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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renhu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
引用:
作者changbsd
用公司的資源來做秘密通訊可以嗎
這樣子不也違憲,因為損害他人利益
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機密,的確有必要做適當的限制
依你的說法,那全公司不用不用管制
像某些公司針對進出的廠商都還限制攜帶隨身碟、筆電...等不就是要保護自己機密不外洩
那他們也違反你所謂的人身自由嗎


不管用誰的資源,通訊是人的權力與自由,
隱私也是人的權力與自由,

比起來的話,公司利益是小事,而人身自由與隱私是大事,
兩個相減,自由與隱私大勝一籌。
     
      
舊 2010-01-19, 02:20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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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renhu離線中  
changbs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引用:
作者nbrenhu
不管用誰的資源,通訊是人的權力與自由,
隱私也是人的權力與自由,

比起來的話,公司利益是小事,而人身自由與隱私是大事,
兩個相減,自由與隱私大勝一籌。


人身自由與隱私也不能去影響別人吧
也不能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工具吧
請不要無限上綱人身自由
 

此文章於 2010-01-19 02:54 PM 被 changbsd 編輯.
舊 2010-01-19, 02:51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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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bsd離線中  
吉他之繩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45
我在這裡使用pcdvd的資源
會員註冊時白紙黑字說過
所有我的文字論述,皆同意放棄著作權
這段文字您有看過嗎?

我在這裡自爆
然後控告站長洩漏我的祕密
還有你們這些看我的自爆的人
我必得勝
因為隱私權與人身自由是大事
所以我必得勝
原來是這樣啊,站長,別跑哇,快把那顆肥皂撿起來,要不然我告你告到翻掉而且是憲法規定我一定贏喔
__________________
多少人走者,卻困在原地
多少人活著,卻如同死去
我想說的都在

跟這
停權中
舊 2010-01-19, 02:53 PM #6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吉他之繩離線中  
twu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4
什麼....


我沒聽過也沒看過什麼 baby talk 的.... 不要來告我....
__________________

Tommy 碎碎念...
舊 2010-01-19, 02:56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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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u2離線中  
a84343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433
引用:
作者吉他之繩
我在這裡使用pcdvd的資源
會員註冊時白紙黑字說過
所有我的文字論述,皆同意放棄著作權
這段文字您有看過嗎?

我在這裡自爆
然後控告站長洩漏我的祕密
還有你們這些看我的自爆的人
我必得勝
因為隱私權與人身自由是大事
所以我必得勝
原來是這樣啊,站長,別跑哇,快把那顆肥皂撿起來,要不然我告你告到翻掉而且是憲法規定我一定贏喔



引用:
作者twu2
什麼....


我沒聽過也沒看過什麼 baby talk 的.... 不要來告我....

我也沒聽過也沒看到過 baby talk 之類的,我是無辜的,不要來告我
舊 2010-01-19, 03:01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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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43433離線中  
pingua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等法院判決出來不就知道了,管你引用哪一條法律,法官是自由心證的若不採納,你要放狗咬他?
__________________
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舊 2010-01-19, 03:02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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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ua離線中  
吉他之繩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45
引用:
作者twu2
什麼....


我沒聽過也沒看過什麼 baby talk 的.... 不要來告我....

什麼?你竟然知道我的祕密!?告你我肯定贏的,聽說是憲法保障的耶,就算簽了什麼合約也沒辦法贏的了
站長,再撿一顆肥皂去。
以下聽過我的祕密的人通通自己去找肥皂撿。
__________________
多少人走者,卻困在原地
多少人活著,卻如同死去
我想說的都在

跟這
停權中
舊 2010-01-19, 03:05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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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他之繩離線中  
A R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pingua
等法院判決出來不就知道了,管你引用哪一條法律,法官是自由心證的若不採納,你要放狗咬他?



這倒是真的 .
遇到不同的法官 , 就會有不同的命運
舊 2010-01-19, 03:11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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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離線中  
lucsesle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宅世界文化中心
文章: 101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九號判決,
如果公司對於監看政策有明確宣示,或是員工有簽署同意監看之同意書,即可認為員工已默示同意,企業提供的電子郵件系統僅供業務用途並受企業監視。

該判決也指出,企業為保護營業秘密及達成合法商業目的,而對員工電子郵件進行監看,並不構成侵害言論自由、秘密通訊或隱私權等基本權利。  

日本東京法院也有類似的判決,認為公司提供員工電子郵件帳號,係屬於公司內部的通訊設備,公司的監視行為,其目的不在侵犯員工隱私,而係站在管理者的立場保護企業營業秘密及達成合法商業的目的;

美國聯邦電子通訊隱私法亦允許雇主在保護公司權益及財產的前提下,可以企業的通訊系統了解員工的電子郵件內容。 員工隱私應予以尊重,企業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監看員工電子通訊的內容;若有監看的必要,企業最好能提出明確的企業資訊安全政策,明定資訊設備使用的遊戲規則,並與員工簽署同意監看的同意書,以避免日後發生勞資糾紛。
舊 2010-01-19, 03:20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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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lee離線中  
IELTS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36
我們公司連要上網都要申請權限了,msn 連談都不用談

且用公司的東西傳機密文件
這種事情傳出去
有那家公司還敢用這位賴姓小姐
舊 2010-01-19, 03:44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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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LT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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