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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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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並"能"注意,... 怎樣算是"應",怎樣算是"能",還不是大人說了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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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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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又看到一則新聞提到..."應注意而未注意"
"應注意而未注意" 果然好用...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3/78/1vh70.html 遇攻擊迴車撞到人 肇逃被訴 更新日期:2009/11/23 04:09 檢方指非緊急避難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男子黃冠紳今年元月駕駛自小客車到台北縣某家百貨公司找朋友,不料遭他人以棍棒、噴霧劑攻擊,他為了逃離現場,快速倒車迴轉,不顧撞倒黃姓行人肇事逃逸,檢察官認為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依過失傷害等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黃冠紳在今年元月31日上午駕車到台北縣某家百貨公司找朋友,車子違規停放在百貨公司旁紅線,進入百貨公司後卻因莊姓友人在百貨公司內與他人發生衝突,莊某一路被追打到百貨公司外,而對方認為黃冠紳及車內之人都是莊某的同夥,也一併敲打汽車擋風玻璃。 而在駕駛座上的黃某,發現車子遭到攻擊,以快速倒車離去,在他迴轉時車子掃到黃姓路人,造成黃某嚴重骨折,而黃冠紳肇事後未通報警方或施救護,還是駕車離去。 黃某到案後辯稱,他的車子遭到攻擊,且對方還向車內噴防狼噴霧劑,讓他眼睛張不開,為了自保還是猛踩油門逃跑,過程以為是撞到路邊機車,不知道有撞到人。 檢方指出,緊急避難行為,必須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已到緊急喪失的危險,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被告黃冠紳車子遭到攻擊,還是應該注意他人安全後再駛離,被告在路口快速迴車撞到行人,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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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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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這種案件更需要陪審團...(法官感受到人民的不信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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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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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媽的啦這個判的太唬爛了吧,難不成,要先下車,請人家先把自已打到半死不活才算嗎!? 而且他還被噴那個防狼噴霧,有好奇噴來玩看看的版友都知道就算 沒有正面,站在旁邊 不小心吸到一點點,人都受不了耶。 不過那個無端被車撞的還真的滿可憐的,我覺的因該叫那些判那些追打的人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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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此文章於 2009-11-24 06:24 AM 被 厝漢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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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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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檢方講的沒有錯阿. 而且我看那黃姓男子,以後被追打的機會恐怕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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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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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如果是法官或王雪峰開車壓死因酒醉而倒在路邊的人,"應注意未注意"的法條還在不在六法全書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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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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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王雪峰,王清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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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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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還在想關王雪峰什麼事,被家暴已經夠可憐了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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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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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酒醉的,頂多易服社會勞動而已吧,如果這樣法官還判他要入監服刑,就太衰了。
最怕是道義責任上,對方家屬還要個2~3百萬..... 人生就黑一半了......這要存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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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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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72 法律教室: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使無自救力人之生命陷於危險狀態,可能使無自救力之人因此而死亡,所以遺棄無自救力之人可能危及生命法益,故刑法第二十五章有明文規定處罰遺棄之行為。刑法遺棄罪又分三種情形,玆分述如下: 【1】無義務者之遺棄罪:依法令或契約不負任何義務之任意第三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見死不救有罪? 那應該先把那81輛公車司機汽機車的駕駛全抓吧? 如果他們有人幫忙,那麼就不會有人撞死他 所以台灣的法律是怎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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