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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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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人有給你朋友的公司帶來何種實質損失嗎? 譬如說犯罪,虧空款項,業務過失導致重大營業損失等 如果沒有 單憑「態度不佳」,就想少發或不發資遣費...實在說不過去 勸你朋友 該負多少資遣費,就付吧 好聚好散 不要哪天走在暗巷裡被罩麻布袋 此文章於 2011-03-11 01:43 AM 被 42章經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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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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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同8樓的看法。+1
資遣=炒魷魚 也許對公司、對老闆來說,公司經營不善、縮減人力與看他不順眼是兩回事,但對員工來說沒有差別。 補充一點,如果有違反「公司組織章程」,得以免職條例之具體實例,那就是「開除」了,這個跟資遣似乎是不同的。 建議避免使用「炒魷魚」這種通俗的說法,沒有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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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11-03-11 01:45 AM 被 Crazynu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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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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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重大....倒還不致於 不過碰到一個陰陽怪氣的同事, 還蠻令人傷腦筋的 舉例 : 1. 某回收到支票, 老闆看到支票到期, 叫她拿去銀行軋, 她拖拖拉拉的 (就是不想為了一張支票跑一趟銀行), 老闆後來就很生氣的自己去銀行 2. 某回卡車司機拿發票來開, 老闆拿給她叫她先開一下, 她一樣拖拖拉拉的, 後來怎樣我不曉得 引用:
呃...標題不能改了~ 小公司沒什麼公司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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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7489044&postcount=7 一生卜卦 缺財想錢 ![]() 朝馳掰蒂採銀間,千里漿淋一日還。 兩岸援聲啼不住,侵皺已過萬重羶。 此文章於 2011-03-11 01:53 AM 被 polar16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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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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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是太慘了 菊花被爆到要去賣鴨蛋 身為男人真是忍不住流下同情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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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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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定義什麼叫炒魷魚,所以資遣和炒魷魚一不一樣,看每個人解釋了
但在勞動基準法中,有明訂解除勞動契約有二種,第一種是符合勞基法11條(要付資遣費),第二種是符合勞基法12條規(不用付資遣費) 而不用付資遣費的部份,大多要雇主能証明,對公司造成極大傷害才能成立 資遣一定要通報也要依年資給付不同的資遣費,並且不能拒絕開立証明,所以當然要申報,沒申報只要有人拿著証明去申請失業給付金...就準備成為下一個勞動檢查的目標了 以您的說明,我認為只能以勞基法11條第五款...對工作確不能勝任進行資遣 勞基法11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12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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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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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現在也不單單只花錢能了事囉? 現在說是已經退勞健保, 也沒有事先通報勞工局... 有補救方法嗎? (可以不用被勞工局罰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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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cdvd.com.tw/showpost.php?p=1087489044&postcount=7 一生卜卦 缺財想錢 ![]() 朝馳掰蒂採銀間,千里漿淋一日還。 兩岸援聲啼不住,侵皺已過萬重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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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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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舊制才是一年一個月 新制是一年0.5個月 引用:
最多也才罰3萬 比你付給他的還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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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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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老闆,b是員工
a要b滾蛋...b可要求 1.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資遣費 b主動離職..也要拿... 1.自願離職證明書 那張證明書.代表工作上已結清完畢 以後也別要求有什麼東西沒交接,有東西沒繳回..... 對勞工是一種保障 而且,如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領失業救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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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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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最多,是最低3萬(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鍰) 引用:
這個問題就要回到”資遣預告期”這一個問題上,資遣有所謂的資遣預告期,在員工離職十日前完成申報就可以了 比如說,員工資遣預告期為30日,在公司告知員工要資遣當天,請員工離職,並支付預告期的薪金(代金)一個月,那在員工離職當日送出資遣通知都沒關係 先前就處理過一個案例,老闆希望和員工懇談後,再決定是否資遣;懇談後,決定進行資遣,必要的文件.代金及資遣費當然都支付了,當天我也請總機寄出資遣通報,隔天就業服務站就來電話詢問為何沒通報(當事人去申請失業給付),說明原委後,就沒事了 而您的朋友案例,不知道員工年資多久,如果需有一個月的預告期,但沒有給員工一個月的離職準備時,那先前支付的一個月離職金頂多就算是預告期代金;所以,現在給付資遣費並告知會發通知給勞工局和就服站,請於X天後(郵寄時間)再去申請失業給付,那就應該沒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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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mask
文章: 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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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
公司要抓員工的把柄應該很容易 很多公司本來就有蒐集(保留)的資料就可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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