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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補充一點
A男搶劫時是在 B男 "面前" 若不知情應該馬上下車~不協助逃逸 或 不收髒款

這種案子難不成要B男 事前在紙上簽名蓋章說 "我們一起要去搶劫摟" 才叫證據 ?

這種都無罪~那股票內線交易應該沒人會被抓吧~買了股票也不能證明一定知情~
     
      
舊 2007-09-07, 04:44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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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離線中  
MOSWU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33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這種都無罪~那股票內線交易應該沒人會被抓吧~買了股票也不能證明一定知情~

事實上,股票內線交易的確很少人被判刑

路過,大家繼續
 
舊 2007-09-07, 05:02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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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WU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收了髒款+協助逃逸

若這樣不算知情

要什麼叫知情的"證據" 請教一下?

親口認了?他不是笨蛋吧...

沒錯,如果沒有白紙黑字、錄音錄影或其他明確人證物證
就必須要嫌犯親口認了才行,法律就是這麼規定

如果按理推論就能定罪,警察就不用搞出那些逼供的酷刑了

舉個例來說,如果嫌犯甲坐上的是計程車,然後拿出500塊叫司機快開
而計程車司機見錢眼開載嫌犯甲走了......他能算是共犯嗎?

但乙的確是有犯罪,也就是判決書上所提及的"隱蔽犯人與收受贓物罪"
但不知為什麼檢察官當初在這兩項罪刑上"未經追訴",只起訴強奪財物的共犯罪
結果這部分又被法官判無罪,所以就脫身了......

行為未經追訴者,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能審理犯罪行為是否確實存在

要伸張正義需要檢察官跟法官完美搭配才行,只要有一方腦殘就會有問題
舊 2007-09-07, 05:17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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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fox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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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米蘭風格
請問不認同樓主的幾位,換做你是當事人,對於法官判被告乙XX無罪,
會百分百心服口服認同,即使你明知道被告乙XX有意預謀的,是嗎?

看情況...如果對方態度不差..也還沒太陷入
可能直接和解連訴訟都免了..

如果對方是一副不知悔改樣..
當然是準備他有意預謀的事證..上訴到底..因為覺得他沒有得到對應的懲罰..

拿不出事證當然是乖乖認命啦 .....
拿不出證據本來就別想使用正當管道解決的不是

說真的..今天如果親友沒事..財物也大半取回來..
對方除了悔意以外也在賠償上展現誠意..
的確沒一定要把處在灰色地帶的人往黑色地帶的監獄推進去..
沒必要去結這種仇壓 @_@ ...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收了髒款+協助逃逸
若這樣不算知情
要什麼叫知情的"證據" 請教一下?
親口認了?他不是笨蛋吧...


well ..
是我的錯..
為了版面不要太誇張..也為了你的隱私權..
我沒把起訴書貼完...

引用:
作者起訴書 無罪理由 第五段
(五)末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固載有被告乙○○駕車協助甲○○逃逸與事後分贓之行為,然公訴人係以被告乙○○與甲○○係搶奪犯罪之共同正犯為前題,而為上開記載。易言之,公訴人上列記述之真意係在說明被告乙○○之搶奪犯罪行為分工與共同正犯內部關於所得贓物之處分,而涵括於所起訴之搶奪犯罪之內,並無指述被告乙○○另犯使犯人隱蔽或收受贓物之犯行。況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使犯人隱蔽罪之成立,以行為人非該犯人所犯罪行之共同正犯,而使之隱蔽為要件,另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亦以行為人非原竊盜等犯罪之共犯而收受之為前題,是以使犯人隱蔽或收受贓物之犯罪,於性質上無法與搶奪罪之共同正犯併存,則公訴人既以被告乙○○係甲○○搶奪犯罪之共同正犯而提起公訴,其起訴之犯罪事實自無指述被告乙○○有使犯人隱蔽或收受贓物等犯罪之可能。從而被告乙○○所涉使犯人隱蔽及收受贓物等犯罪,顯不在起訴範圍之內,本院基於不告不理之刑事訴訟原則,依法無從併予審理,此部分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收受贓款為真
協助逃逸為真
分別觸犯了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使犯人隱蔽罪] 及 [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
而不是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換句話說.. 使犯人隱蔽罪 及 收受贓物罪 及 搶奪罪 是三件事情..

因「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使的搶奪罪無法成立..
而另兩條因為需要嫌犯不是共犯的情況下才能告..
所以乙嫌被判無罪..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補充一點
A男搶劫時是在 B男 "面前" 若不知情應該馬上下車~不協助逃逸 或 不收髒款
這種案子難不成要B男 事前在紙上簽名蓋章說 "我們一起要去搶劫摟" 才叫證據 ?
這種都無罪~那股票內線交易應該沒人會被抓吧~買了股票也不能證明一定知情~


因此延續前面的論點..
協助逃逸 收受髒款 及 搶奪包包的共犯 是三件事情..前兩件成立不代表第三件也跟著成立..

如果今天甲乙兩嫌是直接高速飛車搶劫你女友的話..當然這樣判是誇張..
但今天是甲嫌先搶奪後在夥同乙嫌逃跑銷贓..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的確"搶奪罪的共犯"值得商榷..
如果他打死不再法官面前承認有預謀..
法官的確是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搶奪罪共犯不是?..

=============
法官應該是希望檢察官改用 使犯人隱蔽罪 及 收受贓物罪 進行起訴..
不過因為本篇都在討論 "搶奪罪" 的問題..所以小弟之前也沒著墨了..
舊 2007-09-07, 05:22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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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離線中  
fox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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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Rainwen
但乙的確是有犯罪,也就是判決書上所提及的"隱蔽犯人與收受贓物罪"
但不知為什麼檢察官當初在這兩項罪刑上"未經追訴",只起訴強奪財物的共犯罪
結果這部分又被法官判無罪,所以就脫身了......


判決中有這一段 "況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使犯人隱蔽罪之成立,以行為人非該犯人所犯罪行之共同正犯,而使之隱蔽為要件,另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亦以行為人非原竊盜等犯罪之共犯而收受之為前題"
所以似乎三條罪名無法同時並行?..
這一方面小弟也是要跟版上的專家請益了 @_@
因為法條裡面沒有這些前提壓?..

引用:
作者刑法 第 164 條 使犯人隱蔽罪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引用:
作者刑法 第 349 條 收受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引用:
作者刑法 第 325 條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 2007-09-07, 05:39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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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離線中  
滾動的豬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
1.法官與檢察官的分別
2.起訴書和判決書的分別
3.法治和人治的分別
4.法官依照起訴內容 , 引用法條判決

在台灣媒體只求煽情 .收視率 , 不重視真相和持續追蹤的情況下 , 究竟有多少人會靜下心來求得真相
導致邊罵媒體腦殘 , 卻又隨媒體起舞

雖然不用心的法官和檢察官大有人在 , 應該被譴責 .懲處 , 不過也不能以一概之


引用:
作者foxtm
不過那個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是啥東西壓 =_=||| ....


民主國家現今法律是採用無罪推定論 , 只要罪證不足的情況下 , 採取有利於被告之判決 , 以避免類似冤獄狀況產生

此文章於 2007-09-07 06:29 PM 被 滾動的豬 編輯.
舊 2007-09-07, 06:25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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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動的豬離線中  
我愛E奶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foxtm

收受贓款為真
協助逃逸為真
分別觸犯了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使犯人隱蔽罪] 及 [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
而不是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之共同正犯]

換句話說.. 使犯人隱蔽罪 及 收受贓物罪 及 搶奪罪 是三件事情..

因「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使的搶奪罪無法成立..
而另兩條因為需要嫌犯不是共犯的情況下才能告..
所以乙嫌被判無罪....



而另兩條因為需要嫌犯不是共犯的情況下才能告.. ?????


所以"共犯" 分髒款 ......無罪

共犯協助逃逸.......無罪

法律真是偉大到不行阿!!小市民真是難懂
舊 2007-09-07, 07:53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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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離線中  
foxtm
Power Member
 
foxt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而另兩條因為需要嫌犯不是共犯的情況下才能告.. ?????
所以"共犯" 分髒款 ......無罪
共犯協助逃逸.......無罪
法律真是偉大到不行阿!!小市民真是難懂


你漏了一句 『搶奪案共犯成立....有罪』 ...

判決書是這樣寫的
"況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使犯人隱蔽罪之成立,以行為人非該犯人所犯罪行之共同正犯,而使之隱蔽為要件,另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亦以行為人非原竊盜等犯罪之共犯而收受之為前題"

為啥要有這兩個要件及前提..我國法律中哪裡明訂了這兩個要件及前提..我也不瞭..
也許是觸及了「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吧??..
例如搶銀行的共犯的確不需在追加分贓及藏匿主嫌等刑罰..

現在問題在於..如果檢察官的確沒有引用這兩條起訴..
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法官沒必要追加這兩條下去..
為什麼檢察官不引用?
如果檢察官有引用這兩條起訴..卻被法官以以上判決書內容否定..
為什麼不是共犯卻依然不受這兩條制裁?
這相關的法律諮詢你應該去尋求正式的管道嚕!...

===================
希望我的發文可以幫助你有點感覺 ..
想走正當管道訂別人罪..要靠的結實的證據..
而不是說服不了法官的"乙方有幫助逃跑有分贓.. 所以一定是預謀搶劫的"的推論..
舊 2007-09-07, 08:31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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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離線中  
我愛E奶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foxtm
現在問題在於..如果檢察官的確沒有引用這兩條起訴..
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法官沒必要追加這兩條下去..
為什麼檢察官不引用?
如果檢察官有引用這兩條起訴..卻被法官以以上判決書內容否定..
為什麼不是共犯卻依然不受這兩條制裁?
這相關的法律諮詢你應該去尋求正式的管道嚕!...

===================
希望我的發文可以幫助你有點感覺 ..
想走正當管道訂別人罪..要靠的結實的證據..
而不是說服不了法官的"乙方有幫助逃跑有分贓.. 所以一定是預謀搶劫的"的推論...



我也很想被說服~但是如此狗屎法律.....呵~

有些事確實要強而有力的證據~~但這個...我想半天真不知道有什麼東西能證明乙方他知情

的強力證據

在 B男 "面前" 搶劫 -- B男不知情搶劫
搶到後吹油門快溜--B男不知情是搶劫
A男搶到然後分髒給他-- B男不知情搶劫

這種事既沒書面簽字也沒實體物證~找耶穌拿錄音帶嗎....

是的~~要證據......找鬼拿~7月剛好有門路
舊 2007-09-07, 09:18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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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離線中  
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diadiadd
這叫死腦筋.死讀書
只是檢查官援用法條不正確就判無罪
讓檢查官重頭再來,改法條重起訴???
這樣符合法治的精神???

檢查官援用法條不正確,法官沒責去糾正或改判????


容在下再次提醒閣下,重點是:"時空背景不同"。

"襲胸案"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通過,所以檢察官沒有"性騷擾防治法",所以只能援用"強制猥褻罪"。
"捷運案磨蹭"發生在"性騷擾防治法"通過之後,所以檢察官可以援用"性騷擾防治法"。

這樣你了解了嗎?
舊 2007-09-07, 09:24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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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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