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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聞]關於凶宅認定與賣家告知義務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99115)

senyu 2010-07-07 09:54 AM

[新聞]關於凶宅認定與賣家告知義務
 
不曉得一般人怎麼看?
這算不算凶宅?
若知樓下有人跳樓身亡的情況下,會購買?
這種情形,賣家有無告知義務?

以下為新聞內容:

* 2010-07-07
* 中國時報 * 【郭良傑/台北報導、仇佩芬 /台北報導】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高思博,兩年前在北市文山區購屋發生「凶宅」糾紛,高思博認為房價偏高,且同棟大樓曾有人跳樓自殺,告上法院要求與原屋主解約,及加倍退還簽約金。高院審理後,認定樓下雖曾有人跳樓,不代表樓上就是「凶宅」,六日判高思博敗訴確定。

 高思博於九十七年六月,向侯姓男子購買軍功路某大樓九樓住宅和地下室車位,總價二千四百五十萬元,高思博預付簽約金五十萬元。事後高思博發現,該棟樓在九十一年時,曾有一男子持刀在一樓砍人後,到八樓跳樓身亡,高思博認為,他所買到的是「凶宅」。

 另外,他發現準備購買的房子已被屋主侯某設定抵押二千七百萬元,遠高於買賣總價格,有違交易常理。高思博以「凶宅」及契約有重大瑕疵、侯某涉嫌詐欺為由要求解約,並請求加倍返還簽約金為一百萬元。

 侯某辯稱,他也是在九十六年購屋後,才知道九十一年間曾有人在八樓跳樓;至於設定抵押一事,他準備在高思博付清購屋款後,再去還錢解除設定抵押,沒有違約及詐欺的意思。

 一審判侯某勝訴,高思博不服,向高院提起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雖然曾有人在該棟樓八樓跳樓自殺,但高思博所買的九樓未必成為「凶宅」,且在一般交易觀念上,並不會導致該樓層的房屋價值、效用及品質的減損,不能以此認定為瑕疵。

 其次,高思博無法證明侯某故意不告知該棟樓曾有人跳樓,且雙方簽約後,高思博違約未履約,賣方可以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的簽約金,因此判高思博敗訴,不得上訴。

 昨天得知高等法院判定敗訴,高思博表示,發生死亡的地點是公共區域,賣家有告知的責任。他強調,這樁訴訟的目的不在於賠償金,而是提醒社會注意買賣房屋的資訊透明問題

geminiprince 2010-07-07 09:57 AM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意思就是...

台北市『幾乎』都是凶宅.... :eek: :eek: :eek: :eek: :eek:

廢鐵人 2010-07-07 09:59 AM

哪個地方沒死人 :think:

Happy_Cat 2010-07-07 10:02 AM

以台灣自殺率,加上大樓人數量高,要找沒人跳過的大樓反而是難事吧!

像樓主轉貼這種狀況,說不是兇宅,但每天要經過跳樓死亡的公共區域,迷信膽小的人確實是會不想買的.

B76202023 2010-07-07 10:04 AM

我們這棟大樓十年內已經跳了兩個了~~ 一坪五六十萬大家還不是一樣買賣的很爽 :jolin:

有一個就掉在地下室停車場坡道上, 當天我很早出門, 遺體還沒移走前(已經蓋上白布)我就從旁邊經過~~ 大家每天走來走去, 也沒聽誰抱怨... 上次有個停車位要賣, 我出320萬他還不肯賣哩

小薪 2010-07-07 10:09 AM

那之前跳12個人的那棟樓怎麼辦 :confused:

senyu 2010-07-07 10:46 AM

我是認為不算凶宅
但是買家在有選擇的情況下,就可以不考慮它
於是延伸出告知義務要到哪個程度的問題

依高院的判決意思
若賣家故意不告知,會有法律責任嗎?
好像沒講明.

藤原看海 2010-07-07 10:54 AM

引用:
作者小薪
那之前跳12個人的那棟樓怎麼辦 :confused:

:jolin:
幽默感不是這樣用的...

小薪 2010-07-07 11:05 AM

引用:
作者藤原看海
:jolin:
幽默感不是這樣用的...

我是認真的發問啊~ :stupefy:

總不可能那個地方永遠都是某個人持有
總是會賣出去(或租出去)的嘛

BMG 2010-07-07 11:08 AM

這個不是兇宅
要不然我家就是凶宅了
我記得跳樓自殺凶宅的定義是跳出去那層和摔死那層才算
要不然有人自殺整棟大樓都算的話
台北大概沒幾棟不是兇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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