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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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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買賣的網拍要大規模倒閉了
消保會消保官吳政學表示:「在7天內都可以退換貨!」他說,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不願買受」即可無條件退貨!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光運費就可讓每一家都倒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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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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窮則變,變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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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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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一般人不是企業經營者。所以別擔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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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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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拍可退貨?(一)/消保官:7天內可退換貨
2005/05/16 10:18 記者邱瓊平/專題報導 不想到百貨公司人擠人、工作太忙根本沒時間逛街…因為這些理由,愈來愈多人愛上網路購物,不過因為購買時只看到照片就衝動下標,常發生貨品寄來發現不喜歡的情況,這時候應該怎麼辦?消保會指出,消費者在貨品寄到7天內都可以退貨,消費者如有問題,也可打1950專線和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中心進行申訴。 「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唐先生打破太太心愛的花瓶,於是上網找到一樣的!」拍賣網站強打****打響了知名度,加上種類多,拍賣網站的確給工作忙碌的現代人帶來許多方便,但相對的,產生的問題也不少,最被爭議的就是,如果貨品寄來不喜歡,到底可不可以退換。 消保會消保官吳政學表示:「在7天內都可以退換貨!」他說,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也就是說,消費者購買貨品後不喜歡,其實是可以退貨的。或許你會覺得疑惑,因為不少賣家都會在關於我中寫著「百分百同意再下標」、「電腦難免有色差,不介意再下標」甚至是「瑕疵品或寄錯貨品才可以退換貨」,賣家都已經這樣寫了,真的可以退嗎? 吳政學說,消費者如果到一般店面購買商品,不僅可以看到實品,考慮的時間也比較長一些,但是拍賣網站上購物,消費者並沒有辦法看到實品,且也會因為賣方的照片或是商品描述而衝動下標,在消保法中,郵購或訪問買賣都算是特種買賣,消費者的權益是可以獲得保障的。 此外,消基會董事長李鳳翱也說,消費者在進行網路購物時,如果得標,就必須要先轉帳或匯款,加上賣方會有一些限制,因此,買方必須承擔較多的風險。 而吳政學提到,網路購物愈來愈普遍,各縣市政府消費服務中心也有接到很少消費者的申訴案件。他建議,消費者若發生類似的購物糾紛時,可以像賣方要求退貨,或是撥打1950的申訴專線,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http://www.ettoday.com/2005/05/16/10846-1790634.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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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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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是一般業餘小賣家
你猜我會不會鳥消保法跟消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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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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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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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會鳥的話就不會有那麼多詐騙與負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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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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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說明理由?
該不會一堆內褲或情趣用品用了不滿意,然後退回去,反正無須說明理由 之後...再賣給另一個人使用 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賣方要負寄和退的兩次費用,恐怕到時候的作法是直接先在商品上加上兩次運費的價格 而且最好利用週五下午採郵局寄送,七天就可扣除郵局週六日休息及郵差寄送的兩到三天 對於99%屬於買方的我來說,這不啻是個好消息 不過法規上若無明確限制,到時候衍生的糾紛恐怕會更多 要知道,就是會有人抱著"叫他寄來看看,反正看又不用錢,不喜歡可以無條件免費退貨嘛"的心態 賣方被退到煩了,乾脆不理人,"我又沒收到退貨"....等等 然後一堆人搶著到警局報案,警方要求拍賣網提供賣方資料.... 最後拍賣網乾脆直接把客戶資料通通給警方,要查誰就自己去查吧.... 呵呵,我想太多了 我應該算是好買家,之前買過衣服穿不下就拿去送人 日前還買過電影OST,結果寄來的卻和網站上的圖片不一樣 一打去問,對方"好心"替我設想,以為我是要"電視版"的OST 結果,又叫他重寄一次,兩張我都買了下來,兩張小朋友有找 否則,退回去等於我平白負擔兩次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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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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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 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 四 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所以樓主搞錯方向了。 只有以網拍為業者,才受消保法管制。一般人偶而賣幾件東西的,消保法根本管不著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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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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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消保官是不食人間煙火嗎?
麻煩他實際去當一陣子賣家 相信結論應該會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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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李氏基金會
文章: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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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偏頗買方~
完全被那種"買貴可退""我最便宜"那種"不實****"給引導~ 只是將別人退回的商品在眾多買家中傳遞~ 買方在網拍下標購買前本來就有義務與權利"要求"賣方提供拍賣物品的詳細資訊以讓買方參考 若買方忽略此動作~在購買後才再那邊要求退換~但是不是所有物品退換回來後還可以再賣出的 "因此,買方必須承擔較多的風險" 賣方就完全沒風險了嗎??? 原是新品賣出到賣方手中卻成了名符其實的"二手"商品~最後消費者或買方您絕對不是"贏家" 在這種消費者永遠是老大~顧客永遠都是對的觀念下~只會助長惡性交易的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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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you need me but do not want me then I must stay. When you want me but no longer need me then I have to g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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