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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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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只要有做出閃避的動作, 實務上就不會怎樣... 就算是壓過去... 因為你已經 "能注意" 了... ![]() 最怕最怕的是你直直開壓過去... 好像沒發現路上躺一個人... 那就可以依這 "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所以成立過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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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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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法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依法令或契約不負任何義務之任意第三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解釋如下↓ 例1:甲重傷躺在地上,乙經過,只看了幾眼,即離去,是不符合上述條文的。(無碰觸) 例2:除非乙經過時,碰觸的甲之身體,或扶到馬路邊,則再離去,數分鐘後甲死亡,乙 才具備上條293有義務之遺棄罪。(有碰觸甲之身體) 所以以上經過的車輛是不構成上述條文。 以下是個人見解,專業的解釋一下。 此文章於 2009-11-24 01:00 PM 被 _Babo_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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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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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條是刑法293條「無義務遺棄罪」 適用上並不是如您講的這樣 這條是要「積極」作為遺棄才會成立 舉例來說: 你發現有陌生人倒在你家門口,奄奄一息 你不理他,甚至他死了 你還是無罪 但是要是你有積極遺棄行為 比方說,他擋到路,於是你把他拉到一邊...等死 這就成立293這條罪了 至於有版友提到這條新聞 遇攻擊迴車撞到人 肇逃被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3/78/1vh70.html 這只是檢察官起訴 法官還沒審判 以無罪推定原則,駕駛人還是無罪 至於緊急避難認定上 我覺得可以適用 雖然緊急避難有法益衡平要考量 但是遇到這種攻擊,被害人根本無法知道加害人主觀上是「殺人故意」或「傷害故意」 但是這類緊急避難又稱「攻擊性緊急避難」 避難者對無辜被犧牲的第3人要負救助責任 但是他沒有 這點可能會被判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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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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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太專業了,你是律師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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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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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高手~~受教了~~ 那計程車司機有罪? 計程車司機明知道死者連站立都有問題~又故意放他下車~這樣有造成"積極"遺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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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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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這樣就太可怕了,大家都不管他反而是對的 如果有好心人把醉鬼扶到路邊安全地方,勸誡幾句後離開,醉鬼自己再搖搖晃晃走回去被撞死,那好心人就犯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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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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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看到玻璃娃娃要下樓梯,就只能看著他自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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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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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這個社會愈來愈冷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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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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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關鍵在於他已在車上駕駛 能駕駛.能迴車,生命無立即之危險. 能脫離現場,卻不能注意路人. 恐怕是他的車子比路人重要. 路邊違規停車. 替友人助勢不成. 車子比路人重要. 逃逸不主動報案救助. 事後供稱以為是撞到機車. 如果是我,就提升到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的傷害罪偵辦. 誰知道他是不是早知有路人在場, 心想著撞到人無所謂,先逃命要緊? 這樣的偵辦方向,才不至於冤枉壞人. ![]() 此文章於 2009-11-24 04:48 P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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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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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感想而已:
1.連男不去喝酒,也許一切不發生。 2.前面第1點如果還是發生,接下來也許有個人停車,幫忙一下,也許也不發生這些事。 3.如果是白天,也許也不發生這些事。 至於發生事情之後,法律會變的如何,沒有什麼好爭辯的。祇看法官怎麼判而已,訴訟的過程,不過就是一場律師之間為了金錢,所做的對於法律的認知,進行的一場口舌之爭而已。不論誰輸誰贏,留給社會的,就是大家一句:社會好冷漠!! 明天依舊過生活,依舊冷漠過日子,依舊有另一個不知道姓什麼的,又上社會新聞版面,在家門口遭人砍死。全台灣民眾,透過監視畫面,每小時看兩遍這個新聞。一個星期後,有人記得上過這個討論串嗎? 只希望自己能平安過日子,殊不知這平安的日子,就是身為父母的我們或是你們,或是他們共同的責任。先教好自己的孩子,先教他們學會誠實跟負責吧! 不好意思,離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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