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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新店溪旁邊的小水溝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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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問倒我了,
就我粗潛的知識,除了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外,如何在事前防範我是不曉得有什麼法律上的依據可以主張。 不過謬見以為:如果真的是精神病患的話, 那應該是社會大眾全體的責任去"照顧"他們, 而不是將照顧責任全都由病患家屬單獨承受, 家中有精神病患照顧起來可想而知是很吃力的, 集體分擔,比方說政府設置足額的療養場所,並且提供低費用甚至免費的照顧醫療(當然不足額的部分由社會大眾集體分攤),恐怕是比較好的方法吧? 至於喜歡點火的問題,基本上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 也許可以請警察關切一下,甚至試著上法院告,雖然不能施以刑罰, 但是也許法官會判決施以監護? 以上是我胡說八道的, 而且我也沒收錢, 錯了請不要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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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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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一部好萊塢的片也可以參考看看 "15 minutes" (中文譯名忘了) 勞伯迪尼洛跟愛得華伯恩斯演的 片裡面那個縱火殺人犯幹掉迪尼洛那個警探後 不但把行兇過程拍成錄影帶賣給電視台 最後還裝瘋賣傻裝精神病逃過刑責.... ![]() 除了徹底諷刺嗜血的電視媒體外 也有點在批評這樣制度被太多人鑽漏洞 犯人不但可以逃避刑責, 任意操控媒體 還可以把犯罪故事當版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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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野武:["爆笑"基本上是一個災難,好比人被鳥大便"啪答"滴到,旁觀者會覺得實在很滑稽而發噱,但整件事對當事人來說根本是個大災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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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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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這麼說起來果然只能算自己衰
很高興有這麼多人從不同的角度幫我思考 我還是到現在才知道原來我們的法律中心法理是教化人民 因為那種感覺很像...很像..很像地震掛了你誰都不能怪 只能怪自己衰遇到這種人 據我所知 強制隔離是有的 但是經過十多年就可能可以放出來 這麼說吧 我的感覺是 法律所給予這些人的機會實際上是由眾人要去承擔的 要是法官 假釋官的判斷錯誤了 後果非是由他們承受 而是受害的百姓 實際上各位別認為不會衰到自己 請試想 要是你本身是法官 而你的親人 被一個精神病患者先**後殺 家裡也被他放火毀屍滅跡 而他 是個精神病患者 你 會原諒他嗎?! 或是基於專業而判他無期徒刑呢?(雖然事實上妳無法判決自己親身有關切的案件,所以說是試想) PS.我當然知道精神病跟神經病不一樣 = = 最後 為什麼我會這麼說 因為我覺得 會犯罪的人 或是說會犯那種重大罪行的人 你說他很冷靜 知道自己在幹什麼 然 這種人心裡早就是有問題的了 也就是實際上她精神也是非正常值之內的人 那麼精神病的判斷依據何在? 放出他們的依據又何在 君不見 15年前有位男老師 苦戀一位女老師不成 竟殺了他分屍烹食 然15年後的今日他已經生活在你我的四周 哪天 又有個不幸的女人被他愛到了 怎麼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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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位台灣中部,舊名「大墩」
文章: 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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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人一生下來就是精神病的,很多心理變態都是小時候受過欺負或是怎樣的? 還有有科學家也是認為那些暴力或是心理有問題可能是基因有問題,所以將來結婚要作婚前檢查,可是現在有多人作婚前檢查嗎? 一個正常人在氣頭上作出行為可能跟精神病一樣,所以如何判斷才是大家努力方向,比起吃人肉,更駭人是有人計畫周詳殺很多任妻子以便拿到保險金才是讓人膽顫心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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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莊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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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跟人講的.
. . 比起那些被精神病傷害到的人 我更可憐被正常人傷害的那些人 . . 前陣子沸沸揚揚的人渣要入台大就是一例 今天不要因為受害人不是你的親朋好友 就在那說犯人也有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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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有過那麼一張沙發, ![]() 但是那時候我的腿一點也不酸, 所以我走了。 ![]() 等我腿酸時,再回頭, ![]() 那張沙發已經被別人搬走了............ ![]() ![]() ![]() ∼德國詩人 呂克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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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新店溪旁邊的小水溝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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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樣子我好像沒有講清楚,
引用:
若真有相同的情景,該承審法官會被要求強制迴避,所以不應該出現承審法官就是受害者家屬的情形, 如果當時未迴避,該審判也會被視為無效而重新開始.(如果沒有記錯的話) 刑法是國家或者說是社會全體大眾對於違反社會秩序者最嚴厲的待遇,它是代表國家及全體社會大眾處分破壞秩序的人,不是代表受害者報復加害人. 所以不應該以國家刑法做為個人的報復工具,受害人的損害是以民法為依據要求加害人補償. 除非,大家要求回復到古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冤冤相報的時代,要不然為什麼要發展出這麼複雜又不見得很容易理解的刑法理論,這是代表進步還是退步? 引用:
如果一個有精神病病歷的行為人, 在精神狀態正常的情況下, 或是故意引發精神狀態不正常而犯罪, 這是不能引用刑法第19 條 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 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的規定免除刑罰的, 至少我手頭上的刑法教科書都是這麼寫的. 犯罪人具有可責性, 是因為他知道他的行為是法所不容許的, 而且他的行為會造成法秩序的破壞以及造成有人因此受到損失傷害, 更重要的是, 他必須可以控制自己的行為不能造成法秩序的破壞及他人的傷害. 必須合於這樣子的條件,他的罪過才是不可饒恕的. 所以, 犯罪者在意識清楚,知道他的所作所為是違法的也清楚他的行為會造成犯罪結果,不可因為他是精神病患要求免除刑責. 只有在因為不可控制的精神病發作期間, 導致行為人因為無法自主控制自己的行為, 對於行為所造成的犯罪結果, 才適用刑法第19條的規定. 若是一般人遇到精神病患疾病發作,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的損失或傷害時,是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對自己做必要的保護,而不是只能默默承受. 因為法律是允許兩害相權取其輕, 也允許為能保護自己而採取必要的保護手段, 即使造成對方的傷害. 一個精神病患在發病中所造成的犯罪, 因為他無法知道自己做錯什麼, 或是即使知道但是不能自主, 對這樣子還加以刑法的處罰是有失厚道的, 這分明是在處罰他先天上的缺陷, 而不是在處罰他的行為, 精神病患應當受到社會全體妥善的照顧, 而不是在事後任意加以刑罰報復, 如果是任意報復, 那其實我們也是處在精神病態的狀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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