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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Delta quadrant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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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同事情自有不同判斷。今天是一隻狗被活生生的剝皮凌虐致死,不論基於什麼理由,這行為都是殘忍至極,無法被認同。你能認同,是你的價值觀,但容我說一句,凡事過猶不及,怒氣並不能無限上綱來合理化一切作為,希望你能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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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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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很多如果嗎? 我想請問的是: [為了好玩,將狗剝皮虐殺]和[為了報復狗毀了小孩的眼睛,將狗剝皮虐殺],是不是該接受相同的對待. Mechaome說是,你也是? 引用:
為了好玩來虐狗,是心理異常,我想我十分同意. 但是,如果為了報復狗毀了小孩的眼才虐狗,是不是該歸為心理異常,這恐怕有待商榷. 你是心理醫師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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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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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的,每個人價值觀不同,無須強求看法相同. 對於我來說,狗命就是狗命,跟人命絕對不在同一個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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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Delta quadrant
文章: 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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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R網友就有講了。 [為了好玩,將狗剝皮虐殺]→這當然是殘忍至極的行為。 [為了報復狗毀了小孩的眼睛,將狗剝皮虐殺]→小孩眼睛瞎了,令人同情,但因為如此而把狗活生生的剝皮虐殺洩忿,其行為之殘酷並無法被合理化。即使把狗送去安樂死,牠一樣是用牠的生命來賠償你的一隻眼,不需要做到這麼殘忍。 引用:
小孩被狗弄瞎,會生氣絕對可以體諒,就算氣到把牠一槍斃了或送去安樂死,雖然想勸他狗是無心的,但至少這麼作還沒如此殘酷。但活生生的,慢慢的,剝著皮,凌遲牠....報復心如此之重,作法如此殘忍,為了報復一隻不知道自己做錯什麼,不懂人類世界規則的狗,而要如此殘酷的去把牠活生生的剝皮虐殺,來發洩怒氣...即使這人沒有精神疾病,但我認為這種極端殘酷暴戾的性格和作為並不能被認同。 註:為了怕有人被誤導,請注意,關於虐狗者的小孩眼睛被狗弄瞎,純屬天馬行空的臆測,來自referee_c所舉的例,為了說明在這種情況下,他能認同把狗活生生剝皮凌虐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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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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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有人覺得只要是他認為合理的報復行動
無論任何手段都是可以接受的 也就是法律和道德在此前提之下全不適用就對了 嗯..我想賓拉登如果看到這篇一定會很樂意高薪聘用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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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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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Q1.心理狀態異常就是異常, 做了什麼事情在事實層面上就是那麼一回事, 評價怎樣個人認為一點都不重要,因為觀感很主觀的每個人都不一樣 更甚者觀感跟評價這種東西是可以藉由很多投機取巧的作法 加以表象合理化,過於重視這些只會讓人看不清事實真相而已 Q2.好一陣子之前的女朋友剛好是念這方面的, 還有蠻要好的女性友人是現職的職能治療師 除此之外也有其他朋友是這個領域或者是正在這個領域學習的 評價一個人的心理狀態有一套系統在... 甚至在某個程度內可以得知當事人有沒有造假 為什麼會說基於憤怒的出發點也是一種心理異常? 因為憤怒的情緒在心理學的觀點來看也是壓力的一種 極度的憤怒是一種高度壓力,不容易僅靠時間慢慢平復 一定會有某種宣洩方式,那麼問題來了,用何種方式宣洩? 當事人有很多種"間接"的方法來發洩自己的憤怒情緒 越是直接或是在社會價值觀上認為不恰當的作法 在評價上會依程度判定是怎樣的偏差行為 越是極端的選擇,行為偏差的程度就越高 代表當事人認為除此之外已無其他方法可適當發洩自己的情緒 (如果有的話當事人應該會選擇自己認為更好的方法) 你似乎不認同我說基於憤怒的理由虐殺動物是一種偏差行為 他的依據是,普世觀感認為在沒有任何背景因素下 沒有必要的任意剝奪動物的生命是不道德且不恰當的 那麼在評價上更加不恰當而且絕對沒有必要性的虐殺呢? 此文章於 2007-08-29 06:38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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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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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請問的是: [為了好玩,將狗剝皮虐殺]和[為了報復狗毀了小孩的眼睛,將狗剝皮虐殺],是不是該接受相同的對待. 你的代答,似乎隔靴搔癢. 引用:
[我能理解;我不忍苛責]跟[我能認同]並不相等,請勿妄下定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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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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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個問題,請恕在下駑鈍,你自己的回答,好像更不著邊際. 我想請問的是: [為了好玩,將狗剝皮虐殺]和[為了報復狗毀了小孩的眼睛,將狗剝皮虐殺],是不是該接受相同的對待. 引用:
第二個問題,你雖然沒正面回答,但應該還算清楚,也就是說你並非心理醫師. 那麼,接下來你談的部份,你認為有幾分說服力呢? 何種發洩憤怒情緒是不恰當的作法?社會價值觀為何? 我想每個人標準不同. 強姦犯,本站多數人認為該去勢甚至槍斃,才能發洩憤怒情緒,但是法律可不這麼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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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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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Q1.為什麼你那麼執著於觀感跟評價這麼主觀表象的標準? 這種行為無論基於任何理由毫無疑問反映了當事人內在的暴戾性格 這是不爭的事實,無論理由說的多天花亂墜可歌可泣都不能動搖這點 在社會上要怎樣給予評價,每個人都是不同的個體, 沒有人有資格說一定要用怎樣的態度來面對一個心理狀態極端偏差的人 簡單來說,這其實是常識 路上拉路人做問卷, 題目是"基於極度悲憤的情形下虐殺(凌遲)生命是不是種殘忍的行為" 你認為答案會是什麼?你,我,或是在坐的的任何一個人 腦海裡面直接浮現認為大家都會回答的答案, 那就是普遍上大家對這件事情所共有常識上的評價.... 2.這只是咬文嚼字而已,"你能理解,你不忍苛責" 所表達出來的意思就是雖然無奈或是認為不妥,但你接受 實質上的意思就是你終究還是接受了這種作法,不是嗎? 在這種假設的狀況下,你能接受這種事情, 說穿了不就是在想法上你能認同這件事? 這麼說不是沒有根據的, 所謂"接受"是表現在外大家都能看到的"外在意思表示" 而認同則是只有自己知道的"內在想法意思"... 你對一件想法上的假設議題上面表示你能接受這件事情 但是你不能認同這件事,言下之意就是在你內心的想法之內 還有一個更深的內在想法是你不能認同這件事? 表面理智的想法還會有深潛不同的差異? 難聽的評價我就不說了.....大家心裡有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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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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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不同,道不合,不相為謀....
都有人把狗當成比自己上等的神在供奉著 寧願做狗奴 然後再唾棄身為人 再怎麼說也不會讓人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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