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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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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引用:
作者FLY-SKY
坦白說.你的這種賣場侵權理論.沒有刑法可支援.亦無民事可追究(不管台灣或米國法律)....
說到最後還是只有三個字可形容:奇摩子...

1.雖說債權非民法184I前段所保護之客體,但故意以阻礙契約成立者得依184I後段請求(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111P參照)
2.賣場拿東西交易顯然是進行契約的必要行為,買方不為此行為則交易無法成立,因為賣場不會知道買方心裡想買的是什麼,再者沒有人力去支援眾多顧客消費之需求,故若賣場不授與消費者取得占有之權利,則消費者在購買物品前便可能有民法上侵權的產生,依此,當認消費者在賣場授權下取得物品占有(民940,在賣場之範圍內),
有學者認為刑法320I所保護之範圍包含物的所有權及物的持有權,則消費者取得支配動產之權利後,一旦經他人竊取者,則有可能構成竊盜罪,惟他人雖有竊取意圖(消極;積極意圖),但主觀上難認其有竊取故意,亦即行為人乃為與商家締結契約而合法取得該物所有權而取得該物,而非以取得原持有人之占有為其故意,故行為人顯不符刑法320I竊取動產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林山田刑各304P參照)
     
      
舊 2010-02-10, 12:31 A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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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離線中  
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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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fgasfgasg
我覺得這事件,應該是2行為可能成立2罪,過失致死、遺棄致死,再因相同法益不需重複評價,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只成立遺棄致死

過失致死:
因為撞人的還是嫌犯,也不是警察逼他撞的
所以警察甲雖然有條件因果關係,但是卻不可歸責於甲
(實務採 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不過結果還是一樣)
警察甲並無故意
結論應該成立過失
但是過失犯沒共犯問題
正犯共犯本身就要有犯意聯絡or教唆or幫助之意思(內心主觀)
過失犯沒這些東西(有這些還叫過失嗎?)

部份應該可以依刑法21條,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但遺棄致死
第15條第2項->15條1項->294條2項前段
因自己行為造成結果之危險,負防止之義務
這方面已經很明顯為反比例原則(依據的「法令」-警察值勤條例裡面一定有比例原則)
什麼阻卻違法事由都無法主張
結論應該成立遺棄致死

(個人見解,看看就好 )

這題如果出在國...


那麼請問在追捕槍擊要犯之時,該犯隨手射擊一槍並當場槍斃一名路人,在場警察是否也要面對過失殺人or遺棄致死的競合呢?

建議可先思考一件事:如果引文中罪名可成立的話,有幾個警察能做的下去呢?不如早日辭職明哲保身,免受大小官司拖累。

「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字第769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

如果警察追捕犯人十次中有八次會導致犯人駕車闖入民宅撞死民眾,才能推定有相當因果關係吧...

用客觀歸責理論來看,警察駕車追捕犯人好像也是常常發生的事情,怎看都不是不被容許的風險啊。

既然因果關係難以成立,其餘應該不用探討了吧...
 

此文章於 2010-02-10 12:50 AM 被 drasil 編輯.
舊 2010-02-10, 12:41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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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fgasfgasg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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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drasil
那麼請問在追捕槍擊要犯之時,該犯隨手射擊一槍並當場槍斃一名路人,在場警察是否也要面對過失殺人or遺棄致死的競合呢?

建議可先思考一件事:如果引文中罪名可成立的話,有幾個警察能做的下去呢?不如早日辭職明哲保身,免受大小官司拖累。

「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字第769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

如果警察追捕犯人十次中有八次會導致犯人駕車闖入民宅撞死民眾,才能推定有相當因果關係吧...

用客觀歸責理論來看,警察駕車追捕犯人好像也是常常發生的事情,怎看都不是不被容許的風險啊。

既然因果關係難以成立,其餘應該不用探討了吧...


是這樣沒錯

才想上來改,就被抓到

無因果關係最多成立未遂,卻記成過失

真是頭昏了...

不過刑罰可逃,行政懲處就免不了

放快死的人不管,顧著抓賊,很明顯有疏失
舊 2010-02-10, 01:16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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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asfgasg離線中  
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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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寫成這樣一般人看得懂嗎XD..
舊 2010-02-10, 01:36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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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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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fgasfgasg
是這樣沒錯

才想上來改,就被抓到

無因果關係最多成立未遂,卻記成過失

真是頭昏了...

不過刑罰可逃,行政懲處就免不了

放快死的人不管,顧著抓賊,很明顯有疏失


我覺得也有其他可能性,剛剛跑去看動新聞,當時警方認為那逃逸的毒販可能持有槍械的話,先抓人也是有其考量。

而且少年卡在車底也不好救,硬是拉出來恐怕更快往生。

我想警察應該是有用無線電叫救護車,只是木口木面不關切一下的確是不會形成什麼好的觀感。
舊 2010-02-10, 01:52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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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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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其實這事實很不清楚耶,看新聞是在那機車行就逮捕嫌犯了吧,問題是逮捕後警察就沒有容許風險的問題了吧,那逮捕後被害人老闆請求警察幫忙叫救護車,如果警察還是相應不理,這樣不算是有容許風險吧?

所以問題可能是警察有沒有作為義務的違反。
舊 2010-02-10, 02:10 A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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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A RO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drasil

建議可先思考一件事:如果引文中罪名可成立的話,有幾個警察能做的下去呢?不如早日辭職明哲保身,免受大小官司拖累。
.


有時候遇到的是學者 , 就很容易陷在這種文字思緒當中 , 而脫離現實 !
ps. 我不是指該網友
舊 2010-02-10, 09:23 A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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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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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即使樓主把錯誤更正,這種題目還是不會這樣出.
一來,不會用警察當主角.
二來,主客觀要件會敘述的更明顯.

變化題:

被害人甲正在追捕搶奪其皮包之加害人乙~
乙駕車撞入一間機車行!造成老闆丙腳多處擦傷
,及老闆兒子丁傷重命危.
事發後,乙欲叫救護車.
但甲見老闆兒子丁為昔日宿敵,因而以身體腕力阻擾乙叫救護車.
在拉扯間,丁傷重死亡.
請問甲乙有何刑責?
舊 2010-02-11, 11:43 A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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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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