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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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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多監聽都沒有經過法官同意吧 另外員工私人的書信可以在公司用嗎 這是你說的員工私人的 , 甚至是飛鴿傳書 , 憲法上都給予保障,但是如果員工是在公司資源的上面使用就應該不算私人,因為他用的是公眾資源,公司保護自己並沒有違法 反倒是員工將公眾資源私人使用應該是違法,像之前一樣同一公司被fire的某位 不就是公器私用而被FIRE的嗎 不要以隱私權或人身自由為無限上綱,公器私用就是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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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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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照你的說法, 就算有人用大聲公在談私事, 旁邊有意或無意間聽到的人都犯法了? 要秘密通訊, 本來就該選擇一個適合秘密通訊的工具. 選擇不適合的工具, 是選擇的人有問題? 還是聽到或看到的有問題? 我的認知是, 公司在事先就有告知, 所以使用這些工具的人, 應當了解自己需用 "秘密通訊" 的自由時, 不應該去使用這個工具. 就像自己不想讓人知道的事, 就不應該在公開大聲的談論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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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碎碎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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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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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 ! 我並沒有反對各位說的 , 公器私用是違反公司規定的 . 許多人都把公器私用跟祕密通訊混為一談了 . 憲法給予的秘密通訊保障 , 沒有特別限制在使用方式上 , 所以即使是使用 公器 , 一樣受到保障 . 而我前面也說到 , 侵害公司權益 , 公司是可以追究的 , 只是不能用這種方式 , 否則就是違法 . 前不久有一個新聞案例 ! 某老公為了追查老婆外遇的情形 , 而在妨礙秘密之下 , 的確錄到了老婆 外遇的事實 . 但是因為這個證據 , 是違反法律在先 , 是個無效的證據 , 所以法官判決老婆無罪 . 引用:
請切莫擴大解釋 , 謝謝 . 此文章於 2010-01-19 12:23 PM 被 A RO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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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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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這東西很奇怪的.... 同樣都是法官, 解釋起來可能相差天南地北的.... 是不是擴大解釋, 可能不同的法律人會有不同的看法. 不管怎麼樣, 目前現實世界上, 公司有做電話錄音的不算少, 有留存 email 更多, 網路連線內容記錄也有公司做. 而且能這樣做的公司還都不算小公司, 這些公司都違法了嗎? 好像沒看到或聽到有公司因為這樣被告成功的案例吧. 反而公司告員工的案例成功的就常常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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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碎碎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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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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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的,當事人誤用隱私權的觀念,不管時間、地點、工具的屬性就直接把隱私權套用上去 誤己也就算了,將來也許還會誤了別人上法庭打輸官司,實在要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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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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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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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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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用公司的資源來做秘密通訊可以嗎 這樣子不也違憲,因為損害他人利益 公司為了保護自己的機密,的確有必要做適當的限制 依你的說法,那全公司不用不用管制 像某些公司針對進出的廠商都還限制攜帶隨身碟、筆電...等不就是要保護自己機密不外洩 那他們也違反你所謂的人身自由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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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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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損害公司利益要有損害利益的證據, 而公司是公司國安單位是國安單位,這點還需要多做解釋嗎? 規定不可以帶私人筆電進公司的一堆,擺明就是要員工一定要用公司的設備才能通訊, 既然有此種限制,那麼就必須有隱私的規則才行。 不是進公司幫你老闆賺錢,還需要被管的死死的,連msn都要被監控,這什麼鳥公司。 我沒待過這種會監控別人msn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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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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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可以, 我上網買東西,都叫他們送到公司, 而且如果我出差,我們的助理小姐還會幫我收, 依你這麼說,助理小姐是公器,所以我不就公器私用 反正公司要機車的話何患無詞, 員工賣給公司的是勞務,可不是自由啊, 你看,隨便一提就又違憲了,妨害自由。 還好我們公司沒這麼鳥,不然我肯定走人,還會告他一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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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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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遇到不同的法律人 , 引用不同的法條 , 是可能會有不同的見解的 , 但是你舉的大聲公的例子 , 就差很多了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另外可以參考 大法官解釋第 6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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