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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無天..
「只是調戲」襲胸摸臀判無罪 :tu:
http://tw.news.yahoo.com/2003/06/17...dn/4052615.html 【記者劉明岩/員林報導】 彰化縣大城鄉陳姓鄉民被控對早餐店老闆娘襲胸摸臀,還語言輕浮,彰化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他六個月徒刑,但台中高分院卻判他無罪,認為這只是調戲異性,無刑法依據可處罰,只能由被告依「願上天懲罰」的誓言接受「上天」懲罰。 陳姓男子去年五月三日凌晨四時,酒後到大城鄉東港村一家早餐店點了一碗熱豆漿,當老闆娘端來時,他見店中沒其他人,突然伸手摸了她的胸部,還說要吻她,又問她有沒有性****,要她形容性****的聲音給他聽。老闆娘當時因兩手端著熱豆漿,一時不知所措,陳姓男子喝完豆漿付了帳,又拍一下老闆娘臀部才離去。 老闆娘不甘受辱提出告訴,陳姓男子被彰化地檢署依刑法第二百廿四條第一項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刑度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指陳姓男子襲摸胸部即所謂的伸出「祿山之爪」,拍臀為輕佻之舉,均是傷風敗俗的猥褻行為,依強制猥褻罪最低刑度判處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陳姓男子不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最近獲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的判決書指出,雖然認定被害人確實遭陳姓男子趁機觸摸胸部、臀部,致被害人情緒激動而哭泣,但認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立法意旨必須符合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相類似的「其他方法」,如果解釋為所有違反意願的方法,則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所做的猥褻行為,就像公車上或馬路上趁被害人不注意時碰觸男女的胸部、臀部,甚至在職場上類似不當碰觸的性騷擾行為,如依最低刑度六個月刑責,即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高分院法官認為,陳姓男子的行為與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不合,僅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戲異性的規定。法官還在「結語」中引用陳姓男子當庭所說「我可以對天發誓,如果我有半句虛言,我願意接受上天懲罰」指出,如今既然無刑法依據足以處罰被告,「只能由被告依其誓言接受上天懲罰,以稍彌補被害人身心所受之傷害」。 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無言以對 |
o(‵′)OOO
真希望世上能有「夜魔俠」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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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無法無天..
引用:
當場幫他洗頭 |
大家不要忘了,強吻也曾被法官認定為"國際禮儀":jolin: :jolin: :jolin: ....
無言以對........... |
我覺得最近愈來愈有類似如此的"審判結果"出現...
聽了真的只有一種想法...無奈! 或許法官大人覺得這沒什麼, 但我相信當事者可能已心理受創了, 唉...或許法官要罰重一點,而不是讓上天來懲罰! |
這再度證明了台灣的法律,跟垃圾沒有兩樣
既然要他接受上天的處罰,那法院應該判他綁在摩天大樓的避雷針上,看看上天會不會真的處罰他 偷看車床族都會被雷劈了,如果上天真的英明的話,言語猥褻應該也會被劈吧? 之前已經有個在公車上摸女子胸部被判無罪的先例 要是如此荒謬的判例一成形,台灣的女性乾脆別出門或開店了,不然怎麼被騷擾對方都不會有事 |
看來要等老天懲罰~只有偷窺車床族那樁才算天譴吧~
還引用若做錯事願受上天懲罰~法官的智商與小狗無異~ :tu: |
我覺得這類的事件應該交給女法官來判刑才對
起碼她們站在女性的立場~會有比較確切的判決 |
個人覺得這樣判是不得已的,
因為六個月刑期過重, 罪不致此,但又沒有其他適合的法條。 不過倒是可以用罰金補償當事人, 這還比較實際點。 |
引用:
民法的妨害自由罪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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