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
引用:
1.雖說債權非民法184I前段所保護之客體,但故意以阻礙契約成立者得依184I後段請求(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111P參照) 2.賣場拿東西交易顯然是進行契約的必要行為,買方不為此行為則交易無法成立,因為賣場不會知道買方心裡想買的是什麼,再者沒有人力去支援眾多顧客消費之需求,故若賣場不授與消費者取得占有之權利,則消費者在購買物品前便可能有民法上侵權的產生,依此,當認消費者在賣場授權下取得物品占有(民940,在賣場之範圍內), 有學者認為刑法320I所保護之範圍包含物的所有權及物的持有權,則消費者取得支配動產之權利後,一旦經他人竊取者,則有可能構成竊盜罪,惟他人雖有竊取意圖(消極;積極意圖),但主觀上難認其有竊取故意,亦即行為人乃為與商家締結契約而合法取得該物所有權而取得該物,而非以取得原持有人之占有為其故意,故行為人顯不符刑法320I竊取動產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林山田刑各304P參照)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
引用:
那麼請問在追捕槍擊要犯之時,該犯隨手射擊一槍並當場槍斃一名路人,在場警察是否也要面對過失殺人or遺棄致死的競合呢? 建議可先思考一件事:如果引文中罪名可成立的話,有幾個警察能做的下去呢?不如早日辭職明哲保身,免受大小官司拖累。 「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字第769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 如果警察追捕犯人十次中有八次會導致犯人駕車闖入民宅撞死民眾,才能推定有相當因果關係吧... 用客觀歸責理論來看,警察駕車追捕犯人好像也是常常發生的事情,怎看都不是不被容許的風險啊。 既然因果關係難以成立,其餘應該不用探討了吧... 此文章於 2010-02-10 12:50 AM 被 drasil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
引用:
是這樣沒錯 才想上來改,就被抓到 ![]() 無因果關係最多成立未遂,卻記成過失 真是頭昏了... 不過刑罰可逃,行政懲處就免不了 放快死的人不管,顧著抓賊,很明顯有疏失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
寫成這樣一般人看得懂嗎XD..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
其實這事實很不清楚耶,看新聞是在那機車行就逮捕嫌犯了吧,問題是逮捕後警察就沒有容許風險的問題了吧,那逮捕後被害人老闆請求警察幫忙叫救護車,如果警察還是相應不理,這樣不算是有容許風險吧?
所以問題可能是警察有沒有作為義務的違反。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
引用:
有時候遇到的是學者 , 就很容易陷在這種文字思緒當中 , 而脫離現實 ! ps. 我不是指該網友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
即使樓主把錯誤更正,這種題目還是不會這樣出.
一來,不會用警察當主角. 二來,主客觀要件會敘述的更明顯. 變化題: 被害人甲正在追捕搶奪其皮包之加害人乙~ 乙駕車撞入一間機車行!造成老闆丙腳多處擦傷 ,及老闆兒子丁傷重命危. 事發後,乙欲叫救護車. 但甲見老闆兒子丁為昔日宿敵,因而以身體腕力阻擾乙叫救護車. 在拉扯間,丁傷重死亡. 請問甲乙有何刑責?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