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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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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215
引用:
作者blair
我覺得就算是喝醉酒在路上晃被撞到,也不應該判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
一個醉漢在馬路上晃,車子能閃過是阿彌陀佛,閃不過是駕駛衰。

總而言之,在這案件中,無論甚麼狀況,駕駛都是無辜的。


你只要有做出閃避的動作, 實務上就不會怎樣... 就算是壓過去...
因為你已經 "能注意" 了...

最怕最怕的是你直直開壓過去... 好像沒發現路上躺一個人...
那就可以依這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所以成立過失!
     
      
舊 2009-11-24, 12:49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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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xy離線中  
_Babo_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
引用:
作者cheneyen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72
法律教室: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使無自救力人之生命陷於危險狀態,可能使無自救力之人因此而死亡,所以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能危及生命法益,故刑法第二十五章有明文規定處罰遺棄之行為。刑法遺棄罪又分三種情形,玆分述如下:
【1】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依法令或契約不負任何義務之任意第三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見死不救有罪?
那應該先把那81輛公車司機汽機車的駕駛全抓吧?
如果他們有人幫忙,那麼就不會有人撞死他
所以台灣的法律是怎樣了?

刑法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依法令或契約不負任何義務之任意第三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解釋如下↓
例1:甲重傷躺在地上,乙經過,只看了幾眼,即離去,是不符合上述條文的。(無碰觸)
例2:除非乙經過時,碰觸的甲之身體,或扶到馬路邊,則再離去,數分鐘後甲死亡,乙 才具備上條293有義務之遺棄罪。(有碰觸甲之身體)

所以以上經過的車輛是不構成上述條文。
以下是個人見解,專業的解釋一下。
 

此文章於 2009-11-24 01:00 PM 被 _Babo_ 編輯.
舊 2009-11-24, 12:59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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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Babo_離線中  
fgasfgasg
*停權中*
 
fgasfgas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cheneyen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72
法律教室: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使無自救力人之生命陷於危險狀態,可能使無自救力之人因此而死亡,所以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能危及生命法益,故刑法第二十五章有明文規定處罰遺棄之行為。刑法遺棄罪又分三種情形,玆分述如下:
【1】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依法令或契約不負任何義務之任意第三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見死不救有罪?
那應該先把那81輛公車司機汽機車的駕駛全抓吧?
如果他們有人幫忙,那麼就不會有人撞死他
所以台灣的法律是怎樣了?


這條是刑法293條「無義務遺棄罪」
適用上並不是如您講的這樣
這條是要「積極」作為遺棄才會成立
舉例來說:
你發現有陌生人倒在你家門口,奄奄一息
你不理他,甚至他死了
你還是無罪
但是要是你有積極遺棄行為
比方說,他擋到路,於是你把他拉到一邊...等死
這就成立293這條罪了


至於有版友提到這條新聞
遇攻擊迴車撞到人 肇逃被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3/78/1vh70.html

這只是檢察官起訴
法官還沒審判
以無罪推定原則,駕駛人還是無罪

至於緊急避難認定上
我覺得可以適用
雖然緊急避難有法益衡平要考量
但是遇到這種攻擊,被害人根本無法知道加害人主觀上是「殺人故意」或「傷害故意」

但是這類緊急避難又稱「攻擊性緊急避難」
避難者對無辜被犧牲的第3人要負救助責任
但是他沒有
這點可能會被判有罪
舊 2009-11-24, 01:06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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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asfgasg離線中  
_Babo_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
引用:
作者fgasfgasg
這條是刑法293條「無義務遺棄罪」
適用上並不是如您講的這樣
這條是要「積極」作為遺棄才會成立
舉例來說:
你發現有陌生人倒在你家門口,奄奄一息
你不理他,甚至他死了
你還是無罪
但是要是你有積極遺棄行為
比方說,他擋到路,於是你把他拉到一邊...等死
這就成立293這條罪了

太專業了,你是律師嗎
舊 2009-11-24, 01:14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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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Babo_離線中  
cheney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引用:
作者fgasfgasg
這條是刑法293條「無義務遺棄罪」
適用上並不是如您講的這樣
這條是要「積極」作為遺棄才會成立
舉例來說:
你發現有陌生人倒在你家門口,奄奄一息
你不理他,甚至他死了
你還是無罪
但是要是你有積極遺棄行為
比方說,他擋到路,於是你把他拉到一邊...等死
這就成立293這條罪了


至於有版友提到這條新聞
遇攻擊迴車撞到人 肇逃被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3/78/1vh70.html

這只是檢察官起訴
法官還沒審判
以無罪推定原則,駕駛人還是無罪

至於緊急避難認定上
我覺得可以適用
雖然緊急避難有法益衡平要考量
但是遇到這種攻擊,被害人根本無法知道加害人主觀上是「殺人故意」或「傷害故意」

但是這類緊急避難又稱「攻擊性緊急避難」
避難者對無辜被犧牲的第3人要負救助責任
但是他沒有
這點可能會被判有罪

高手~~受教了~~
那計程車司機有罪?
計程車司機明知道死者連站立都有問題~又故意放他下車~這樣有造成"積極"遺棄?
舊 2009-11-24, 02:22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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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eyen離線中  
Lisa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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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引用:
作者_Babo_
刑法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依法令或契約不負任何義務之任意第三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解釋如下↓
例1:甲重傷躺在地上,乙經過,只看了幾眼,即離去,是不符合上述條文的。(無碰觸)
例2:除非乙經過時,碰觸的甲之身體,或扶到馬路邊,則再離去,數分鐘後甲死亡,乙 才具備上條293有義務之遺棄罪。(有碰觸甲之身體)

所以以上經過的車輛是不構成上述條文。
以下是個人見解,專業的解釋一下。

如果這樣就太可怕了,大家都不管他反而是對的

如果有好心人把醉鬼扶到路邊安全地方,勸誡幾句後離開,醉鬼自己再搖搖晃晃走回去被撞死,那好心人就犯罪了!
舊 2009-11-24, 02:34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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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Hsu離線中  
sutl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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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作者Lisa Hsu
如果這樣就太可怕了,大家都不管他反而是對的

如果有好心人把醉鬼扶到路邊安全地方,勸誡幾句後離開,醉鬼自己再搖搖晃晃走回去被撞死,那好心人就犯罪了!

所以看到玻璃娃娃要下樓梯,就只能看著他自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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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4, 02:48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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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museshun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引用:
作者sutl
所以看到玻璃娃娃要下樓梯,就只能看著他自己下...


所以這個社會愈來愈冷漠……
舊 2009-11-24, 04:37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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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離線中  
sunnywalker
*停權中*
 
sunnywal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fgasfgasg
至於有版友提到這條新聞
遇攻擊迴車撞到人 肇逃被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3/78/1vh70.html

這只是檢察官起訴
法官還沒審判
以無罪推定原則,駕駛人還是無罪

至於緊急避難認定上
我覺得可以適用
雖然緊急避難有法益衡平要考量
但是遇到這種攻擊,被害人根本無法知道加害人主觀上是「殺人故意」或「傷害故意」

但是這類緊急避難又稱「攻擊性緊急避難」
避難者對無辜被犧牲的第3人要負救助責任
但是他沒有
這點可能會被判有罪


其實關鍵在於他已在車上駕駛
能駕駛.能迴車,生命無立即之危險.
能脫離現場,卻不能注意路人.
恐怕是他的車子比路人重要.

路邊違規停車.
替友人助勢不成.
車子比路人重要.
逃逸不主動報案救助.
事後供稱以為是撞到機車.

如果是我,就提升到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的傷害罪偵辦.
誰知道他是不是早知有路人在場,
心想著撞到人無所謂,先逃命要緊?

這樣的偵辦方向,才不至於冤枉壞人.

此文章於 2009-11-24 04:48 P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舊 2009-11-24, 04:44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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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離線中  
rushoun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3
個人的感想而已:
1.連男不去喝酒,也許一切不發生。
2.前面第1點如果還是發生,接下來也許有個人停車,幫忙一下,也許也不發生這些事。
3.如果是白天,也許也不發生這些事。
至於發生事情之後,法律會變的如何,沒有什麼好爭辯的。祇看法官怎麼判而已,訴訟的過程,不過就是一場律師之間為了金錢,所做的對於法律的認知,進行的一場口舌之爭而已。不論誰輸誰贏,留給社會的,就是大家一句:社會好冷漠!!

明天依舊過生活,依舊冷漠過日子,依舊有另一個不知道姓什麼的,又上社會新聞版面,在家門口遭人砍死。全台灣民眾,透過監視畫面,每小時看兩遍這個新聞。一個星期後,有人記得上過這個討論串嗎?

只希望自己能平安過日子,殊不知這平安的日子,就是身為父母的我們或是你們,或是他們共同的責任。先教好自己的孩子,先教他們學會誠實跟負責吧!

不好意思,離題了....
舊 2009-11-24, 05:02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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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shou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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