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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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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很清楚明白告訴我們,抓犯人是很專業的行為,要不然警察也用不著訓練那麼久。
首先,精確判斷犯者牴觸法律的程度。 第二,用什麼方式逕行捉拿,直接、間接? 第三,過程中如何避免自己觸法! 這些都是很實用的社會課程,學校課堂不會教。 書本都很簡略地說要做好人好事,卻忽略掉如今社會架構的複雜性。 要當好人就必須充分了解,就跟你從事各行各業一樣。 此文章於 2010-06-23 09:41 AM 被 esp0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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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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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可怕的就是今天你路過看到這個事情 不打電話報警也是有罪 打電話報警但是不參予幫助會被台灣無恥媒體轟爆(就像有人中樂透捐的少就被寫小氣鬼,記者大人你一年捐不到1K、還敢厚臉皮嫌人家捐100萬太少?) 打電話報警而且參予幫助,出力太小則自身當下會遭受危險,出力太大會被對方告傷害,被受害人反咬一口的可能性也不是沒有,還要浪費時間做筆錄出庭當證人,罪犯出獄後還可能被他找到打死 這樣你還敢幫嗎? ![]() 此文章於 2010-06-23 09:47 AM 被 solosby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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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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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沒打電話報警是犯了什麼罪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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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新店市福園街13號
文章: 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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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前面一頁新聞引述檢察官的說法,我再想如果檢察官真的那樣說(陳姓檢察官竟問「推人額頭的動作就是打人巴掌!」、「警衛來了妳為什麼還要大聲喊叫對方是性騷擾?」「如果對方不堪羞辱跳下月台自殺,怎麼辦?」檢察官並要求陳女士向性騷擾嫌疑人當庭道歉,陳女士因徹夜未眠,加上從未上過法庭偵訊的驚恐情緒之下,只好照做,認錯道歉。)
那不要怪老姓為何不相信司法,而且那個男的如果真的有做那些事情,他要因被罵不堪羞辱跳下月台自殺我也不認為是那個婦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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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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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理上我完全同意這篇的論述, 但是如果被騷擾的人就是我們的女友或老婆 請問大大會怎麼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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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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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忘了~留給高手回答 印象中偏向圍觀方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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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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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以為該位女性當事人是犯了啥十惡不作的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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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北縣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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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不清不楚的報導.......
媒體有時間去追該名婦人被關了幾小時 怎麼不去追那名疑似被侵犯的婦女及加害人哩 ![]() 還搞不清真相....砲口是要往哪打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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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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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往後要釐清事實並不困難. 但警方對該名婦人的處理程序,恐怕出了比例原則上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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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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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上幾位熟法律的大大們,尤其是惡蟲.
請點出事件相關法律問題癥結點. 否則鄉民們,找不到判斷依據,對未來一點幫助也沒有. 只是不斷的憤怒.失望. 正當防衛是可以及於他人(自己更不用說) 防衛行為情狀結束,防衛行為應該停止. 婦人的可能情形: 1.有侮辱.傷害的故意(用力巴下去,連巴兩次,並不停羞辱對方) 2.誤以為法律允許(例如:拍頭指責對方) 3.以為仍在防衛中(對方有肢體或語言的反抗動作) 4.義憤(情緒到不能自己,手就給他凸下去了) 1.2.3.4的情形,既使婦人將來被起訴,都有可能減輕or免除責任. 難道檢警都考慮不到這種情形,比例行事嗎? 是怕婦人離開警局,潛逃出境?連續巴人?到處誣陷路人性騷擾嗎? 小案件 但對社會民眾信心影響可大了. 趕快調查報告,給大眾一個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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