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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真得是這樣嗎?
昨晚十點多接到一通派出所打來的電話,警員提到一個我已經遺忘二十多年的名字-我的父親,
因為吃安眠藥過量昏迷被里長發現後送急診,警察通知我要去醫院處理後續事宜,否則恐怕會以遺棄罪被起訴! 我的父親,在我國三時,與我母親離婚,沒付任何膳養費,就將我的母親與兄姊全趕出家門, 因為我當時要準備聯考,他同意讓我留在家裡, 不過在他發現我與母親私下聯絡時,就斷然地將我趕了出去, 從此以後我再也沒見過他,他完全消失在我生命裡,直到那一通電話! 我的父親,是個有暴力傾向的人,只要他有一點不順心,就會開始砸家裡的碗盤,大聲辱罵甚至對我母親動粗, 而當時的我只能像是地震演習時,屈身躲在床底下摀住耳朵, 等到我父親出門後幫母親收拾地上的殘骸,母親總是一邊流淚一邊清理,而我則在心裡痛恨自已的無能為力! 即使他與我母親離婚後,仍不肯放過她,母親離婚後先暫住在舅舅家, 我有好幾次偷聽到父親打電話給舅舅,威脅要讓我母親好看; 有一次他真得付諸行動,我等他出門後趕緊打電話通知舅舅, 直到後來我才知道,那天父親衝進舅舅家中,勒住我哥的脖子,將他拖在地上痛打, 幸好我表哥有個朋友是憲兵隊的,及時趕過來制伏我父親! 在他將我趕出家門後,我與母親還有哥哥姐姐一起在外面租屋, 斷絕所有父親親戚的聯絡,逃得遠遠的,就這樣逃到了現在∼∼ 在去醫院的途中,我一直在想要如何面對他,心裡隱約有種想法:如果他救不回來就好了! 但事與願違,我的父親仍然一切安好,只是年老體衰,需要請個看護照顧, 里長的意思是希望我們付起子女的責任,否則不排除訴諸公權力; 姐姐的意思是那就上法院,別想我們會對他出一毛錢; 哥哥的意思是如果只是花錢請看護那就花吧; 而我的意思呢? 我回憶起十五歲的我,提著兩個裝滿書本跟衣服的布袋,一個人在台北車站找著往舅舅家的公車, 突然想起,跟國中同學約好明天要去打籃球應該沒辦法去了,也許,再也沒機會一起打籃球了! |
目前的文章觀後感:
建議樓主完全以"自身的利益"為出發點,去思考選擇。 |
父不慈,子不孝..合情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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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能在不影響自己生活為前提下(包含心情也不受影響)
再給予可能的幫助 我家也是這樣,一點都沒溫暖 反而一直都是破壞情感的作為,絲毫沒有顧慮別人感受 這種環境待久了,是佛也會怒 不是我沒給好臉色,而是不管怎樣都會招來謾罵 所以為了不影響工作的情緒,我自己搬出來住 反正父母都是有資格領退休金的,說實話還比我賺的多 我該煩的是自己有沒有未來,而不是把自己的未來賠上去 |
只是建議你們就當還給這位曾經讓你們國小溫飽的渡過歲月
畢竟我們不是你們 無法了解你們當初的苦 好自為之 |
google一下就有了
爸沒養我,我可以不養他? -------------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83%AD%E5%87%8C --------------- 在符合法律要件的情形下,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甚至免除其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並且不會成立刑法之遺棄罪。 --------------- 我贊成前面大大說的:"在不影響自己生活為前提下(包含心情也不受影響),再給予可能的幫助" 里長去吃大便 :think: |
華人人口多才來這套儒家思想好培養順民方便操控
若情況真如你所述,要構成遺棄也不是那容易的,做自己認為對的事吧 |
何種情況可免除扶養父母義務
●條件: ˙父母對子女、子女的配偶、子女的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殺人未遂、猥褻、性侵害、妨害幼童發育、販賣人口等不法侵害行為。 ˙父母曾棄養子女。 ●結果:法院依個案減輕或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子女不構成遺棄罪。 民法第1117條以及1118條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絕對義務,但是立法院三讀通過增加 1118條之ㄧ,把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如果父母對子女下毒手,那子女可以減輕或是 免除撫養,同時還加訂一項規則,那就是如果父母沒有履行扶養子女的時間超過兩年,那子女也可以不用扶養父母親。 按民法第1118 條之l 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屆時,若他告兒子棄養,你們仍得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拋棄繼承部分:必須繼承發生以後(也就是人往生後),才能進行拋棄繼承程序。 |
照你的內容來看,我看你要選邊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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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如果什麼都要還 那哥哥不就應該現在衝過去掐住爸爸脖子 將爸爸拖在地上痛打 樓主的選擇大致上就兩個 想想這兩個選擇在過二十年、三十年後 哪個比較不後悔 挑不後悔的那個就好了 如果都沒差就看自己喜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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