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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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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新店市中華路74號
文章: 1,85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robotcap
民法的妨害自由罪如何?

民法沒有這一條,也沒有"罪"的字眼.....有關"罪"的在刑法.....
     
      
舊 2003-06-17, 09:06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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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ny離線中  
cheanp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237
這樣都無罪??
被害者家屬真該在當庭戳男法官小雞雞,搓女法官扁胸部,順便問他/她房事滿不滿意,虛不需要交流切磋一下..

反正是他/她自己覺得這樣是無罪的.

讓他/她瞧瞧什麼才叫天譴,順便教教他/她什麼是現世報.
 
舊 2003-06-17, 09:07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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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anpen離線中  
LE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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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SARS傳播處
文章: 129
可能沒有直接的證據顯示該名男子真的做出了不當的舉動...
若是有個人證或物證的話或許就不是這樣判了....
有時候對付這種地痞要用非正規的方法...前面有人提議用熱豆漿洗頭還蠻不錯的
讓這種人狠狠的碰個釘子...有時候這種無力判決和沒有立即的處置會讓這些加害者更加猖狂...
要是我的女性親友遇到的話...我一定會請他吃頓飽的...讓他以後看到早餐就會六點半
舊 2003-06-18, 12:06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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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X離線中  
Rain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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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挪威的森林
文章: 66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KRomTz
個人覺得這樣判是不得已的,
因為六個月刑期過重,
罪不致此,但又沒有其他適合的法條。
不過倒是可以用罰金補償當事人,
這還比較實際點。


六個月我倒覺得不會太重。
這樣才會讓那些喜歡對女性毛手毛腳的變態,知道節制。

不然,反正摸一下胸部也沒罪,那以後我在路上看到好看的女生,就摸一下胸部、捏一下屁股、強吻一下(國際禮儀喔 )。
這真是男人的天堂啊
舊 2003-06-18, 12:11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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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man離線中  
LEOX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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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SARS傳播處
文章: 129
誤POST...刪
舊 2003-06-18, 12:21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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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X離線中  
Ibiza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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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943
這種荒謬可笑的判決已經不是第一遭了
也難怪不少台灣人不遵守法律
官員,立委,法官帶頭作亂
確實是上樑不正下樑歪
舊 2003-06-18, 12:39 A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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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iza離線中  
黑狗弟
Elite Member
 
黑狗弟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噗噗噗噗
文章: 4,489
台中高分檢將對輕薄早餐店老闆娘男子提上訴
中央社
 針對涉嫌輕薄早餐店老闆娘二審被判無罪的彰化縣陳姓男子,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審閱相關資料後,認為陳姓男子有追逐老闆娘的行為,顯然有偷摸胸部與臀部的故意,所以將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陳姓男子於去年五月初凌晨,到彰化縣大城鄉一家早餐店消費,卻涉嫌對老闆娘襲胸摸臀,造成老闆娘不悅而控訴這名輕薄男子。
 此案在彰化地方法院一審時,陳姓男子被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但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時,法官認為陳姓男子沒有輕薄的故意,因此判處無罪。
 不過台中高分檢劉姓檢察官審閱相關資料後,發現陳姓男子不但輕薄老闆娘,還有追逐的動作,顯然有故意的行為,所以決定再提起上訴。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1700921,00.html
__________________

你們都是我的心肝寶貝呀..
舊 2003-06-18, 12:49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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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狗弟離線中  
RIMULA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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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69
Y(^_^)Y

還是期待有「夜魔俠」這種人比較好!(電影看太多了^^)
萬惡淫為首!!
對己經造成傷害的婦女來說,法律又何嘗能替她們討回多少公道呢?(犯人多半也都關關幾年後又出來犯案)
治亂世用重典!!如果各位仁兄以後有哪位能掌權的話,建議把此類罪刑的犯人全部"去勢"才好,亂摸非禮的也給"牠"剁手剁腳,這樣才能杜絕這種禍害!!

這位婦人如果和小澤圓的"鹹豬手"事件比起來,社會的關注和壓力還差真多啊!!@_@!!
舊 2003-06-18, 01:23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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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MULA離線中  
ABSOLUT
*停權中*
 
ABSOLU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59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GT
這再度證明了台灣的法律,跟垃圾沒有兩樣
既然要他接受上天的處罰,那法院應該判他綁在摩天大樓的避雷針上,看看上天會不會真的處罰他
偷看車床族都會被雷劈了,如果上天真的英明的話,言語猥褻應該也會被劈吧?

之前已經有個在公車上摸女子胸部被判無罪的先例
要是如此荒謬的判例一成形,台灣的女性乾脆別出門或開店了,不然怎麼被騷擾對方都不會有事


這個案例是在台北捷運上
該名女子睡著了被人摸了胸部
然後那個摸女子胸部的被判無罪
理由是: 該名女子在公共場所睡覺,是 " 放棄 性自主 權 "
所以... 該名男子真是太笨了
摸她胸部算什麼... 應該就上了她吧...
誰叫她在公共場所睡覺, 放棄性自主權~~~
台灣的法律法官真是妙ㄝ~~~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這就是台灣的法官...


舊 2003-06-18, 10:53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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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OLUT離線中  
dp89102
Major Member
 
dp8910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仁德交流道附近,崑山科大旁
文章: 291
有時候告的罪名會影響判決,如果那個老闆娘是告對方侵權的話,勝訴的機會應該比較大吧
舊 2003-06-18, 11:07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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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8910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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