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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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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政府把兇案地點全公佈,自已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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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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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高院指的故意不告知,應該是指如果買方有明確提問這整棟住宅有沒有出過事, 賣方卻沒講,這就可能有問題。 但如果出事地點就在買的那一間,那不管買方有沒有問,都應該主動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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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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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疑問也就在此: 因為有人在他層跳樓,不等同凶宅 就新聞這個例子 如果買方有明確提問,而賣方故意不告知有人跳樓,會怎樣? 這個例子,賣方有無主動告知買方8樓曾發生有人跳樓的義務? 而不需買方(買9樓)提問? 反正就是告知義務的範圍.程度到哪裡的問題啦. 因為知道了,確實可能影響購買意願. 而且很難說不會影響到市場交易價格. 要買的,至少可以藉此殺點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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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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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哇 那一定是豪宅 台北市一般的停車位 很少聽到喊到32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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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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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文的重點就是 買家認為房價偏高,然後找到有人跳樓自殺這件事來要求砍價或賠償 看到不少的凶宅賠償案例,大都是該動或該層的住家發生自殺、他殺等意外事故,賣家隱匿未告知買家才有可能會被判賠償 這種社區公共空間事故硬要說是兇宅是太牽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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燦坤會員卡號:36425622 (電話區碼 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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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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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絕對是兇路,死人不計其數,政府過路費能不能降些價?打75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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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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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不會怎麼樣,所有權人不須對其持有以外的部分付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引用:
A.:也不需要,原因同上 引用:
A.:屋住僅須對其所有權部分告知即可, 也就是說如果是從9樓的梯間(公設)跳下去,可以不用說, 但如果是從9樓自家內跳下去,那不管是不是死在中庭或馬路都要說 另外比較特殊的是曾經遇過從樓上跳下來, 結果屍體有一部分落在一樓住家的所有權範圍內, 同時一樓也被判定為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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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世界 無限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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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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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這裡是不是兇宅?兇地?
賣家,我準備了四小時的簡報,分四大項目,首先,我們從唐山過台灣時代開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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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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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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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新聞內容: 高思博無法證明侯某故意不告知該棟樓曾有人跳樓 新聞or判決文中,多說這一段,不是多此一舉嗎? 也就是, 高思博若能證明侯某"故意不告知"該棟9樓曾有人跳樓,又如何呢? 可以解約?打折?誰知道? 此文章於 2010-07-08 08:59 AM 被 seny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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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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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有問題
![]() 從五樓跳樓,摔在一樓 當場沒有死亡,送醫時意識還算清醒,還有力氣用手擋掉醫護人員的動作 但是在醫院不治往生 這樣算凶宅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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