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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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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說是一個電話號碼只能辦一次 換身分字號是沒用的 因為電路有簽約2年 否則要賠1000還是1500 三個月可以省多少通信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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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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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也沒有什麼 當初使用 P2P ,屢遭 GIGA 轉發警告信件 不予理會(因為我自認並無違反跟 GIGA 的定型化契約) 三月底的時候,直接被予以斷線停權 打了兩次電話給客服人員,沒用!! 如同其他網友的遭遇 GIGA 堅持要用戶簽署不得再犯的同意書 以及若再被國外舉發願意承擔懲罰性賠償金一萬元... 面對這樣蠻橫的大企業財團 還有什麼好說的 隔天寄出存證信函 並且向消保會、消基會、台北市政府、蘋果日報提出申訴與檢舉 經過一個多月的書面、電話往來 以及消保會的介入 GIGA 才願意更改聲明書 如今我偶爾還是會騎驢 GIGA 沒再管我的上下傳檔案內容 不過 我已經等著季約滿要跳別家 ISP 並且常常上各大論壇說說 GIGA 的壞話 XD 這段過程,我有詳細 po 文,詳情請點選底下: 如果有任何指正,還請提出討論之 謝謝 ^^ 妖魔天下會 http://www.gate.ws/viewtopic.php?t=41707&highlight= 台灣eDonkey (這個論壇採取註冊制,不知道遊客能否看到?) http://twed2k.no-ip.com/discuz/viewthread.php?tid=47317 ------------------------ 忍不住的牢騷與心得: 1..在與 GIGA 溝通的過程中,原本死都不理你,後來消保會介入、蘋果日報電話詢問以後,GIGA 馬上派出法務室的某位專員,作為直接的對口窗位。這般前恭後倨的態度,似乎在任何的拖拉斯企業,屢見不鮮。 2..再次表達我的意見,P2P 違法與否是由檢調機關來認定;ISP 無須越俎代庖,逕自 "好心" 怕用戶觸法,而予以停權。 3..GIGA 此舉是否為商業考量(擔心連外頻寬被佔滿),自有其公評,也不是我加油添醋、指三道四所能影響。 4..如同之前其他的網友所言:自己的權益,應該要由自己去捍衛以及爭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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