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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北極星
文章: 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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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問題本來就有一定追討期的...不然時間會將一切證據都消滅的
不限時?瘋了...那我一個債權經過個百十年再催行嗎= =||| 我想知道的是.為什麼110萬.超過5年都不去領? 110萬也不少了.而且當事者又缺錢用不是嗎? 他不領總不會要人自己送上來吧... 又不是個人之間的欠款.好計算.公債有多少人買啊...還轉來轉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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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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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哪裡有這樣說啊? 小弟怎麼都沒有看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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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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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覺得 是這個老伯自己有錯 政府官員只是依法行政 不關政府的事 立委真有愛心 不會幫他還喔 根本是借機出來做秀 =..= 不過老實說 上年紀的人 記憶力真的會變差 等到想起來 通常都來不及了 我不知道是否有到期通知 假如沒有 政府可以另外做一個動作 到期通知 就可以減少這樣的事發生 此文章於 2005-06-25 08:28 AM 被 sdi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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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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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事...不會發生吧 有人欠錢時間到時發文說自己欠錢趕快來討嗎?應該不會。 ![]() 不過以國家機器跟私人借貸來比擬不是很恰當 政府畢竟是政府而不是個人,它有要保障人民的特質 所以...合理的修法應該是時間到後自動提撥回個人帳戶。 借貸終止,也省去所謂利息問題。 畢竟這是公債,算是政府跟人民借錢。 只是,會有這麼有良心的官員願意自動提出修正,而有高效率的立法院能通過這種修法嗎? ![]() 在未修法前,依法行政,官員沒錯。只是過於官僚罷了! 很多事"能避免卻不避免"。一句依法行政帶過。 當然,怕被人告或污陷的心情或態度可以理解。 只是,法律真要訂到細如牛毛,才會去做?這恐怕也是民主社會效率不彰的原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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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chung
文章: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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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方法,只是有利於人民的事, 政府似乎永遠也想不到也不願去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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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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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可證 : 只要役男年滿 18 歲後 5 年內未服兵役者不必當兵 . 納稅人逃稅超過 5 年不必受罰 .
政府就是 : 討債理所當然 , 還錢死皮賴臉 . 此文章於 2005-06-25 09:08 AM 被 nzcy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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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北極星
文章: 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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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是不能開先例啊...此例一開.責任誰擔? 大家都認為逾期沒關係.反正多久都一樣可以拿回來 那關聯可大了...錢.逾期仍丟在那.帳繼續記.資料到底要保存多久? 問題該是立法委員要與時並進.不要只會吵.而不修法符合時代 要直接在到期後匯入帳戶也蠻難的.... 那在買賣公債時.還要去新增.刪除擁有者的帳戶資料 那無記名債卷怎麼辦?要記錄帳戶的話.無記名就不能用了.自由度大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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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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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
要開先例了.... 民眾公債逾期遭拒領 國庫署循法內補救 2005-06-24 20:14/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二十四日電 七十八歲的王老先生公債因過期無法兌現,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希望財政部能以放棄抗辯權方式還款於民。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劉燈城表示,雖然國庫署於法有據拒絕支付,但在情理上,國庫署希望能循法內途徑尋求補救之道。 因此,劉燈城表示,最近財政部會與法制單位進行研究,如果不會違法,就能讓王老先生兌領,以後有相關的情況也會通案處理。 雖然國庫署目前仍無法確定最後是不是能夠撥付,但盡量朝「法內開恩」的方式尋求辦法。劉燈城表示,財政部和法制單位會朝補救方式尋求解決,預估一個月內就會有答案。 賴士葆質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十條規定,屆滿五年仍未請領不再兌付是「鴨霸條款」,因為民間債權有十五年的請求期間,公債卻只有短短五年。 對此劉燈城解釋,民法和票據法都有相關時效的規定,民法也有五年的期限,票據法也規定,支票兌付時效只有一年,當初公債是比照民法精神精神立法。 根據國庫署統計,中央政府遷臺,從民國48年發行公債迄今,累計已發行總額 4兆2785億餘元(包括已償還本金 1兆4400億餘元),累計逾期未兌領總數為2億餘元;最近10年實體債票累計發行3700億餘元(包括已償還本金900億餘元),逾期未兌領總額為 110萬元,逾期未兌領數占已償還數比率很低。 劉燈城表示,以前發行的公債是無記名方式,必須持票兌領,如果實體公債遺失或銷毀便無法兌現,民國86年以後都已是登錄式記名公債,到期會自動給債權人,以後應該沒有相關的問題,可能就無須修法,如果立法院仍打算修法,財政部也會尊重。 http://news.pchome.com.tw/finance/c...1402180283.html ------------------------------------------------------------------- 這證明了我們依舊是個以人治國 而非以法治國的國家.... ![]() 有事只要找有權有勢的人出來吵就好了 至於法律.... ![]() 那只是給你參考看看的而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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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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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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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推你這段話 ![]() 就像有人強佔國家的土地幾年後 這塊土地就可以硬凹成自己的 政府要拿回土地時 還得賠錢給強佔土地的人 這算哪門子的法律 ![]() 只要能找到靠山 他講的話就是法律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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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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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是一樣,有能力的請去影響立法委員們去修法......(財團不也如此)[/QUOTE] 政府依法是可以不給原來屬於人民的錢 不過這樣的惡法實在因小失大 最明顯的惡果就是人民對政府的信賴度大大降低 不懂法律的人民可能被政府搞到傾家蕩產,"依法受害"的人民可能會走向絕路或邪路,自殺,偷竊,搶劫,詐欺別人,而他的親人或家人也可能對政府仇恨一輩子,一個對是政府為寇讎的人民如果有個出賣國家得富貴的機會此時會有良心不安的感覺嗎?? 所以明顯侵害人民的法律發現問題後能越快修正避免以後的案例再度發生,越慢修法對政府的形象傷害越大,隱藏未知的社會成本代價也越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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