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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新店市中華路74號
文章: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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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法沒有這一條,也沒有"罪"的字眼.....有關"罪"的在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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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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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都無罪??
被害者家屬真該在當庭戳男法官小雞雞,搓女法官扁胸部,順便問他/她房事滿不滿意,虛不需要交流切磋一下.. 反正是他/她自己覺得這樣是無罪的. 讓他/她瞧瞧什麼才叫天譴,順便教教他/她什麼是現世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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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SARS傳播處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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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沒有直接的證據顯示該名男子真的做出了不當的舉動...
若是有個人證或物證的話或許就不是這樣判了.... 有時候對付這種地痞要用非正規的方法...前面有人提議用熱豆漿洗頭還蠻不錯的 讓這種人狠狠的碰個釘子...有時候這種無力判決和沒有立即的處置會讓這些加害者更加猖狂... 要是我的女性親友遇到的話...我一定會請他吃頓飽的...讓他以後看到早餐就會六點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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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0 您的住址: 挪威的森林
文章: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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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六個月我倒覺得不會太重。 這樣才會讓那些喜歡對女性毛手毛腳的變態,知道節制。 不然,反正摸一下胸部也沒罪,那以後我在路上看到好看的女生,就摸一下胸部、捏一下屁股、強吻一下(國際禮儀喔 )。這真是男人的天堂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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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SARS傳播處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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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POST...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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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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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荒謬可笑的判決已經不是第一遭了
也難怪不少台灣人不遵守法律 官員,立委,法官帶頭作亂 確實是上樑不正下樑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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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0 您的住址: 噗噗噗噗
文章: 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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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檢將對輕薄早餐店老闆娘男子提上訴
中央社 針對涉嫌輕薄早餐店老闆娘二審被判無罪的彰化縣陳姓男子,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審閱相關資料後,認為陳姓男子有追逐老闆娘的行為,顯然有偷摸胸部與臀部的故意,所以將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陳姓男子於去年五月初凌晨,到彰化縣大城鄉一家早餐店消費,卻涉嫌對老闆娘襲胸摸臀,造成老闆娘不悅而控訴這名輕薄男子。 此案在彰化地方法院一審時,陳姓男子被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但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時,法官認為陳姓男子沒有輕薄的故意,因此判處無罪。 不過台中高分檢劉姓檢察官審閱相關資料後,發現陳姓男子不但輕薄老闆娘,還有追逐的動作,顯然有故意的行為,所以決定再提起上訴。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170092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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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們都是我的心肝寶貝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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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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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_^)Y
還是期待有「夜魔俠」這種人比較好!(電影看太多了^^)
萬惡淫為首!! 對己經造成傷害的婦女來說,法律又何嘗能替她們討回多少公道呢?(犯人多半也都關關幾年後又出來犯案) 治亂世用重典!!如果各位仁兄以後有哪位能掌權的話,建議把此類罪刑的犯人全部"去勢"才好,亂摸非禮的也給"牠"剁手剁腳,這樣才能杜絕這種禍害!! 這位婦人如果和小澤圓的"鹹豬手"事件比起來,社會的關注和壓力還差真多啊!!@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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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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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案例是在台北捷運上 該名女子睡著了被人摸了胸部 然後那個摸女子胸部的被判無罪 理由是: 該名女子在公共場所睡覺,是 " 放棄 性自主 權 " 所以... 該名男子真是太笨了 摸她胸部算什麼... 應該就上了她吧... 誰叫她在公共場所睡覺, 放棄性自主權~~~ 台灣的法律法官真是妙ㄝ~~~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 這就是台灣的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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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仁德交流道附近,崑山科大旁
文章: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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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告的罪名會影響判決,如果那個老闆娘是告對方侵權的話,勝訴的機會應該比較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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