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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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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監察院長民選吧...拍謝.
個人想法...應該需有制衡的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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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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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可沒有說誰有錯喔...檢察官認為是強姦所以用221條有什麼錯?還是你認為跟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發生的性行為都只是性交不是強姦所以都是22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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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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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應該是檢察官舉證不足,所以法官無法判決該法條,如果台灣是採有罪推論,而且 法官可以自由心證,江國慶案會一再上演。 試想如果有人告你強姦,你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清白,測謊又沒有通過,就把你當犯罪審理 入獄,不需要強而有力的證據就可以辦人,這是多麼專制恐怖的社會阿。 法治國家就是證據為主,就算所有人都知道犯人就是他,但證據不足就是不能辦人。 此文章於 2011-04-08 01:56 PM 被 Quaker2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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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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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你手上沒有暴力威脅、違反女童意願的證據就請告227 有就221 有多少證據就做多少事 不要沒有或不足就要硬衝 萬一犯人真的有做卻因為你硬衝而得到無罪定讞的判決那該怎麼辦?! 難不成像之前那些明明就是性騷擾卻硬要告強制猥褻而被判無罪的 在新聞焦點上全推給法官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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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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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某些人來說,其實只要跟女童有性關係的,一律槍斃就好 你跟他講這條法不能用,那條法證據不足,又有甚麼用?腦中只有槍斃二字的人,你還跟她講甚麼證據不足? 況且這麼多的差別,還不是同一批人硬是強加上去的,然後現在出了問題又跳出來罵 ![]() ![]() 此文章於 2011-04-08 02:45 PM 被 陪睡抵債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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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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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在杭州,不會使用對岸的輸入法…
我個人覺得,人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無論它是對是錯。 也許我們指責的方向錯了,這也是有可能的,煩請很懂的人予以開示,而不是丟下一句「鄉民不懂的啦」,就叫人閉嘴。 對這種事情關心,表示我們對司法還是有所期待。如果有那麼一天,對無論何種判決都沒有人去關心--對司法已經完全死心了--才是宣判「司法已死」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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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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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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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真的,我覺得很多法律的解釋已經夠清楚了 樓主第一篇文章也是非常好懂,如果這樣還不懂,那我也不知道應該要怎樣講才會讓人懂了 像我也不是法律相關科系畢業的路人,從一開始也以為法官很恐龍,多看幾遍,才知道整個司法體系都應該檢討,大家不能把責任全部丟給法官,就連我們自己都應該檢討 此文章於 2011-04-08 02:54 PM 被 BM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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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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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有一堆危恐天下不亂的人啊~ ![]() 你沒看前幾頁出現的某些人~在越談越深入後就沒出現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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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8
文章: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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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現在已經不是誰冤枉誰的問題,而是那30萬白玫瑰的存在是一個事實,就算這些白玫瑰是白癡玫瑰,他們還是存在的,他們還是有影響力的,可是政府竟然看不到這30萬白玫瑰的存在,不想辦法先去化解這些誤解,就直接提名了邵燕玲,這才是真正的恐龍。
人民到底是錯的還是對的,人民自己不可能知道,所以要有政府的存在,一昧的服從民意只會讓社會解體,但是服從民意和看到民意是兩碼子事,馬政府起先看不到白玫瑰的民意,而後卻又立刻屈服於這個民意,其恐龍的程度讓人擔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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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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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對岸政府一向有教導人民什麼是對的, 什麼是錯的, 什麼是小民不要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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