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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您的住址: 啦....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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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十分瀑布"的法律追訴期
http://www.nownews.com/2009/08/25/138-2496703.htm
台北縣平溪鄉十分寮瀑布遭十分大瀑布育樂公司竊佔國有地長達10多年,雖然現在已經強制拆除,但由於政府機關沒舉發,導致超過10年追訴時效,基隆地檢署只好處分不起訴。檢察官蔡興華痛批,承辦單位任由業者擅自收費卻不管,有嚴重疏失,已經將偵查報告函送監察院。 落差達20公尺的簾幕式瀑布氣勢磅礡,民眾直說:「十分瀑布就像台灣版的尼加拉大瀑布!」但想要貼近距離看路卻被封住,原來瀑布附近土地被十分大瀑布育樂公司買下,業者把瀑布列入私人範圍,不僅擅自設置圍籬,竊佔國有土地達297坪,還收取門票費,直到去年基隆地檢署主動偵辦才強制封園拆除。 只是10多年來主管單位都沒有舉發,導致超過10年追訴權,基隆地檢署只好處分不起訴。檢察官蔡興華表示,調查發現竊佔行為在86年發生,國有財產局卻到去年9月才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告訴,但舊有刑法竊佔國土罪的追訴期只有10年,國有財產局提告時已超過追訴期,只好對業者處分不起訴。 不過,算一算業者從民國83年經營到去年,時間長達14年,而且門票一張要價180元,不知已經獲取多少利益,主管的台北縣府國有財產局和十分風景特定區管理所卻遲遲沒動作,讓檢察官蔡興華將偵查報告函送監察院調查,並痛批:「政府機關怎會怠惰到這種程度?」 看天然美景竟然要民眾自掏腰包,如今雖然拆除,但卻封園到現在還沒開放,成了一片荒煙漫草,業者也早就賺飽了錢還沒任何刑責,政府機關的效能民眾實在無法接受。(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呂國寶、龍宗緯) --------------------------------------------- 為什麼追訴期是從86年竊佔起開始起算 十分公司一直到被提告時都還有竊佔國有地的事實 追訴期不是應該從他沒有竊佔事實開始算起嗎 這點我就不明白了 有法律高手解釋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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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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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新聞是單向的,記者水平又不夠
如果訪問時當場問,就不知該檢察官會胡扯些什麼了 該請上次幫性侵未成女少女罪犯辯護的惡蟲兄來講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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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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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為什麼到現在還是無法開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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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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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持續佔用吧
打個比方, 十年前姦了某個xx, 到現在都還持續. 那照上面案例, 只能從第一次時間來算囉? 政商關係良好的結果就是如此, 連法律都袒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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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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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你簽名檔那是哪首歌的M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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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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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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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看到這新聞 , 覺得好瞎 怎會去算第一次佔用的時間 ?? 再怎樣算 , 也該是算最後佔用那天起算10年吧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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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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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法...
把檢調單位一起告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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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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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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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要講清楚大慨要寫上千字...
我上學期物權被當了...就是因為報告寫的不夠清楚... 舊法追訴期是10年 新法是20年.... 因為從舊從輕的原則...所以... 土地是物.還能分所有權使用權.... 對物的占有是從第一天開始占有起算... 因為當你占有到取得時效...就能取得所有權 (當然..�**晹酗嬰野D物,無主物) 在這..是公有地,歸國有財產局管... 所以要再打官司取回所有權..(這沒問題) 然後還能因對方的非法占有要求賠償(租金,損害...) 不過..就是因為超過追訴期...沒辦法求償 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甲有一塊地... 但是我在那塊地上蓋房子...甲也知道是誰蓋的.. 卻不跟我收取租金... 等過了十幾年...才想到..要取回那塊土地 還要跟我收這十幾年來的租金.. 各位覺得誰的問題比較大 簡單來說...這是公務員怠忽職守... 至於對人的犯罪...是以該行為終結時才開始算.. 綁架..是以肉票被放走的那天開始算...不是被綁的那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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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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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還是不太明白 86年占據,98年提出告訴,這中間有12年 頭兩年超過追訴期,無法求償,我們可以理解 但後8年所欠的租金還是應償還才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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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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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公務員的疏失,就叫那些公務員自掏腰包賠吧,誰叫他們要領國家薪水,又不幹事,當然自己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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