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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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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後有急救能力的人如果沒有取得醫師資格
是不是都不能幫人急救?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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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死老百姓
文章: 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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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到昨天開的那個主題,重複開了@@" SORRY...
真的覺得被罰的很不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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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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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案例中病患家屬,衛生局與地檢署的作為,可以看出現在臺灣的人心有多惡質,此例如果大量宣傳,每天路上車禍等不到醫生止血枉死的不知要多多少,這類荒唐事一件一件出現,臺灣真的是在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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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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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心臟救命術'
這東西技術層面比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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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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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承諾? 不過不管是被害人之承諾或是可推測之承諾,其所承諾之客體,須為被害人有處分權之法益。 也就是說,行為人所侵害之法益,為被害人可以自由處分的,同時也是法律允許被害人自己放棄的法益。 只不過在本案中,行為人所侵害的法益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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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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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X
見死不救也觸法 見死救了也觸法 現在到底是怎樣 誇張的濫 難怪健保搞成這樣 衛生署的智商就只有這樣 此文章於 2005-08-11 09:30 AM 被 ado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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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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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 應該不是個人法益 請教一下老大你的高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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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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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家屬名稱吧 ...
讓社會知道是誰 忘恩負義 讓媒體去採訪那個對它有救命之恩卻被它反咬一口的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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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壞人補習班PCDVD總部
文章: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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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見死不救觸法 看你是什麼情況下 見死救了觸法 也不是每一種狀況都是 老大 你研究後再來批評吧 還有今天這是跟健保何干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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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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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是覺得應該是社會法益。 因此承諾部份應該是不適用,但是緊急避難的話,可以用來做為侵害社會法益的阻卻違法事由嗎? 正是因為有些不確定,所以才想和您討論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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