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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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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 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 臨時施行急救。 看來記者的28條 跟司法院的28條有所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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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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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一命 恐有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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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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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意思,原來法律中已經有明文規定了。 是我疏忽,沒有先找法條來看。 謝謝您的指教。 此文章於 2005-08-11 09:46 A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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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全島到處跑。
文章: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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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cpr跟急救,應該不會犯法吧。
被告的小姐,應該是用了電擊或一些侵入性的急救器材… 這些東西,在紅會上課時就講過,台灣環境沒有醫師資格,動用的話,一定是犯法的。 不過以前在參加研習時,曾聽伙伴說過,他們路見車禍,急救穩定之後,民營救護車來,就是直接把人拖上車…之前的努力全部泡湯。唉~~台灣的急救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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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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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Title=發燒頭條 我厭倦了跟你這個不學無術的人討論任何東西 所以請你不要回應我任何文章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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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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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後CPR是不是不能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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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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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既然有看 就應該知道有差別 沒想到還說出如此的話 對政府社會國家不滿 也要有點道理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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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北部
文章: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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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R可以做啦!!
但是因為口臭把患者臭死 會因為過失殺人罪坐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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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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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仔細想想....應該是地點在醫院也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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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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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說的又沒錯。 見死不救,用法律術語來講,可以稱為不作為犯,其中又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跟不純正不作為犯,其中都有相關的要件限制。 而就以遺棄罪來講,無義務之遺棄與有義務之遺棄要件上也有不同,不是每個案子都可以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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