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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ca 2005-06-23 01:34 PM

逾期公債討不回 老翁氣炸送急診
 
逾期公債討不回 老翁氣炸送急診


立法院今天第一次發生有人記者會開一半,就被救護車送走了的情況!有一位77歲的王老先生,請立委幫忙向政府追討逾期沒有提領的公債,沒想到國庫署的官員態度強硬,就是不肯解決,讓這位老先生氣得當場胃痙攣,送醫急救。

救護車忙著往立法院衝,因為竟然有人開記者會開到要送急診。

究竟怎麼回事?原來是王老伯上午才拄著柺杖,請立委幫忙,要討回政府欠他的10幾萬的公債,沒想到政府的答案令他失望。

陳情人王傳仁:「我健保費(繳不出),就是因為國宅,我沒錢繳房租,付不出來,生活很困難,都是這個錢,是我積蓄的血汗錢,不是跟政府借的,這是應該要給我的錢。」

國庫署副署長鄭裕博:「逾期沒有兌領的只有110萬,所以這個金額非常小,也是一個少數的case,為了這個110萬要去修法?有沒有這個實例呢?」

法令規定,政府公債超過5年沒去領錢就自動失效,官員態度強硬。國民黨(新聞、網站)立委賴士葆 :「第10條把他刪掉,很簡單,釜底抽薪,5年把他刪掉,也就是說政府欠人民的錢,任何時候只要人民拿得出來,就要去追。」

逾期拿不回來的10幾萬,可是王老伯的棺材本,官員的回答,讓王老伯難過的站都站不住。陳情人王傳仁:「支持不住了。」記者:「支持不住?」王傳仁:「腰在痛,胃也痛,很不舒服。」

國庫署的官員,沒慰問一聲就悄悄從旁邊溜走了。

積欠的公債,不是每個人都拿不回來,只是判定的那把尺,只有政府自己知道。

http://tw.news.yahoo.com/050623/39/1zja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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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政府公債理財的網友小心

逾期5年沒去領,政府欠你的債務就一筆勾銷囉!!

這個國庫署副署長鄭裕博該要撤職查辦!!
法律有問題就是要修,就算只欠老百姓一塊錢,也是要還
跟金額大小有關嗎?

P&W 2005-06-23 02:41 PM

Politicians of dog就是這樣來的~~

小壞蛋 2005-06-23 02:55 PM

原來這麼少人知道,法律上有請求權的問題啊@@",看來法律果然是居家必備的東西...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第 125 條 (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官員是依法行事,這有錯嗎????

不要再被記者們誤導了.....有能力,去動用立法委員修法....

補充一下,這是可以查法規的網站,希望對大家有用.... :agree:

http://law.moj.gov.tw/

nzwolf 2005-06-23 03:12 PM

雖然蠻同情老背背的..
但是官員依法辦事需要被人批評得撤職查辦!????

哪些算是不合理的法?
我覺得高速公路只能跑100Km/hr 根本不合理...
現在新車的設計...隨隨便便跑150km/hr都很安全...

小壞蛋 2005-06-23 03:17 PM

再來補充一下,經過高人指點,才發現這個案例不是我舉出來的法條.... :ase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第 10 條
本公債各期、次債票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五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還是一樣,有能力的請去影響立法委員們去修法......(財團不也如此)

tzou 2005-06-23 03:24 PM

:ase 如果人事物換一下,便成小六學童逾期統一發票陸獎討不回,學童氣炸送急診,那大家會怎麼看呢?

雖然老翁的情況很可憐,但是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哩!只能說他太不小心了。 :jolin:

小豹貓 2005-06-23 03:53 PM

引用:
作者tzou
:ase 如果人事物換一下,便成小六學童逾期統一發票陸獎討不回,學童氣炸送急診,那大家會怎麼看呢?

雖然老翁的情況很可憐,但是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哩!只能說他太不小心了。 :jolin:



那不一樣吧?!

你舉的例子是"中獎"..也就是意外之財.

但此案是老人家借錢給政府.債主說逾期不還.
如果你舉例說,有人存錢到公銀行庫,超過期限未領出,而被銀行接收. 也許貼切一點


看起來台灣奇怪的法條還真不少.
此案應該是要列為"還本金而不計息吧" :flash:

kry 2005-06-23 03:57 PM

政府的東西本來就常有許多陷阱
就像勞退新制 可加保的那6%一樣
只能說自己要張大眼多問多研究

想到前幾天也有保險業務員急急要我簽名
才認識沒幾天說 又是男的

MIB 2005-06-23 03:57 PM

那位官員有績效獎金嗎?

kilyti 2005-06-23 04:22 PM

這是法院依法判決的結果

跟政府官員沒有關係...........

但立法院應該就這個法條加以修改

至少得歸還本金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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