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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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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鵝才說除非看到搜索票/監聽票,正常狀況下ISP是不會也不能無故去監聽user的traffic的(但這一點不見得適用在資方/勞方間 ),原因除了法律上的考量外,實務上可不可行也是另一回事,請參考一下鵝在是否能從ISP獲得某個IP在某個時段的連線記錄中說過的話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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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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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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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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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合法監控員工MSN訊息內容嗎 ?
說不合法 又怎樣? 大家會因此告公司嗎? 又不是不要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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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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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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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種自由是無限上綱的錯誤引用. 你要主張個人自由的話,你用私人電話公司的確無權干涉. 這才是憲法保障個人自由的地方. 但是你要使用公司資源作私人事務,一開始就已侵害公司 權益,這樣還有立場主張個人自由?這就像有人到街上裸奔, 卻怪路人偷看一樣. 公司頂多不能公布員工使用公司網路的私人內容而已.公司 要監管公司內布電話及網路,那也是公司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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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MIT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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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一告也爽
不然公司養的法務人員都光領錢沒事幹也不好 好歹出去曬曬太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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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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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宅世界文化中心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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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好笑,你又代表了法界連同商界嗎... 我手上的案件就是這樣判,所以我可以這樣說,你手上有這類案件嗎.. 敝公司為半導體機器研發買賣商,這類通訊如果不控管,受損按照你說的話,你要負責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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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您的住址: 宅世界文化中心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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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人還是那種憲法"文字"至上主義者,自己釋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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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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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資本主義的傲慢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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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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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實務上是 , 幾乎所有公司 , 針對員工的通訊內容 , 任意監聽 , 完全沒有 隱私可言 . 員工面對資本主義這個巨獸 , 只能迫於***威 , 為求一口飯吃 , 只能接受 . 公司有錢有資源 , 可以請一個律師顧問團來引用各種對自己 有利的法條 , 來對付一個孤立無援的小員工 . 即使知道公司侵犯隱私 , 想提告 , 也難如登天 , 要提告 , 還得想辦法提出證據 , 問題是所有東西都 在公司那邊 , 該如何蒐集證據 ? 策反其他員工加入反公司 ? 拉攏 mis 反骨 ? 別人也求一口飯吃啊 ... 政府國家 , 法律規定下成立的司法單位 , 如國安局 , 調查局 , 檢察體系 , 要監聽 , 查核 , 都還得需要經過法律的再同意之後才能有所為 , 那為何一個小小的公司單位 , 就能做出這麼威的決策 ? to all 場景搬到家庭 . 夫妻同住一個屋簷下 , 如果夫或妻的一方 , 是財產收入 主要來源 , 然後該方宣稱 , 這個房產是他的 , 電腦是他買的 , 網路通信費 是她繳的 , 所以為了防止另外一半內神通外鬼 , 或者防止外遇的事情發生 , 所以 "非無故" 隨意檢查電腦資料 , 檢查老婆或者老公的 msn , email , 手機通訊記錄 , 內容 , 簡訊 , 甚至連實體郵件 , 都可以隨意拆開 ? 甚至還有新聞案例 , 在老婆外出回家後 , 檢查下體 , 看看是否有其他男人 的體液 這類的事情 . 因為你在我家 , 你使用我的東西 , 所以我有權利防止犯罪的發生 ? 曾經有一段時間 , 燦坤對外宣稱 , 來店的客戶 , 在離開大門口的時候 , 有權檢查拿在手上的物品 , 來看其是否有經過結帳的動作 ! 燦坤真的有 這個權力 ? 我在當時後有遇到 , 買完東西後要走出大門 , 警衛要求我把 東西給他檢查 , 當然我當時後是嚴加拒絕了 , 直接離開賣場 ! 那 , 我就是 小偷嗎 ? 因為賣場是燦坤的 , 所以他有權檢查客戶的隨身物品? 現在有些賣場 , 禁止客戶攜帶包包進入 ! 是 , 賣場是人家的 , 如果你不願 意遵守 , 他們是有權拒絕你進入的 . 但 , 他們有搜查的權力嗎 ? 我拒絕離開的時候被搜查物品 , 所以我也不進入該賣場 . 員工搞不贏公司 , 因為員工資源不足 , 法律常識不足 , 也為了能飽餐 , 所以就算被侵犯 , 也常常無能為力 . 加上法律的制定 , 通常是所謂的 有權有錢人士 , 他們當然有辦法弄出保護自己的條款 . 但 , 勞方為資方 工作 , 獲取報酬 , 難道連人格權都得賣給公司 ? 女員工被老闆吃豆腐 , 也常常隱忍下來 , 為什麼 ? 因為她要吃飯 , 所以連拒絕性騷擾的權利都 賣給公司了 ? 還是因為蒐證不易 , 或者事情鬧大了會失名譽 ? 還是就算 打贏了官司 , 也常常會弄到在公司待不下去而被迫離開 ? 這社會是多元的 , 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思考方式 . 我無意強壓過每個人的思想 (因為這個不可能,且,你可能認為我很蠢) , 但是 , 如果有人願意思考 , 我上面都是用問號的問題 , 或許你也可以 得到新的答案 . 而我之所以用問號 , 就是這個答案不是我能決定 , 而 你可以思索的 . ps. 我還是得強調立場 , 員工利用公司的資源來獲取自己的不當利益 , 我是不能給予認同的 . 而我的立論點 , 是公司使用何種方式來查核員工 的行為是否適當 ! 而本新聞案例中 , 是個案 , 審判權不在你我的身上 , 所以我只能提出我 的觀點來論述 , 至於是否被你認同 , 並不影響該案的進行方向 . 所以我是會注意該案的發展的 . 此文章於 2010-01-20 03:07 PM 被 A RO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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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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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似乎完全忽略掉一點,一般的認知中員工在辦公時間內以公司資源從事的行為可視同代表公司這個法人(如果不承認這一點勞雇關係以至於一般商業交易關係恐怕都會瓦解 ),所以只要事先有明確告知的話,對以公司資源從事的通訊實施監聽並沒有違法監聽的問題(因為通訊雙方本來就有權監聽屬於自己的通訊,不過在此通訊的loacl端是指公司這個法人,而不是指員工個人 ),既然不是違法監聽,那您說上法庭時員工要拿哪一點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啊 ....此文章於 2010-01-20 03:29 PM 被 cmw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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