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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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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果然是專業的 這篇正是重點,不管再怎麼強調人身自由好了「企業為保護營業秘密及達成合法商業目的,而對員工電子郵件進行監看,並不構成侵害言論自由、秘密通訊或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另外也要注意到員工有簽署同意監看之同意書,如果有的話那就不違反所謂的人身自由 所以秘密通訊、人身自由也不是無限上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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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安樂居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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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同樣一件事情..每個法官都會有不同理由的判決. 如果不想樣樣被約束..那就只適合乖乖待在家..愛怎麼搞就怎麼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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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健康,幸福快樂,無憂無慮,隨心所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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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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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對 . 那個只是判決 , 不是判例 . 實務上 , 承審法官會審酌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 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 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 . 所以 , 面對不同的法官 , 結果可能會大不相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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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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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就在你們都把整個事情歸納到違反秘密通訊 有看到當事人是否是正當使用嗎 如果正如事件內所說的他把公司的資料傳給非公司內的人很明顯的這就是違法 並不受秘密通訊的保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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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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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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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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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件事情也看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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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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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反了吧,應該是看公司取得通信內容是否是為了"企業為保護營業秘密及達成合法商業目的" 如果是就不違法,如果不是就違法 員工上班做自己的事是違反工作契約不違法,就不需要拿來討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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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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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大家還以為看log是一個一個看阿 那會死人的 都是先看流量最大的先 要不就是用DLP裝置用關鍵字抓 用MSN被爆出來的都是屬於太誇張的才會被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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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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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你用結果來推論回去 , 並不能當作通例 舉例來說 , 警察常常在路邊臨檢的時候 , 查緝到通緝犯或者違禁品 , 那警察能以這個理由 , 來盤查所有路過的人或者車輛嗎 ? 答案是不行的 . 因為不符合比例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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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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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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