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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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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理他,跟警員說你會等待起訴
這只是醫院那邊要有人付帳,所以先透過警局找人 警局這條路走不通就會轉找社福系統 都是既定程序 另外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話是古時候用來彌補"孝道"的感情缺陷 因為只有血緣上的關係,在感情上、關係上不和睦的比比皆是 既然社會穩定需要推行孝道,勢必只有將著眼點轉移到父母都是為你好 什麼虎毒不食子諸如此類的都只是洗腦的手段而已 純個人見解 另26F見解請勿嘗試,因為一接手你就甩不掉 醫院就是要有人去簽字畫押 不管是誰來說,他們都只是受人之託,你不接受;他們也不會有任何困擾 就如我上面說的,這些都是既定程序 以前遇過一個例子,不過已經掛了 醫院就叫警察,能叫的都叫來了,說要人去醫院 我就是不去,後來變成葬儀社的來說你先簽字畫押,我們會幫你找社福補助這筆錢 然後說弄一弄要4萬多,我也不鳥他 更好笑的是我問對方:為什麼火化一定要骨灰罈?我隨便拿個盒子裝不行嗎?對方都傻眼 後來我哥打電話來叫我先簽字,其他他會處理,我才簽字的 說真的,人死了火化弄一弄要4萬,我操你馬的B 都是一些雜碎在賺死人錢 此文章於 2014-12-16 08:04 PM 被 solosby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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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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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有沒有不是的父母
你都可以決定自己要做怎樣的兒子 你不能控制別人如何對你 但你可以決定自己怎樣待人... 做自己 別後悔 that's a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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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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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父親有沒有很多動產和不動產是你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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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Terabithia
文章: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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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個年輕就嗜賭嗜酒又有暴力傾向的人,說老來會存多少錢我實在不怎麼相信 ![]() 如果他有債務的話,我知道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不過好像要他死後才能辦; 如果他有存一筆錢的話,就幫他找好一點的養老院,過個奢侈的餘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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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body in the world makes me laugh the way you do. You're my best friend. I just want to be with yo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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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Burn Notice
文章: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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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aiwan123.com.tw/lawzone...w_type=37&id=95
參考一下 不過時間有些久遠(2005年) 一些見解可能需要更新 (如參考8樓) 另可參考 http://www.ptc.moj.gov.tw/ct.asp?xI...ode=7933&mp=022 三、不過上述不合理情形,在99年1月民法、刑法增訂相關條文後,已作修正,簡單來說,就是受害子女在一定的情形下,得以減輕或免除對於「不是」父母的扶養責任,以及免除消極遺棄罪的刑事責任,其中在民事方面: (一)依99年1月27日增訂公布的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以加害父母、受害子女為例,說明如下: 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父母對子女本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父母對子女本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父母對子女本人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二)簡言之,父母對子女本人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或對子女本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其次,父母並非對子女而是對子女的配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如父親僅對母親家暴),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子女亦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養務。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7161 民法第1118條與第1118條之1 都是有關於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的規定,但兩個條文的意義並不相同,1118條為扶養義務發生的要件之一,被請求人(本件為陳先生)因為負擔扶養義務,即無法維持自己生活的情形,在被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則可依該條規定為抗辯,主張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為窮困抗辯之一種;1118條之1則須請求法院裁判為之,而非一定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且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於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扶養義務者仍應負扶養義務。 =============================================== 感覺上法院解決對日後如何履行"扶養義務"的範圍比較明確 不過可能會對伯母造成再次傷害 下決心前真的要好好參考20樓的建議 不然可能後患無窮 ![]() PS:依據老媽朋友的慘痛經驗 絕不能一時心軟而接到家裡來照顧 ![]() Cross Fing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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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8 您的住址: 紅白機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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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樓主說的是客觀事實
對於這種父親 我會 1.把自己照顧好!把身邊的深愛的人照顧好--女友/母親... 2.弄清法律,爭取對自己有利的地方,想辦法遠離之 如果自己想硬吞下來 必須衡量自己的能力(經濟,時間...) 通常 做了超出自己能力以外 又很不甘願的事 結果都是全盤皆墨!吃力不討好! 深思~ 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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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於 2014-12-17 01:11 AM 被 meanwa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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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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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用理他,跟警員說你會等待起訴, +1 程序走完再說,可能還沒走完就.......... 沒事了, 就算程序走完........是我,也不會理會, 總之就是拖, 如果有人指責你道德上的問題, 你可以請他捐錢給你,因為你養不起那個人, 如果他不捐給你,你就指責他冷血,無良 (我是這麼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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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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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樓主,網友的意見供參就好。
建議你去找個這方面的律師,花點錢,把這事情搞定,一勞永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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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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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準備上法院的證據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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