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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醫師法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 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 臨時施行急救。



看來記者的28條
跟司法院的28條有所差距.......
     
      
舊 2005-08-11, 09:39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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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離線中  
Jake20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12
救人一命 恐有牢獄之災?
 
舊 2005-08-11, 09:40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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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e2003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aug0123
醫師法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 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 臨時施行急救。



看來記者的28條
跟司法院的28條有所差距.......


有意思,原來法律中已經有明文規定了。

是我疏忽,沒有先找法條來看。

謝謝您的指教。

此文章於 2005-08-11 09:46 AM 被 惡蟲 編輯.
舊 2005-08-11, 09:44 A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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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hyu0407
Major Member
 
hyu040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全島到處跑。
文章: 155
一般的cpr跟急救,應該不會犯法吧。

被告的小姐,應該是用了電擊或一些侵入性的急救器材…
這些東西,在紅會上課時就講過,台灣環境沒有醫師資格,動用的話,一定是犯法的。

不過以前在參加研習時,曾聽伙伴說過,他們路見車禍,急救穩定之後,民營救護車來,就是直接把人拖上車…之前的努力全部泡湯。唉~~台灣的急救環境。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5-08-11, 09:46 A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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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u0407離線中  
ado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09
法律教室: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Title=發燒頭條

我厭倦了跟你這個不學無術的人討論任何東西
所以請你不要回應我任何文章


引用:
作者aug0123
見死不救觸法
看你是什麼情況下

見死救了觸法
也不是每一種狀況都是

老大
你研究後再來批評吧




還有今天這是跟健保何干啊?
舊 2005-08-11, 09:49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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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o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那以後CPR是不是不能做了???
舊 2005-08-11, 09:49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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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離線中  
aug012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引用:
作者adoo
法律教室: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Title=發燒頭條

我厭倦了跟你這個不學無術的人討論任何東西
所以請你不要回應我任何文章

你既然有看
就應該知道有差別

沒想到還說出如此的話

對政府社會國家不滿
也要有點道理吧
舊 2005-08-11, 09:52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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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123離線中  
Nokia1220
Power Member
 
Nokia122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北部
文章: 660
CPR可以做啦!!
但是因為口臭把患者臭死
會因為過失殺人罪坐牢的
舊 2005-08-11, 09:53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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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kia1220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hyu0407
一般的cpr跟急救,應該不會犯法吧。

被告的小姐,應該是用了電擊或一些侵入性的急救器材…
這些東西,在紅會上課時就講過,台灣環境沒有醫師資格,動用的話,一定是犯法的。

不過以前在參加研習時,曾聽伙伴說過,他們路見車禍,急救穩定之後,民營救護車來,就是直接把人拖上車…之前的努力全部泡湯。唉~~台灣的急救環境。

仔細想想....應該是地點在醫院也有關....
舊 2005-08-11, 09:54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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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adoo
法律教室: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Title=發燒頭條

我厭倦了跟你這個不學無術的人討論任何東西
所以請你不要回應我任何文章


他說的又沒錯。

見死不救,用法律術語來講,可以稱為不作為犯,其中又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跟不純正不作為犯,其中都有相關的要件限制。

而就以遺棄罪來講,無義務之遺棄與有義務之遺棄要件上也有不同,不是每個案子都可以成立的。
舊 2005-08-11, 09:54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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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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