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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North Taiwan
文章: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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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數碼是發行台灣加入WTO後的出版品.當然是違法.
但是如果是法律上的未違法物品,應不算盜版. 就像問公版片哪一家品質比較好一樣. 公版片對影痴來本來就是在窮學生的不得已變通呀. 也是公共享有的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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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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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DVD數位重發並非有新的著作權沒錯, 但是在今年加入WTO後,是能回溯取得著作權的。無關有無授權廠商。 提到二區DVD是藉以證明數碼的北斗之拳DVD不可能是在去年就已經生產, 不然該DVD只會是以LD之類的母源製成。 又,所謂首次發行指是並不是電影的首映日或是電視節目的首播日, 而是該電影和電視節目以DVD等視聽媒體普遍上市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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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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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耶!我是不知道數碼的北斗之拳DVD一定是copy DVD呀! 他也可以宣稱是由錄影帶LD 翻copy 呀?這樣子好像沒辦法抓他吧. 所以他們才有恃無恐? 哪那些公版舊電影每次有新媒體就會有新的首次發行嗎? 市面上有了白雪公主和阿拉伯的勞倫斯的DVD,公版dvd還是都到處可見吧? 看看盒子上有沒有核准字號吧?sorry,我是沒買過數碼的片子 ![]() 不過他們好像都會自己核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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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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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composite master的LD和component master的DVD轉出來的畫像完全不同, 況且問題不在從什麼東西copy的,而是什麼時候copy的; 要說有恃無恐,是日方還沒抓到臺灣來,而且打官司費時; 數碼可是連許多臺灣有代理且受保護的動畫都照co不誤的。 我想數碼公司名下大概也不會有多少資產, 真要是被告了,宣佈個破產也不會有多少損失, 負責人(可能還是人頭)去吃個幾年牢飯就是… 首次發行就看第一次以在市面上流通的儲存媒體上市的日期, 和媒體的種類無關。 有一些播放過了n年也沒有發行的東西,那就真是在所謂的灰色地帶了… 核準字號有公司的字號及影片的字號, 數碼本身是登記有案的公司,所以有公司的字號, 但影片送審需要授權證明,因此市上的x版往往沒有核準字號。 這個是新聞局管的,對於販售出租的公司或店家, 依廣電法可以罰鍰9000-90000台票及沒收該違法商品, 只是很少在抓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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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North Taiwan
文章: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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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經濟部, 他們好像還不知道 WTO...
![]() 問 題 內 容 : 著作於日本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我代理商進口該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回 答 : 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外國人之著作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且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發行」,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係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日本人之著作於日本首次發行三十日內由我國代理商進口,該著作得否享有著作權法之保護,自應視該著作有無具有符合上述條文所規定之發行事實而定。若僅有代理商進口之行為,未將該著作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散布之行為,自難謂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而得享有著作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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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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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約 名 稱: 一九七一年伯恩著作權公約
公 約 條 號: 第三條(受保障之著作人) 內 容 : 3.「已經發行著作」一詞,係指經著作人同意而發行者,其製作程序如何,均非所問,以依著作性質能滿足大眾適當需求為要件。 但是我相信北斗神拳早在台灣加入WTO前就早有VHS VCD LD了吧. 著作權首撥是發生於LONG LONG TIME AGO. 他COPY 的時間??他要怎麼說,都沒辦法辦他吧? 此文章於 2002-10-11 09:48 PM 被 jeffhs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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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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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的問題無關北斗之拳的首發吧! 不過似乎之前真的沒有發行過,只有出過總集篇而已。 至於copy的時間, 不提訴訟上要由對其有利的一方來證明, 這個世界上也還有"邏輯"、"推理"等觀念存在。 二區今年才出DVD,數碼要如何在去年就拿到今年二區出的DVD來copy? 數碼的北斗是在今年才上市, 真要證明是在去年就已經生產的話, 能證明的也就是壓片場了。 就算真在去年就已經生產(先不考慮時間上的矛盾), 我懷疑有哪間壓片廠敢不顧因違反光碟條例而會被抄廠的損失來替數碼證明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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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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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北斗是在沒有著作權的狀況下,盜拷在去年是無罪的.
<摘自90年03月01日自由時報第14版> 盜拷日本音樂光碟 獲判無罪 日前士林地院對一盜版日本音樂光碟案作出被告無罪之判決,其理由為被告所盜拷之歌曲未依著作權法規定及時在我國發表,且我國與日本非著作權互惠國家,故原告之音樂著作不受我國著作權保護。 被告係因涉嫌擅自大量重製未經日本原廠業者授權之音樂光碟,卡帶,並在盜拷商品的外包裝上虛偽註記版權所有字樣,詐稱擁有合法權利,並以與巿價相距數倍之價格出售,而遭提起公訴。然法官表示,外國人著作在我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應於30日內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才能在我國享有著作權之保護。但經查被告所販賣之盜版歌曲,在日本首次發行後,已逾法定之30日期間才在我國發行,另我國著作權法係採互惠主義,而日本與我國並無簽訂相關互相保護著作權的協定,所以本案日本公司音樂著作,於我國不得享有著作權。 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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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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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糕好像今天到處都在討論著作權.
Mycai 兄,我不是故意的 ![]() 要把數碼定罪要 1.加入WTO會回朔保護舊的全部日本著作權?但是日本不保護我們? 2.加入WTO 後才製作的. 但是數碼只要有已投資計劃證明即可.再賣兩年緩衝期即可.參見下附註 (雖然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一○六條之一至第一○六條之三的規定,台灣加入WTO後,過去重製物日本著作的重製尚可繼續重製兩年,兩年後並得販賣重製物的庫存;如果是翻譯或改作日本人著作,於台灣加入WTO後兩年內尚可免費使用,兩年後使用僅須付費,無須再徵求授權。) 3.或是數碼承認copy 來源為今年的DVD.但是大家都看不出來,只有專家 (如mycai兄)才行吧 ![]() 我想以後數碼會全改用LD copy. 此文章於 2002-10-12 12:03 AM 被 jeffhs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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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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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日本身為WTO會員國當然會保護我國的著作,也就是因為日本是WTO會員國我國才保護日本的著作。 2.但是投資必須是對於該"著作 "的"重大 "投資,數碼在去年要怎麼投資到生產"北斗之拳"DVD上?預約購買二區北斗之拳DVD全套嗎?真是"重大"的投資啊… 3.要證明來源方法太多就不再提了。不過實際上是有可能在發行DVD時取得新的著作權的。以年久的影片來說,對於膠卷上瑕疵的修補無非是種改作,在數位telecine後,藉電腦繪圖等來修整影片已不是少見的事,而這招對那些公版片來說,正是原發行商防止公版片商拿它出版的DVD去當母源作成公版片來賣的方法。不然片商一出片後,滿街都是同樣品質的公版片,還玩得下去嗎。 另外,也就如之前在2所提到的理由,以數碼新出的DVD來說,十之九九都是非法。 況且數碼常常連翻譯都是盜拷,那些翻譯可是有受保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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