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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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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引用:
作者museshuner
給多少資遣費不是老板想給多少就是多少

勞基法有規定…

如果有高於規定就是仁至義盡


很多當老闆的自以為有幾個錢 , 又不想守法....

真要有事就用錢買律師擺平麻煩事....

既然法對資方無約束力 , 那勞方就得呆呆遵守法規 , 這國家還能撐到現在真的蠻神奇的...
     
      
舊 2011-03-11, 12:11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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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離線中  
polar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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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2
引用:
作者solosbye
差異在於資遣是資方沒有合理的理由要你離職,所以要依照年資發給遣散費(有法條規定)
(理由合不合理也不是資方說了算,一些小錯小過失是不能當作開除理由的)
而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勞保裡附加的失業補助保險所需要的證明文件
只要員工不是自己辭職走人的就要蓋給他,什麼不想蓋這種話也說的出口?
跟你朋友講真的那麼恨他,就拿真本事去弄,不要只會膽小躲在後面只想耍這些小伎倆


來啦....


那位員工待了5年..., 前2年曾經因為她自己打電話給客戶, 說她負責的業務以後轉交給其他人 (重點是, 都沒有先跟老闆或是同事溝通)

慢慢的舊恨新仇累積到一次爆...

站在勞方的立場....當然會認為是被資遣的....但資方卻不這麼認為


我前面好像是說1+1個月薪水吧, 如果用5年來算...那就是 1+2.5個月薪水囉
(預告工資+資遣費是這樣算沒錯吧~)


因為後來我跟強者我朋友講勞工局沒事先通報會罰款, 所以才擔心蓋了 "資遣證明" 給員工後, 會不會再有問題 (至於不足的資遣費部份, 我倒是沒有再追問... )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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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卜卦 缺財想錢



朝馳掰蒂採銀間,千里漿淋一日還。
兩岸援聲啼不住,侵皺已過萬重羶。
舊 2011-03-11, 12:29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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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r168離線中  
polar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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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2
對了, 再問一下....

朋友說這樣的話, 那他以後找的員工就用簽契約的, 一年一聘, 時間到了再重簽

可是我覺得這樣怪怪的說....

1. 員工 : 契約時間到了就可以走人 (員工不想待了)
2. 老闆 : 契約時間到了就可以趕人 (老闆不想再續聘)



可以這麼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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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卜卦 缺財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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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3-11, 12:38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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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r168離線中  
gemini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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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叫你朋友公司搬到非洲就不用煩惱這個花錢又傷神的經營問題...

要不公司關掉在家當個閒人更棒...

約聘...

先問你自己能不能接受 , 哪天董仔找你說 , 下個月起改用約聘制好嗎.....

你能接受沒有任何保障的制度就跟你的朋友說ok... , 反正遲早失業都是別人...
舊 2011-03-11, 12:46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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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polar168
.........
我前面好像是說1+1個月薪水吧, 如果用5年來算...那就是 1+2.5個月薪水囉
(預告工資+資遣費是這樣算沒錯吧~)
............



5年的年資,那代表在94後07月以後到的吧(那個5.X是多少沒說明)
如果是94.07後到職,那每一年0.5個月,剩餘不足一年部份,比例計算



引用:
作者polar168
對了, 再問一下....

朋友說這樣的話, 那他以後找的員工就用簽契約的, 一年一聘, 時間到了再重簽
可是我覺得這樣怪怪的說....
1. 員工 : 契約時間到了就可以走人 (員工不想待了)
2. 老闆 : 契約時間到了就可以趕人 (老闆不想再續聘)
可以這麼做嗎



當然不行

勞動契約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四種才可以簽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有限定時間
而且勞動基法第10條也規定定期契約重簽,中間中斷未達3個月,要合併計算
所以,除非中間中斷達3個月以上,不然最多最多就是1年
而且,必需是”無繼續性”的工作

but....勞委會正在修法,要大幅放寬上面的限制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法第10條
(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舊 2011-03-11, 12:50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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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jam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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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澎湖•馬公
文章: 332
如果真的遇到臉皮厚的員工
真的是請神容易送神難
就算打甚麼績效考核都沒用
因為公司需負教導員工改善績效之責
不然都不能說砍人就砍人的

除非你抓到她盜用公款等等之類重大的疏失
不然就乖乖地給遣散費吧

基本上只要給足法定年資的遣散費
並補足提前預告月份之薪水
你要她早上上班下午遣散不得回來
在法律上也沒問題
不過記得要用轉帳才有紀錄
免得日後她反咬你一口

以前公司總經理看一名資深總機小姐不順眼
恨得牙癢癢的也弄不走她
績效考核連續三季劣!劣!劣!
她也不動如山
最後一口氣給了二十幾萬
當天把她踢出大門
雖說總經理本身也沒好到哪裡去
不過那位老小姐一走
幾乎全公司的員工都覺得大快人心
舊 2011-03-11, 12:54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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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625離線中  
53346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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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文章: 5,987
引用:
作者夢幻787
真是太慘了
菊花被爆到要去賣鴨蛋
身為男人真是忍不住流下同情淚


你抓到我的梗了
(難怪我打完看的時候覺得哪邊怪,原來是打錯字 )
舊 2011-03-11, 06:03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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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6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每個月的薪水都在給了,卻計較那少少的合法資遣費好像有點怪
早早開除不但可少給資遣費,還可少付很多薪水給看不順眼的人,不是嗎?
舊 2011-03-11, 06:51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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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polar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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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r16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2
引用:
作者Rainwen
每個月的薪水都在給了,卻計較那少少的合法資遣費好像有點怪
早早開除不但可少給資遣費,還可少付很多薪水給看不順眼的人,不是嗎?


是沒錯啦....朋友說2年前就有叫她去謀求更好的發展


不過, 並沒有用很強硬的態度....而朋友也不想做壞人



朋友那邊更早之前也有員工去找別的工作, 朋友也是另外多給一個月的薪水
(而這位員工就是找往較大公司, 薪水較高的職務, 並不是有跟老闆吵架的)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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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卜卦 缺財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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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3-11, 06:58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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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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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polar168
來啦....


那位員工待了5年..., 前2年曾經因為她自己打電話給客戶, 說她負責的業務以後轉交給其他人 (重點是, 都沒有先跟老闆或是同事溝通)

慢慢的舊恨新仇累積到一次爆...


OL!?

請東熱來台提企劃案並執行.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1-03-11, 08:02 P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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