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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停權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4
台灣法官公正客觀,說妳抄襲就是抄襲!其他人沒資格說三道四!
再吵就吃雞鴨飯!
高最好就認了,進去蹲一下,肯定跳更高!
     
      
舊 2025-08-01, 09:05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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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停權離線中  
edwardliu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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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490
參選到就任後的作為,觀察下來明顯口條和人品和能力…
 
舊 2025-08-01, 09:20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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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liu離線中  
PC.s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868
高虹安談新竹棒球場 2025.7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3QwDA-7amjM
舊 2025-08-01, 09:36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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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s離線中  
FreeStorm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多看幾篇新聞,還是看不懂為什麼誣告會成立的話,那也是沒法子...哈...
舊 2025-08-01, 09:48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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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torm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莫爺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53938010.A.E67.html


關鍵就在於高不應該拿修改過後的論文去告。
如果拿的是修改前的論文去告,無論這論文最後有無被判定抄襲,高去告陳的行為都不會成立誣告。

但是陳的指控是針對高修改前的論文,高卻拿修改後的論文去告陳,那就很難說沒有誣告的故意了。
舊 2025-08-01, 09:50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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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8
要求拿修改「前」的論文去告,
等於要求高再次傳播引用失當的作品,
這就屬於明知故犯。
法官的判決等於要求原告只能用違法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名聲。
舊 2025-08-01, 11:35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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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oversky.
要求拿修改「前」的論文去告,
等於要求高再次傳播引用失當的作品,
這就屬於明知故犯。
法官的判決等於要求原告只能用違法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名聲。


拿原始資料給檢察官、法官叫做「傳播」!?
你確定這樣的用語是正確的???

司法程序中,證據就是要原始未修改的。
還以為京華城案後,對於證據原始性會有基礎的概念了。

還是有些人的標準是,自己被告就一定要有原始證據,告別人就可以拿編修、竄改的資料?
舊 2025-08-01, 11:51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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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wu995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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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420
罷團公告指「賴士葆就是漢奸走狗賣國賊」 公然侮辱獲不起訴
2025-08-01 10:29 聯合報/ 記者
蕭雅娟
/台北即時報導


立委賴士葆日前因罷團「文山退葆」臉書粉專公告提及「賴士葆就是漢奸走狗賣國賊」提告林姓男子涉公然侮辱罪。台北地檢署以「最嚴格的審查標準」認為,這句話占比低,非反覆、持續出現的恣意謾罵,為表達一時情緒的政治訴求,給予林男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53歲林姓男子今年1月28日凌晨3時許,在臉書「文山退葆-台北市文山南中正罷免團隊」粉絲專頁關於罷免的理由公告中提及「賴士葆就是漢奸走狗賣國賊」遭賴士葆提告公然侮辱罪嫌。

檢方認為,罷團粉專表達罷免訴求呼籲選民投票,自不免有尖銳言詞批判,該長篇貼文逐條臚列呼籲罷免的理由,最後第5點理由提到「賴士葆就是漢奸走狗賣國賊」,觀其表意脈絡,這句話內容占比低,非反覆、持續出現的恣意謾罵,林男僅是表達政治訴求,一時情緒不滿才有此評論言詞。

檢方指出,此案言論是否逾越言論自由範疇而構成犯罪,是否具有實質惡意、意見表達是否超過合理評論界線,均應採取「最嚴格的審查標準」以保障人民對候選人的檢視審查權,尚難僅憑一句話認定林男涉公然侮辱罪,全案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
__________________
我在故我思
舊 2025-08-01, 05:13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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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wu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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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420
罵王炳忠「狗兒子、共匪、賣國賊」 館長判拘役30天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前總統李登輝去年辭世後,新黨成員王炳忠在臉書寫下「終於死了」引起爭議;網紅「館長」陳之漢獲知,在臉書及直播中以三字經等不雅字眼辱罵,怒斥王炳忠是「狗兒子、共匪、賣國賊」等,事後被起訴,在審理時認罪;新北地院今日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法官審理認為,陳之漢不滿王炳忠言詞,卻未能理性處理,在社群網站及影音頻道上公然侮辱王炳忠,足以貶損王炳忠的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顯然未知尊重他人的名譽法益,審酌犯罪後坦承犯行,因此判拘30日。

檢方調查,陳之漢不滿王炳忠竟在前總統李登輝辭世後發文「終於死了」,去年7月30日晚間9時許在臉書「飆捍」專頁中發文「丙中狗兒子」等語。

同年8月2日晚間11時許,陳之漢還在直播中以三字經等不雅字眼辱罵王炳忠,例如:「垃圾、弱智、狗娘養的、X你媽的中共狗、X你媽的王八蛋」等,並怒斥他是「狗兒子、中國狗、共匪、賣國賊」等語被告。

檢方偵辦時,陳之漢坦言有發表上述言論,但辯稱臉書中的「丙中」不是指王炳忠,直播中也沒有提及王炳忠,並非針對王炳忠。

檢方認定陳之漢就是針對王炳忠,雖王炳忠發言內容本屬涉及政治人物言行可受公評之事,但陳之漢以「X你娘」等具有性貶抑意涵的言詞及「垃圾、狗娘養的、狗兒子、王八蛋」粗俗不雅詞彙,並以「匪、賊、狗」等指人蠻橫霸道、奸詐狡猾、諂媚奉承字眼,進行情緒性謾罵,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可接受的程度,非適當合理評論。

法院日前審理時,陳之漢認罪,委任律師表示,本案是政治評論時不慎「擦槍走火」,且陳之漢已認罪,請從輕量刑。

王炳忠當時亦出庭表示,他與陳之漢並無私人恩怨,從未批評陳之漢,對方卻以這麼多粗鄙的言語辱罵,已逾越正常合理評論範圍,他無法接受,且陳之漢有多次非理性謾罵記錄,仍不知悔改,希望法院從重量刑,他並對陳之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要求館長賠償60萬元,並須刊登道歉聲明。
__________________
我在故我思
舊 2025-08-01, 05:19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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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Storm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黃呂錦茹涉偽造罷免提議書案首開庭 坦承全部犯行 1000萬元交保
北院:被告坦承全部罪嫌 無羈押必要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雙吳(民進黨立委吳沛憶、吳思瑤)罷免提議書涉偽造案,今天首度開庭,上午提訊在押的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書記長初文卿、總幹事姚富文。黃呂錦茹庭訊時,坦承全部犯行,並聲請具保停押。

合議庭評議後裁定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1000萬元交保、戴電子腳鐐及個案手機監控,並限制出境、出海、住居。北院指出,被告坦承全部罪嫌,無羈押必要。

黃呂錦茹律師指出,黃呂錦茹坦承全部犯行,不爭執檢方起訴的全部犯罪事實及證據能力,也不聲請調查證據,同案被告初文卿、姚富文也做認罪陳述,已無勾串、滅證之虞等羈押原因。

且黃呂錦茹年歲已高、健康狀態不佳,請法院同意具保停止羈押。

公訴檢察官則表示,同案被告賴苡任並未認罪,請法官審酌。法官請黃呂錦茹回候審室,合議庭將另行裁定。

北院合議庭評議後指出,黃呂錦茹、初文卿、姚富文等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罪嫌,參酌卷證資料,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但考量目前審理進度、各被告均自白供述全部犯行且已無任何證據聲請調查各節,認得以具保等方式替代羈押,已無繼續羈押被告的必要。

北院審酌被告的犯罪情狀、家庭狀況及資力,檢察官對是否繼續羈押或為替代羈押的強制處分意見等一切情狀,裁定黃呂錦茹新台幣1000萬元交保,並配戴電子監控設備;初文卿、姚富文各200萬元交保,三人均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
舊 2025-08-01, 05:23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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