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61
|
引用:
補充一下不同的意見: 檢察官跟法官一樣都是司法官特考,再經過司法官訓練所培訓出來的,基本素質都夠高, 不能說參差不齊(品德高低就另當別論了)。 司法界中,「案件流程管理」大家都知道很重要,研討會也辦過,但司法界偏偏就是拿不出 一套有效的藥方。司法院前一陣子推「速審法」,望文生義就是要加快案件審理的速度,不 過犧牲的是當事人的權益,顧到效率,品質就等而下之。 案件量與流程管理,司法院這個專責單位自己都弄不好,檢警調系統自己又有濫訴的毛 病,先押人再取供,案子多只是自找的。 過勞死的案件,司法界中,法官恐怕比檢察官還要嚴重。但過勞並不是辦案可以健忘搞錯 當事人基本資料的藉口。 檢察官手握國家賦予的公權力,對任何一件案子都不能分大小,必須要同樣重視。否則一 般的小市民要怎樣跟這麼龐大的國家機器對抗?日本偶像劇HERO中提到的「秋霜烈 日」,就是這個意思。 話說回來,檢察官有書記官幫忙處理大小事,基本資料搞錯該打誰屁股?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
![]() 引用:
或是沒記好原告被告證人的名字,就害人坐牢背前科了嗎? 台灣的司法,還沒鬆散到這樣的地步吧? 早餐店老闆娘把火腿蛋放客人不要的小黃瓜,對客人會是困擾。 檢察官面對初次見面的原告被告或證人,搞錯基本資料也是困擾。 但這跟 早餐店老闆娘用黑心食材讓客人上吐下瀉, 或檢察官案子亂搞,冤妄了被告或證人, 並不是同一等級的事情不是嗎? 當然我個人覺得你二哥面對的檢察官, 一定不只有基本資料不清的症頭。 否則光評一個基本資料弄不清楚就認定水準不足, 那檢察官乾脆全部叫Sales來當好了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96
|
引用:
難道要等到搞錯了,也被判刑了,再來上訴還是國賠嗎? 大家五年八年的玩,誰有這種美國時間,這還只是小案,萬一大案子人都死了,怎麼辦? 做事情可以這樣嗎? 嚴格來說,你的例子其實舉的不好 有沒有鬆散到什麼地步,大家自由心證吧,反正新聞有,自己參考吧 此文章於 2011-06-20 02:14 PM 被 無敵大帥哥 編輯.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
![]() 引用:
足以證明證人也有嫌疑,那為啥不可以轉為被告? 什麼時候我們變成檢察官說了算? 還是法官不用任何證據可以直接判刑了? 就算之前一些政治性的貪瀆案,也還是真的有金錢的流動過得痕跡阿。 如果新聞指的是版友所提柯嘉文的案子的話, 光看新聞內容是採證有問題,檢察官可不是每一位都是久利生公平, 有那個能耐跟時間衝到現場找證據的。 試想如果今日你是位檢察官, 警方交出來的嫌犯其罪證並不完美,你會選擇相信警方的偵查起訴處理, 還是選擇證據不足不起訴,逼迫警方去尋找被歲月流逝洗刷掉的證據, 忽視掉被害者家屬憤恨的眼神。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96
|
引用:
政治案件怎麼樣,我不想去批評,因為沒有當事人我認識 我只說我二哥的事而已,不需要扯到那∼ 檢察官的權力國家給的,我不能批評什麼,傳了就得到 但是無論如何,不管大小案,請一視同仁 不要像你說的:因為小案就隨便,或是不重視,這是我們擔心的 傳票上寫證人,去了當被告問,後來被指正才說搞錯∼沒人指正該怎麼辦? 我們做家屬的是怎麼想的?!你知道嗎? 此文章於 2011-06-20 02:45 PM 被 無敵大帥哥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96
|
引用:
再補充一下 其實證人轉被告那是另外一回事,當庭也可以告知,但是問題沒有 整個案子,被告如果被判到最重,我們公司法務說了不起兩年,但是被告又沒前科,可能連服刑都不用,因為通常不會判到最高,當然因素很多,只是參考。 重點在於,不是判多重也不是判了沒,中間的程序誰來掌握? 今天要我出庭,我根本不知道,因為我根本沒出過庭了,我會知道什麼被告證人的嗎? 我還是問我們公司法務才知道的。那也還好我二哥有過經驗,不然被唬住了。 誰來處理?大家拼運氣?那我們去買樂透就好了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
![]() 引用:
那你們該擔心你二哥多一點了。 好吧,回到討論的起點。 你與你二哥認定檢察官不用心的地方在兩點, 第一點是被告證人搞不清楚, 第二點是原告被告與證人間的關係搞不清楚。 第一點的疏失責無旁帶,都把人丟傳票叫來了,確沒先把人名跟被告跟證人的連帶關係搞清楚。好歹也先問一下你是哪位。 但第二點就好玩了,檢察官把人傳來,不正是要搞清楚跟案情有關的東西, 也許不少人有天眼通,眼睛閉上雙手結個印,事件前後就可以看的一清二楚。 但是考法官跟檢察官沒這個通過標準,所以只好比較笨的傳人去問。 利用詢問的過程把細節釐清楚,總比到時候在法庭上信口開河好不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96
|
引用:
第二點搞笑的地方在哪? 已經偵查一年有餘,一些關係或是基本資料要是真的沒搞清楚,那這一年多在幹嘛? 像被告孩子年紀,檢察官說:六歲還是七歲 我二哥說:都國中了(因為被告的孩子跟我二哥的孩子同校,剛剛在電話裡面說的,大概國二還國三)) 六七歲跟國中大概差距多少阿?案子也才告一年多,有那麼快人事全非嗎? 這是天眼通的問題嗎? 此文章於 2011-06-20 03:10 PM 被 無敵大帥哥 編輯.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
![]() 引用:
我剛剛才發現 你認為檢察官搞錯的是,要把證人當被告來辦, 所以你的反彈很大。 我認為檢察官是把被告跟證人的人搞錯了,以為進門的人是被告, 職業性的先講了被告的權利,被糾正了才發現搞錯人了。 如果是你的認知,那的確是大狀況。 但是我的認知,那也是一個疏失,但有嚴重到害人背前科?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96
|
引用:
如果因為這樣子,做出錯誤的判斷,怎麼處理? 可以奢望法官有公正的判決? 到這裡已經來不及了,你或許想著可以補救,可以上訴可以國賠? 抱歉,我們連這裡都不想去想。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