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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g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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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0
叫政府把兇案地點全公佈,自已去查。
     
      
舊 2010-07-07, 11:11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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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gun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senyu
我是認為不算凶宅
但是買家在有選擇的情況下,就可以不考慮它
於是延伸出告知義務要到哪個程度的問題

依高院的判決意思
若賣家故意不告知,會有法律責任嗎?
好像沒講明.

高院指的故意不告知,應該是指如果買方有明確提問這整棟住宅有沒有出過事,
賣方卻沒講,這就可能有問題。

但如果出事地點就在買的那一間,那不管買方有沒有問,都應該主動告知。
 
舊 2010-07-07, 11:14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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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se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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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y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引用:
作者Rainwen
高院指的故意不告知,應該是指如果買方有明確提問這整棟住宅有沒有出過事,
賣方卻沒講,這就可能有問題。

但如果出事地點就在買的那一間,那不管買方有沒有問,都應該主動告知。


我的疑問也就在此:
因為有人在他層跳樓,不等同凶宅
就新聞這個例子
如果買方有明確提問,而賣方故意不告知有人跳樓,會怎樣?

這個例子,賣方有無主動告知買方8樓曾發生有人跳樓的義務?
而不需買方(買9樓)提問?

反正就是告知義務的範圍.程度到哪裡的問題啦.
因為知道了,確實可能影響購買意願.
而且很難說不會影響到市場交易價格.
要買的,至少可以藉此殺點價吧.
舊 2010-07-07, 11:41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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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yu離線中  
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B76202023
上次有個停車位要賣, 我出320萬他還不肯賣哩



那一定是豪宅
台北市一般的停車位
很少聽到喊到320萬
舊 2010-07-07, 01:27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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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離線中  
chalice
Senior Member
 
chalic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425
引用:
作者senyu
高思博認為房價偏高,且同棟大樓曾有人跳樓自殺,告上法院要求與原屋主解約,及加倍退還簽約金。高院審理後,認定樓下雖曾有人跳樓,不代表樓上就是「凶宅」,六日判高思博敗訴確定。

本文的重點就是 買家認為房價偏高,然後找到有人跳樓自殺這件事來要求砍價或賠償

看到不少的凶宅賠償案例,大都是該動或該層的住家發生自殺、他殺等意外事故,賣家隱匿未告知買家才有可能會被判賠償

這種社區公共空間事故硬要說是兇宅是太牽強了
__________________
燦坤會員卡號:36425622  (電話區碼 04 )
舊 2010-07-07, 02:08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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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lice離線中  
godgu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0
高速公路絕對是兇路,死人不計其數,政府過路費能不能降些價?打75折。
舊 2010-07-07, 08:22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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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gun離線中  
saku-lin
Senior Member
 
saku-l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270
引用:
作者senyu
我的疑問也就在此:
因為有人在他層跳樓,不等同凶宅
就新聞這個例子
如果買方有明確提問,而賣方故意不告知有人跳樓,會怎樣?

A.:不會怎麼樣,所有權人不須對其持有以外的部分付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引用:
作者senyu
這個例子,賣方有無主動告知買方8樓曾發生有人跳樓的義務?
而不需買方(買9樓)提問?

A.:也不需要,原因同上

引用:
作者senyu
反正就是告知義務的範圍.程度到哪裡的問題啦.
因為知道了,確實可能影響購買意願.
而且很難說不會影響到市場交易價格.
要買的,至少可以藉此殺點價吧.

A.:屋住僅須對其所有權部分告知即可,
也就是說如果是從9樓的梯間(公設)跳下去,可以不用說,
但如果是從9樓自家內跳下去,那不管是不是死在中庭或馬路都要說

另外比較特殊的是曾經遇過從樓上跳下來,
結果屍體有一部分落在一樓住家的所有權範圍內,
同時一樓也被判定為凶宅~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世界 無限可能
舊 2010-07-07, 10:41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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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u-lin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買家:這裡是不是兇宅?兇地?

賣家,我準備了四小時的簡報,分四大項目,首先,我們從唐山過台灣時代開始敘述…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0-07-08, 01:05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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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現在在線上  
senyu
*停權中*
 
senyu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引用:
作者saku-lin
A.:不會怎麼樣,所有權人不須對其持有以外的部分付任何瑕疵擔保責任



A.:也不需要,原因同上


A.:屋住僅須對其所有權部分告知即可,
也就是說如果是從9樓的梯間(公設)跳下去,可以不用說,
但如果是從9樓自家內跳下去,那不管是不是死在中庭或馬路都要說

另外比較特殊的是曾經遇過從樓上跳下來,
結果屍體有一部分落在一樓住家的所有權範圍內,
同時一樓也被判定為凶宅~


看新聞內容:
高思博無法證明侯某故意不告知該棟樓曾有人跳樓
新聞or判決文中,多說這一段,不是多此一舉嗎?
也就是,
高思博若能證明侯某"故意不告知"該棟9樓曾有人跳樓,又如何呢?
可以解約?打折?誰知道?

此文章於 2010-07-08 08:59 AM 被 senyu 編輯.
舊 2010-07-08, 08:58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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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yu離線中  
supersula
Advance Member
 
supersul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463
那我有問題

從五樓跳樓,摔在一樓
當場沒有死亡,送醫時意識還算清醒,還有力氣用手擋掉醫護人員的動作
但是在醫院不治往生

這樣算凶宅嗎
舊 2010-07-08, 12:37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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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sula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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