司的資料傳給非公司內的人很明顯的這就是違法
並不受秘密通訊的保護


反了吧,應該是看公司取得通信內容是否是為了"企業為保護營業秘密及達成合法商業目的"
如果是就不違法,如果不是就違法

員工上班做自己的事是違反工作契約不違法,就不需要拿來討論了
舊 2010-01-19, 05:50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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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pingua
前面不是說她的流量異常,若是別人的好幾倍,不抓她抓誰

+1.............

大家還以為看log是一個一個看阿

那會死人的

都是先看流量最大的先

要不就是用DLP裝置用關鍵字抓

用MSN被爆出來的都是屬於太誇張的才會被爆
舊 2010-01-19, 05:51 P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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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離線中  
A R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changbsd
問題就在你們都把整個事情歸納到違反秘密通訊
有看到當事人是否是正當使用嗎
如果正如事件內所說的他把公司的資料傳給非公司內的人很明顯的這就是違法
並不受秘密通訊的保護



這是你用結果來推論回去 , 並不能當作通例
舉例來說 , 警察常常在路邊臨檢的時候 , 查緝到通緝犯或者違禁品
, 那警察能以這個理由 , 來盤查所有路過的人或者車輛嗎 ?
答案是不行的 . 因為不符合比例原則 .
舊 2010-01-19, 05:54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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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離線中  
sifone12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6
引用:
作者josetsun
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舊 2010-01-19, 05:54 P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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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fone1203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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