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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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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多當老闆的自以為有幾個錢 , 又不想守法.... 真要有事就用錢買律師擺平麻煩事.... 既然法對資方無約束力 , 那勞方就得呆呆遵守法規 , 這國家還能撐到現在真的蠻神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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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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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來啦.... ![]() 那位員工待了5年..., 前2年曾經因為她自己打電話給客戶, 說她負責的業務以後轉交給其他人 (重點是, 都沒有先跟老闆或是同事溝通) 慢慢的舊恨新仇累積到一次爆... 站在勞方的立場....當然會認為是被資遣的....但資方卻不這麼認為 ![]() 我前面好像是說1+1個月薪水吧, 如果用5年來算...那就是 1+2.5個月薪水囉 ![]() (預告工資+資遣費是這樣算沒錯吧~) 因為後來我跟強者我朋友講勞工局沒事先通報會罰款, 所以才擔心蓋了 "資遣證明" 給員工後, 會不會再有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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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7489044&postcount=7 一生卜卦 缺財想錢 ![]() 朝馳掰蒂採銀間,千里漿淋一日還。 兩岸援聲啼不住,侵皺已過萬重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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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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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 再問一下....
朋友說這樣的話, 那他以後找的員工就用簽契約的, 一年一聘, 時間到了再重簽 可是我覺得這樣怪怪的說.... ![]() 1. 員工 : 契約時間到了就可以走人 (員工不想待了) 2. 老闆 : 契約時間到了就可以趕人 (老闆不想再續聘) 可以這麼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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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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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你朋友公司搬到非洲就不用煩惱這個花錢又傷神的經營問題...
要不公司關掉在家當個閒人更棒... 約聘... 先問你自己能不能接受 , 哪天董仔找你說 , 下個月起改用約聘制好嗎..... 你能接受沒有任何保障的制度就跟你的朋友說ok... , 反正遲早失業都是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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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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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5年的年資,那代表在94後07月以後到的吧(那個5.X是多少沒說明) 如果是94.07後到職,那每一年0.5個月,剩餘不足一年部份,比例計算 引用:
當然不行 勞動契約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四種才可以簽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有限定時間 而且勞動基法第10條也規定定期契約重簽,中間中斷未達3個月,要合併計算 所以,除非中間中斷達3個月以上,不然最多最多就是1年 而且,必需是”無繼續性”的工作 but....勞委會正在修法,要大幅放寬上面的限制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之定義)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 定認定之: 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 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 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 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基法第10條 (工作年資之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 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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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澎湖•馬公
文章: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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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遇到臉皮厚的員工
真的是請神容易送神難 就算打甚麼績效考核都沒用 因為公司需負教導員工改善績效之責 不然都不能說砍人就砍人的 除非你抓到她盜用公款等等之類重大的疏失 不然就乖乖地給遣散費吧 基本上只要給足法定年資的遣散費 並補足提前預告月份之薪水 你要她早上上班下午遣散不得回來 在法律上也沒問題 不過記得要用轉帳才有紀錄 免得日後她反咬你一口 以前公司總經理看一名資深總機小姐不順眼 恨得牙癢癢的也弄不走她 績效考核連續三季劣!劣!劣! 她也不動如山 最後一口氣給了二十幾萬 當天把她踢出大門 雖說總經理本身也沒好到哪裡去 不過那位老小姐一走 幾乎全公司的員工都覺得大快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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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文章: 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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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抓到我的梗了 ![]() (難怪我打完看的時候覺得哪邊怪,原來是打錯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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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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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的薪水都在給了,卻計較那少少的合法資遣費好像有點怪
![]() 早早開除不但可少給資遣費,還可少付很多薪水給看不順眼的人,不是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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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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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沒錯啦....朋友說2年前就有叫她去謀求更好的發展 不過, 並沒有用很強硬的態度....而朋友也不想做壞人 ![]() 朋友那邊更早之前也有員工去找別的工作, 朋友也是另外多給一個月的薪水 (而這位員工就是找往較大公司, 薪水較高的職務, 並不是有跟老闆吵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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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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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L!? 請東熱來台提企劃案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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