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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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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點
A男搶劫時是在 B男 "面前" 若不知情應該馬上下車~不協助逃逸 或 不收髒款 這種案子難不成要B男 事前在紙上簽名蓋章說 "我們一起要去搶劫摟" 才叫證據 ? 這種都無罪~那股票內線交易應該沒人會被抓吧~買了股票也不能證明一定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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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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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事實上,股票內線交易的確很少人被判刑 路過,大家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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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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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如果沒有白紙黑字、錄音錄影或其他明確人證物證 就必須要嫌犯親口認了才行,法律就是這麼規定 如果按理推論就能定罪,警察就不用搞出那些逼供的酷刑了 舉個例來說,如果嫌犯甲坐上的是計程車,然後拿出500塊叫司機快開 而計程車司機見錢眼開載嫌犯甲走了......他能算是共犯嗎? 但乙的確是有犯罪,也就是判決書上所提及的"隱蔽犯人與收受贓物罪" 但不知為什麼檢察官當初在這兩項罪刑上"未經追訴",只起訴強奪財物的共犯罪 結果這部分又被法官判無罪,所以就脫身了...... ![]() 行為未經追訴者,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能審理犯罪行為是否確實存在 要伸張正義需要檢察官跟法官完美搭配才行,只要有一方腦殘就會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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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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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況...如果對方態度不差..也還沒太陷入 可能直接和解連訴訟都免了.. 如果對方是一副不知悔改樣.. 當然是準備他有意預謀的事證..上訴到底..因為覺得他沒有得到對應的懲罰.. 拿不出事證當然是乖乖認命啦 ![]() 拿不出證據本來就別想使用正當管道解決的不是 ![]() 說真的..今天如果親友沒事..財物也大半取回來.. 對方除了悔意以外也在賠償上展現誠意.. 的確沒一定要把處在灰色地帶的人往黑色地帶的監獄推進去.. 沒必要去結這種仇壓 @_@ ... 引用:
well .. 是我的錯.. 為了版面不要太誇張..也為了你的隱私權.. 我沒把起訴書貼完... 引用:
收受贓款為真 協助逃逸為真 分別觸犯了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使犯人隱蔽罪] 及 [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 而不是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換句話說.. 使犯人隱蔽罪 及 收受贓物罪 及 搶奪罪 是三件事情.. 因「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使的搶奪罪無法成立.. 而另兩條因為需要嫌犯不是共犯的情況下才能告.. 所以乙嫌被判無罪.. 引用:
因此延續前面的論點.. 協助逃逸 收受髒款 及 搶奪包包的共犯 是三件事情..前兩件成立不代表第三件也跟著成立.. 如果今天甲乙兩嫌是直接高速飛車搶劫你女友的話..當然這樣判是誇張.. 但今天是甲嫌先搶奪後在夥同乙嫌逃跑銷贓..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的確"搶奪罪的共犯"值得商榷.. 如果他打死不再法官面前承認有預謀.. 法官的確是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搶奪罪共犯不是?.. ============= 法官應該是希望檢察官改用 使犯人隱蔽罪 及 收受贓物罪 進行起訴.. 不過因為本篇都在討論 "搶奪罪" 的問題..所以小弟之前也沒著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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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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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中有這一段 "況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使犯人隱蔽罪之成立,以行為人非該犯人所犯罪行之共同正犯,而使之隱蔽為要件,另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亦以行為人非原竊盜等犯罪之共犯而收受之為前題" 所以似乎三條罪名無法同時並行?.. 這一方面小弟也是要跟版上的專家請益了 @_@ 因為法條裡面沒有這些前提壓?.. 引用:
引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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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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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與檢察官的分別
2.起訴書和判決書的分別 3.法治和人治的分別 4.法官依照起訴內容 , 引用法條判決 在台灣媒體只求煽情 .收視率 , 不重視真相和持續追蹤的情況下 , 究竟有多少人會靜下心來求得真相 導致邊罵媒體腦殘 , 卻又隨媒體起舞 雖然不用心的法官和檢察官大有人在 , 應該被譴責 .懲處 , 不過也不能以一概之 引用:
民主國家現今法律是採用無罪推定論 , 只要罪證不足的情況下 , 採取有利於被告之判決 , 以避免類似冤獄狀況產生 此文章於 2007-09-07 06:29 PM 被 滾動的豬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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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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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而另兩條因為需要嫌犯不是共犯的情況下才能告.. ????? ![]() 所以"共犯" 分髒款 ......無罪 共犯協助逃逸.......無罪 法律真是偉大到不行阿!!小市民真是難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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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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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漏了一句 『搶奪案共犯成立....有罪』 ... 判決書是這樣寫的 "況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使犯人隱蔽罪之成立,以行為人非該犯人所犯罪行之共同正犯,而使之隱蔽為要件,另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亦以行為人非原竊盜等犯罪之共犯而收受之為前題" 為啥要有這兩個要件及前提..我國法律中哪裡明訂了這兩個要件及前提..我也不瞭.. 也許是觸及了「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吧??.. 例如搶銀行的共犯的確不需在追加分贓及藏匿主嫌等刑罰.. 現在問題在於..如果檢察官的確沒有引用這兩條起訴.. 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法官沒必要追加這兩條下去.. 為什麼檢察官不引用? 如果檢察官有引用這兩條起訴..卻被法官以以上判決書內容否定.. 為什麼不是共犯卻依然不受這兩條制裁? 這相關的法律諮詢你應該去尋求正式的管道嚕!... =================== 希望我的發文可以幫助你有點感覺 .. 想走正當管道訂別人罪..要靠的結實的證據.. 而不是說服不了法官的"乙方有幫助逃跑有分贓.. 所以一定是預謀搶劫的"的推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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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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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很想被說服~但是如此狗屎法律.....呵~ 有些事確實要強而有力的證據~~但這個...我想半天真不知道有什麼東西能證明乙方他知情 的強力證據 在 B男 "面前" 搶劫 -- B男不知情搶劫 搶到後吹油門快溜--B男不知情是搶劫 A男搶到然後分髒給他-- B男不知情搶劫 這種事既沒書面簽字也沒實體物證~找耶穌拿錄音帶嗎.... ![]() 是的~~要證據......找鬼拿~7月剛好有門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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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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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容在下再次提醒閣下,重點是:"時空背景不同"。 "襲胸案"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通過,所以檢察官沒有"性騷擾防治法",所以只能援用"強制猥褻罪"。 "捷運案磨蹭"發生在"性騷擾防治法"通過之後,所以檢察官可以援用"性騷擾防治法"。 這樣你了解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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