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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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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告是錢包從莒光路巷子撿到]這是告訴人的父親的證詞,如上一則,我覺得不應做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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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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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遺失物反被告侵佔
以後路上看到皮包 參考我以上的作法
不然就是不要檢 免得還了後 變成新聞事件中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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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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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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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是被害者父親的證詞. 且被害者要拿出皮包有這些現金的證據,而不是說一說就行了。 那同學留言是認為有財力養重機,又何必要這小錢, 且原告告贏了也有給錢,他只是要證 明他沒有偷. 一般小偷,偷了錢會上門還沒錢的皮包嗎? 然後又花錢打官司證明自己的清白? 世界上有多少這種人呢? 此文章於 2014-01-23 04:13 PM 被 chanhsiaohsi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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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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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原告喔,不是被害者.....還是你突然想幫原告講話了 ![]() 其實我沒有想評斷這件是誰對錯的意思,我們都不是法官,就像前面大家講的 以後看到地上有錢包或手機,就乾脆不要撿才不會有事情.也許這也算另類的路不拾遺呢,哈 另外你說世界上有沒有這種人,我覺得有!車禍肇事者重回現場假裝目擊的,當然這例子舉的 不好,但我覺得故佈疑陣想要為將來脫罪的人是有的. 至於那位先生,希望他早日上訴成功,洗刷冤屈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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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3
文章: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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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皮包怎麼可以不撿呢,至少要先把錢抽出來,皮包再放回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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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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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的被害者是遺失錢包的那一位,你看錯了. 車禍肇事跟撿到皮包差很多吧 ![]() 更別提他早就無罪了,是一審亂判才會有罪,二審無罪定讞, 你連第一頁的新聞都沒看 ![]() 要說他侵佔也要有證據才行,這年頭口頭說說就是證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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