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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United States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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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你願意娶OO小姐為你的妻子嗎?照顧她,愛護她,無論貧窮還是富有,疾病還是健康,相愛相敬,不離不棄,永遠在一起?
新郎回答: 我願意娶OO我的妻子!照顧她,愛護她,無論貧窮還是富有,疾病還是健康,相愛相敬,不離不棄,直到死亡把我們分離。 OO,你願意嫁給XX先生,讓他成為你的丈夫嗎? 照顧他,愛護他,無論貧窮還是富有,疾病還是健康,相愛相敬,不離不棄,永遠在一起? 新娘回答: 我願意嫁給XX我的先生!照顧他,愛護他,無論貧窮還是富有,疾病還是健康,相愛相敬,不離不棄,直到死亡把我們分離。 ... 很多事情 說得比做得容易 很多事情 評論他人比檢視自己容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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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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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五年就用掉一千三百六十餘萬,這個男人還真是會算,100萬就解決一個燙手山芋 ![]() ----------------------------------------------------------------------- 另一種觀點,某人跟人買了隻寵物,玩了N年之後, 在寵物病入膏肓、藥石罔治之時,將其退回原賣家, 這種人在這裡好像是被稱為「澳洲來的客人」, 的確!或許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但無情無義的表現, 眾人都看在眼裡,他的兒女們也都看在眼裡, 這世界不管再如何齷齪骯髒卑鄙下流, 還是有因果報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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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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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唄, 是真的去著想? 還是單純想少一個麻煩?
這種心理上的差異就很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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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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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於醫藥沒有指望的長期病情,詛咒老公無情,或因果報應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 燙手山芋不管夫家娘家,都遠超過個別家庭的承受能力。 反對安樂死的團體,就出來接手照護的工作,否則立法由負責照護的人決定該名植物人應否安樂死,才是根本的處理方法。 此文章於 2007-10-06 07:07 AM 被 gmary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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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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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就用掉一千三百六十餘萬,平均一年將近300萬,一個月25萬!!!!!!
大學畢業生,月薪才2萬5千 省吃儉用剩下幾千?現實如此,會拖死活人的人道,算啥人道? 如果王永慶家族有人植物人,他們要供著等他醒來,這是他們有能力講人道,不救反應譴責。 至於一般升斗小民,就別強加這人道枷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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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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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1054(裁判離婚之限制)
...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這法官...無言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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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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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媽糖尿病倒下時....每個月光是療養費+伙食費+加護病房費=30000元都打不平
社會局能幫的...一樣都沒有(只申請到一張撘公車可以優惠的殘障手冊^^!!) 想安排到有社會局補助的療養院去? Sorry...慢慢等吧...我媽等到死都還沒有!? 我幹大夜班12小時(每天撐到晚餐吃公司的)都還不夠付那些錢 有沒有過經驗半夜被醫院的人叫醒? 你媽媽要換血了... 要你從高雄市一心路騎車到楠梓陸橋底下的血庫去買血? 一趟就是準備8000~9000元現金(三更半夜你要去求誰?) 這樣的日子我才過不到2年就快要崩潰了~何況是照顧不知何時才往生的植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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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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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死不可怕,怕的是死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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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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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不能搓的咪咪"最後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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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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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生命誠可貴,但以不能拖垮別人的生命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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