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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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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是上班時間... ? 大家都在PCDVD上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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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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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控MSN或是其他通訊軟體早就不是新聞.
不過, 不簽自願離職就不能離開公司, 這時候就該直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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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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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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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會啦... 但不會做到讓公司開除你的地步 要外出一定是請個2小時假. 免的落人口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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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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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 中華民國憲法的條文來說 .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 也就是說 , 不管你跟公司簽什麼約 , 任何公司內的內規 , 都不能牴觸憲法 . 憲法給予我們國民的保障 , 都不受到影響 , 也不能以任何形式來放棄 . 只要公司違反憲法 , 皆屬違法 . 當然 , 員工利用上班時間做私事 , 或者利用公司資源來為自己取得好處 , 這也不行 . 所以公司可以針對你的行為做出處分或者解職 . 但是無論 如何 , 公司還是不能針對你的通訊內容來侵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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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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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司應該用包龍星處理公文的態度來作~~ 我猜的^^"不然請大人把公文內容拿出來大聲朗讀一下~ 公司在公司的資產上側錄MSN內容,實在想不出有啥不合理的 如果說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那麼國安單位的側錄必須完全撤掉,因為他們也違憲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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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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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要監聽 , 你必須要說服法官 , 等法官同意後 , 你才能依法監聽 . 不能隨意掛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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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淡水線鐵路遺跡旁
文章: 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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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 而且被我們協理抓包過 那時公司剛引進掃瞄器 就很白目的拿了一堆照片來掃 後來有一次被協理唸 才發現茲事體大, 鼻子摸摸乖乖認錯! 後來就自掏腰包買一台在家裡自己玩~!! 不過好玩的在後面~ 有次這位協理有份私人的文件要scan成圖檔附在e-mail中 就來找我幫忙掃 我也是乖乖的幫忙 不會傻到去跟他五四三 反正官字兩張口, 官大學問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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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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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國安單位監聽有經過法官同意嗎 另外如果說那位當事人真的將公司內商業利益資料透過MSN流出 損害公司利益的話,難道不能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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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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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司有不允許員工秘密通訊嗎? 公司擺明就跟員工說, 網路上或電話上是沒有秘密的, 如果有事不想讓別人知道, 用員工自己的設備不就好了? 一定要用公司的設備才做這些事才叫有秘密通訊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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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 碎碎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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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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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法規定 , 任何監聽 , 都需要經過申請 , 法官同意之後才能進行 . (當然,我相信 , 只要有人的地方 , 都有黑暗之處 , 且 , 在光亮之處 ,才會有陰影的存在) 損害公司之利益 , 並非眾人之利益 . 位階不如憲法 , 公司不能侵害憲法給予的秘密通訊保障 公司可以以其他的方式來查核員工是否違反公司的規定 , 但是 不能以案例中的方式 . 引用:
抱歉 , 法律上的精神就是如此 . 不管是使用公司的 , 員工私人的 , 甚至是飛鴿傳書 , 憲法上都給予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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