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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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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案子只要拿給台灣以外的國家叛
不用六年阿 六分鐘就給你搞定了 行人違反常識外的行為被車輛撞死 跟 高速行駛中的車輛 一點關係都沒有 一般正常的法官 都是行人白目.... 只要台灣的法官 還在討論什麼人權... 講簡單點 就是駕駛的紅包沒收到足夠的量罷了 這有什麼好難判的 想不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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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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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違規不就沒事,沒有理由要守法的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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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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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是覺得開車的人很雖小... 但仔細想想, 如果撞死違規的行人判無罪成慣例... 是不是以後看到闖紅燈的人...就能不用閃避直接撞死它呢? 法官其實也挺2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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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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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看情形 如果遠遠就看到行人闖紅燈逛大街,還不慢慢減速直接A上去 應該會有跑不完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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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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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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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舉的例子非常有問題,不可能無罪 簡單說,必須至少2個要件駕駛才可能無罪,駕駛完全無過失,行人負全部責任 你的舉例裡面,駕駛不閃避,已經不是無過失,不可能無罪了 直接撞死則有殺人故意,所以完全實現殺人罪 這個判決只建立在行人穿越國道的情況,完全不適合拿市區道路來對比 正常的國道上,根本不該有行人穿越(甚至不該有行人),而汽車時速達100公里 一瞬間,行人出現,駕駛無從選擇閃避、踩剎車或做任何行為,就已經撞上 之後被撞者死亡,這樣才可能無罪(駕駛就算無責任,也不可離開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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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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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的法官更是自我感覺良好頂了天 要不然台灣再回去萬年國會好了,反正大家選舉都亂投票,乾脆都由蔣聖人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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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繁星居
文章: 4,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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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在市區道路, 讓駕駛人開70好了 安全距離也是3.5台車左右
這種距離看到闖紅燈的白痴 要撞上去實在不容易 除非駕駛人超速 或者有殺人故意..... 但是在國道動不動100-110 就算保持了安全距離 要在那種時速下剎車 或換車道 自己被撞死的機率非常之高........ 所以還是那句話 行人沒事別上國道 想死的話地點很多 不用腦殘想死又害別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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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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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以法理情這樣的順序是考慮到整個國家的治安問題 至於三者怎麼排列都有各自支持的說法我尊重 個人認為如不以法為第一 以理與情來為優先判斷 以台灣人重情重理 做任何事情處處講情份 就是現在的亂象 導致法律不彰 無嚇阻警惕效果
以大國家或地區來說 講理情的話差異更大 各地各有風俗民情 說情說理不見得每個地區都相同 有些事情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是容易產生紛爭的 沒有統一的標準 最好是法擺第一 爭議就少 把理擺在法之前 考慮的是人情事理是沒有錯的 與普世價值相符合 但不把法擺第一 爭議就很大 有心人就會以此來回折衝 獲取不等的利益 我主張以法來作為第一衡量 再來根據理與情斟酌刑期的輕與重 之所以這樣是看到台灣的情況如不這樣做 很多事情看起來很不合理 例如死刑的爭議 古時候是殺人償命 隨著所謂的民主與人權的進步 現在殺了人不用償命了 判刑二十年 來個特赦與假釋 刑期輕太多了 沒幾年就出來了 導致欲犯罪者無忌憚 更加深被害者家屬的痛苦 而有些案件一判就是拖了好幾年 其中有部分原因就是考慮理情優先的結果 讓事情愈來愈模糊 不是越辯越明 而是愈描愈黑 以樓主的貼的例子 各種意見都有 如果以理與情先來考慮 討論的空間與時間就會加大與加長 甚至有可能最後的結果不符人民期待 台灣有很多重大案件就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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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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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我現在還有個感想...掯. 以後國道是不是也要設行人穿越道的號誌和標線之類的
![]() ![]() 等等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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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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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設了還是有人不會走,不夠刺激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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