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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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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說不定可以用這招來釣魚.
只要放個空皮包,裡面只留聯絡電話,等有人撿到拿回來還, 就賴他皮包裡面少1000元要他負責否則提告.也許對方害怕上法院寧願花個小錢 息事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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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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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3
文章: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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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比工作還好賺 ![]() 此文章於 2014-01-22 09:20 PM 被 帥鐵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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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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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因為「吃相難看」被公幹? 拾金不還要報酬 大學生很誇張 [YOUTUBE]Dmcqs2F_-cc[/YOUTUBE] 「三成哥」撿三星手機要報酬 嗆不給錢就放回原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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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4 您的住址: 幽冥深淵
文章: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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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一小時才送到350公尺外的住處有違常理
一審法官是認為一個人要掏錢包的東西要掏一個小時才能掏完嗎? 以為每個人對大街小巷都很熟嗎? 公車司機又不是郵差或管區 報一個我住處200公尺外同路不同巷弄的地址 我可能都要找半個小時以上了 350公尺外找一個小時也是有可能的 要懷疑人家偷錢可以 懷疑後要拿出憑據才能證明、才能判 一審的判決在我這個外行人看來覺得很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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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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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說不是智障是指,若做了拿別人錢包裡的錢後,又親自把空錢包拿去送還這一個行為。 (因為不合常理所以才會用,"又不是智障?"的疑問句來強調,還有失主也未能証明錢包裡有6200元。) 此文章於 2014-01-22 09:50 PM 被 runsun1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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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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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個手機嫌吃像難看那就叫他丟回原處嘛,對方沒有義務免費幫你保管,更沒必要免費送還給你,就讓你手機掉在那淋雨淋到死就好了 想想統一發票對獎跟撿到東西可以要三成報酬的初衷,如果連這都想不起來那別怪社會越來越冷淡,因為社會正引導人們往這方向發展(好心被雷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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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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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皮包甚麼都沒有,會有多少人去撿?
引用:
初衷?這個搞不好已經躺在棺木裡燒成灰了 ![]() 重點:有人逼你去撿嗎?還不是被人發現了民法 805 條的 "利益" 才去的。「路不拾遺」這四個字現在搞不好一堆人寫都寫不出來,打字還可能打錯呢。 話說第一個連結裡面的學姐、學妹的事情,最後還不是動用 "相互保證毀滅" ── 你硬要索取金錢讓我貸款出現空缺,我只好用人肉搜索斷你的發展 ── 達到目的? 此文章於 2014-01-22 11:01 PM 被 kor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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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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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我人品很好,沒被人告
因為前陣子我也是在店門口撿一個皮夾,我也是等了一個多小時打烊後才拿去警局 後來警察算給我看裡面有什麼東西,我才知道有好幾千元,警察問我要不要報酬,我說免了 隔幾天就收到警局寄來的通知,說失主領回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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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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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一頁有位網友有貼出判決書中的部分內容: 判決書有提到:錢包是掉在7-11的桌上,但是被告返還錢包卻說是係從莒光路之巷子撿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765號 那這該怎麼解釋呢? ![]() 所以有養重機就不會貪心?這不就跟我的小孩很乖一樣瞎...這理由似乎很薄弱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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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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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看了裁判書,你提出的疑點其實有討論空間. 你上面的[證人ooo],其實是告訴人賴怡潔的父親賴瑞明. 主文的[理由一]中提及: ------------------------------- 證人即告訴人賴怡潔於警詢所為之證詞,雖屬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 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 之處,適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 規定,得為證據。 -------------------------------- 因此,我也同意告訴人賴怡潔的證詞可信. 而對於告訴人之父親賴瑞明的證詞,被告是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裁判書卻未提及,但法官卻直接把其證詞作為證據. 我的疑問是,告訴人父親的證詞可以無條件採用嗎? 如果偵查當中,被告確實說出[錢包係從莒光路之巷子撿到],或者證人(告訴人父親)提及[被告於返還錢包時說其係從莒光路之巷子撿到]時,被告無提出反駁,我才認為這被告極有可能犯了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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