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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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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自刑事訴訟法....
第1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第2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第3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第98條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第100-1條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第154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第155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第160條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第161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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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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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真的∼不懂就別講話... 那種時候警察是會開槍呀,但是都是裝橡皮子彈... ... 實彈擊斃!? ![]() 另外,要是美國大眾這麼希望警方使用槍處理事務,就不會被逼的現在有些地方帶電擊槍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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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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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po個暴徒有持槍對警開,美國警察拿橡皮子彈反擊的新聞給大家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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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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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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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zh.wikipedia.org/zh-tw/1992%...%9A%B4%E5%8B%95 用橡皮子彈打死了10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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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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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行使正當防衛權擊斃暴徒和證據力被質疑卻硬要判死刑是兩回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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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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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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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認為是兩回事,不過說美國警察會用橡皮子彈反擊開槍的暴徒,我是很不相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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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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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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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硬要拿美國的警察可能直接擊斃不聽命令甚至有攻擊行為者這一點,主張在缺乏確鑿證據下判處被告死刑不也一樣荒謬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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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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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不是我問的,不要問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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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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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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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拜託,請從頭看文... 第一個寫到暴動的是: "示威遊行, 警察如果想驅散而民眾不就或甚至反抗的話, 就可以格殺之" gop 回: "米國常這樣" 我回:"連丟汽油彈把警車燒了都沒被格殺物論了" gneb 問:"西雅圖暴動,若暴徒有持槍對警開槍" 我是回: "橡皮子彈"。為什麼是橡皮子彈,原因是處理暴動的鎮暴上面裝的就是橡皮子彈。 ![]() ![]() 事實上美國會轉變為拿橡皮子彈也是因為之前曾經拿實彈設殺過而且是國民兵,當時造成全美抗議,造成的政治效應非常大。後來也有幾起帶槍上來過被抗議到爆,後來就都拿橡皮子彈和噴胡椒了。"若暴徒有持槍對警開槍",也只會有單一情況,請問警察要當場把橡皮子彈換下然後對人民掃射,只為了擊斃那個帶槍的?更何況如果你有參加過暴動,就會知道根本不會有可能當場 "辨識" 哪些人有沒有帶槍。況且警方的橡皮子彈威力其實也很大,即便能指出帶槍對警方射擊,也絕對能用橡皮子彈讓對方倒下然後逮捕。 在暴動中大家都在襲警,有人拿棍棒,有人拿燃燒的酒瓶丟,衝撞一堆。要找到開槍的?像你這種沒去過的人才會覺得這麼有可能吧...警方在暴動中要開槍絕對是掃射!所以才會使用橡皮子彈上陣。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事,即便有實彈去擊斃帶槍的幾個暴徒,暴動的廣大人民中絕對不會知道為何那幾個被擊斃,反而會造成當場更大的災難,包含一大群人搶上前把警方的實彈槍械繳下後反擊。之後除了整個掃射之外根本不用想要平靜下來... ![]() 更不用講美國暴動中恐怕有一半都是在暴動警方使用槍械不當... (包含種族歧視造成的槍械使用不當,例如看到黑人手靠近口袋就直接拔槍射擊的) 拜託,很多東西不是看新聞的,請去拿一些課程吧... 台灣的專科學校不知道有沒有專門為警方設置的一些犯罪學科的教學,旁聽一下吧... ![]() ![]() ![]() 此文章於 2013-01-12 09:35 PM 被 A級黑豬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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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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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果然是加拿大人的觀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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