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
引用:
如果你常上法院參觀旁聽,應該可以看到很多菜鳥律師,不熟悉法律 被法官修理到說不出話來 念書是一回事,考上律師證照又是一回事,上法院,更是天差地遠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
引用:
刑事:要先開"檢查庭"??? 你確定那叫"檢查庭"? 檢查庭通常像這種小問題 ---> 第一次就會要雙方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老大哥,我看你是搞錯了吧 刑事案件....我是第一次聽到還要去雙方調解委員會和解.......開眼界了 我說的,你覺得不相信,當我沒說吧 如果我說的比較衝 一些,先抱歉了,沒惡意 還有道行不夠的人,看到我寫得請跳過,別照著做 因為真的萬一出事,我也幫不了你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390
|
ㄟ 你倒底是有沒有真的碰過還是身邊有人遇到過阿 怎麼感覺好像用鍵盤再上法院
刑事有分告訴跟非告訴 這種小事情檢察官一看就知道是甚麼 叫你回去調解委員會談是剛剛好 雙方如果和解對方也願撤告 檢察官有權利依據事實考量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 很難理解? 追根究柢這就跟以刑逼民的案件很類似 不就是要錢嗎 然後你的判例更好笑 到底會不會查阿 判決書可以直接貼整篇又不會怎樣 反正當事人都是XXX 你這篇判例就網路討論區其中一篇別人提出的 真無言 我記得那篇是好幾年前討論的 所以你根本沒實際經歷過類似情事 還有"偵查庭" 很care糾錯就對了 不過話說有經驗也不是甚麼好事 那這樣我了解囉 不再回應你的部分 浪費時間 ![]() 此文章於 2015-03-15 10:58 PM 被 lzarconlony 編輯.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
引用:
我很多親戚朋友在租房子,我很清楚,有好幾個曾遇到租屋蟑螂,就是用我的方法趕走的 被房客告的例子也有,印象中有2~3個被告,但都是不起訴 你覺得那個案例不怎樣,不然你舉個因封門或換鎖被判刑的來看吧 照你的說法,這種被判刑的案例應該很好找 我是手拙找都找不到,頂多找到1~2件被判無罪的案例 其他大部分的案例,都是不起訴處分,所以也找不到資料 刑事有分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沒錯,但是告訴乃論的案件, 如果是微罪,檢察官就是當庭詢問雙方願不願意和解,頂多叫你回家再考慮一下,或者叫雙方去庭外自己溝通一下,我還沒看過檢察官還要請雙方再去跑一趟調解庭調解的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
個人建議你家花錢
找那位常常上電視的包租公律師. 尋求正式的法律途徑解決.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
隨便翻都有一堆換鎖不構成強制罪的案例,以下這則更好玩
檢察官不起訴後,當事人申請再議又被駁回,當事人不死心,請律師聲請直接交付審判 結果一樣被法官打臉打回來 【裁判字號】 102,易,xxx 【裁判日期】 1030114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xxx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xxx 選任辯護人 xxxx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為不起訴處分(101 年度偵字第xxxx 、 xxx號),告訴人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 1年11月23日為駁回再議之處分(101年度上聲議字第xxx號), 告訴人復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裁定交付審判(102年度聲判字 第xxx號)而視為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xx無罪。 理 由 一、在法院裁准交付審判之案件,因為並非檢察官之起訴,是為 維護被告之防禦權,自有特定審判範圍以使被告行使防禦權 及本院確定審判範圍之必要。經本院審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 後,認為本件審判範圍應為:「被告林xx明知位在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x樓房屋 ,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委請不 知情之鎖匠更換上開房屋門鎖,並通知保全公司禁止告訴人 進入該屋,以此強暴方式妨害 告訴人yyy自由進入上開房屋之權利 ,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 條 第1 項之強制罪嫌。」(雖告訴人yy主張被告 另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云云,然該部分已經本院於原交付審判裁定中 認為並不成立,故非本院審判範圍,應予敘明)。 五、經查: (二)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所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 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其強暴脅迫之對象 ,須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 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要與刑法第304 條第1 項 之構成要件不符。又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稱「強暴」者, 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雖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 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然仍需 被害人在場,始有受強暴之可能,倘被害人根本不在場, 自不足構成強暴事由,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356 號、 86年度臺非字第122 號判決亦同此意見。故刑法第304 條 第1 項之強制罪,既在保護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行為人 施強暴脅迫之對象,必須以對「人」直接或間接為之為限 ,單純對「物」則不包括在內;準此,苟行為人對物施以 強制力當時,被害人未在現場,自無從感受行為人對之實 施之強脅手段,亦無從影響其意思決定自由,即與本條所 謂強暴脅迫之情形有別。 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 告所為縱有不當,亦與刑法強制罪之要件不符。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為並無成立強制罪之餘地,依前揭說 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xx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xx 反正前面我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房東換鎖時,千萬不要跟房客當面起衝突 要趁房客不在家時更換,這樣就不會有構成強制罪的問題 至於房東是否要提出不在場證明,並不是十分重要 不在場證明,可以強化檢察官不起訴的原因 不過通常這類案件就算房東承認自行換鎖,檢察官也大多是不起訴結案 房東私下強行換鎖,萬一被房客告,通常跑一趟警察局之後,再跑1~2趟偵查庭 就以不起訴結案了,不會很麻煩,以上是本人與親戚朋友經歷~ 不信者,就當笑話看看吧~ 此文章於 2015-03-19 10:40 AM 被 yangtc 編輯.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強酸與強鹼混合所發生的化學反應名稱
文章: 6,045
|
引用:
大家公用廁所的雅房才能這樣玩吧
__________________
中國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國家,政府可以自由的收稅,國企可以自由的漲價,領導人可以自由地賣國,專家可以自由的胡說八道,官員可以自由地吃喝**賭,法官可以自由的解釋法律,員警可以自由的抓捕打罵百姓,住房可以自由地拆除,歷史可以自由的篡改,官媒可以自由的黑白顛倒.... #0F559A #01499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