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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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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引用:
作者lzarconlony
2.律師也就是念過書 考上出來執業 講白點術業有專攻 律師也有專擅的範圍
法條大家都會看 重點是實務呢? 請律師的點就是要"解決問題"
這個解決方式通常不一定是在法條上 法條真的在法庭上就無往不利嗎 恐怕不盡然吧
要是台灣司法真的按照法條處理 那就真是太好了 這個可能只能騙還沒出社會的新鮮人
.

如果你常上法院參觀旁聽,應該可以看到很多菜鳥律師,不熟悉法律
被法官修理到說不出話來
念書是一回事,考上律師證照又是一回事,上法院,更是天差地遠
     
      
舊 2015-03-15, 10:18 P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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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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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引用:
作者lzarconlony
刑事:要先開"檢查庭" 目的是確定要不要起訴 收集足夠事證

然後檢查庭通常像這種小問題 就是一兩庭處理 第一次就會要雙方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如果和解成功 直接送達法院 就結案 如果沒有 那就再開
這時候如果和解成功=賠房客錢 這就叫做打回 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很多唬爛你怎樣怎樣的 通常都不會提到這些實際細節 他們不是沒碰過就是不敢講.

刑事:要先開"檢查庭"???
你確定那叫"檢查庭"?
檢查庭通常像這種小問題 ---> 第一次就會要雙方去調解委員會和解
老大哥,我看你是搞錯了吧

刑事案件....我是第一次聽到還要去雙方調解委員會和解.......開眼界了

我說的,你覺得不相信,當我沒說吧
如果我說的比較衝 一些,先抱歉了,沒惡意

還有道行不夠的人,看到我寫得請跳過,別照著做
因為真的萬一出事,我也幫不了你
 
舊 2015-03-15, 10:24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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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arconl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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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390
ㄟ 你倒底是有沒有真的碰過還是身邊有人遇到過阿 怎麼感覺好像用鍵盤再上法院
刑事有分告訴跟非告訴 這種小事情檢察官一看就知道是甚麼 叫你回去調解委員會談是剛剛好
雙方如果和解對方也願撤告 檢察官有權利依據事實考量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 很難理解?
追根究柢這就跟以刑逼民的案件很類似 不就是要錢嗎

然後你的判例更好笑 到底會不會查阿 判決書可以直接貼整篇又不會怎樣 反正當事人都是XXX
你這篇判例就網路討論區其中一篇別人提出的 真無言 我記得那篇是好幾年前討論的

所以你根本沒實際經歷過類似情事 還有"偵查庭" 很care糾錯就對了 不過話說有經驗也不是甚麼好事
那這樣我了解囉 不再回應你的部分 浪費時間

此文章於 2015-03-15 10:58 PM 被 lzarconlony 編輯.
舊 2015-03-15, 10:57 PM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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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引用:
作者lzarconlony
ㄟ 你倒底是有沒有真的碰過還是身邊有人遇到過阿 怎麼感覺好像用鍵盤再上法院
刑事有分告訴跟非告訴 這種小事情檢察官一看就知道是甚麼 叫你回去調解委員會談是剛剛好
雙方如果和解對方也願撤告 檢察官有權利依據事實考量給予不起訴或緩起訴 很難理解?
追根究柢這就跟以刑逼民的案件很類似 不就是要錢嗎

然後你的判例更好笑 到底會不會查阿 判決書可以直接貼整篇又不會怎樣 反正當事人都是XXX
你這篇判例就網路討論區其中一篇別人提出的 真無言 我記得那篇是好幾年前討論的

所以你根本沒實際經歷過類似情事 還有"偵查庭" 很care糾錯就對了 不過話說有經驗也不是甚麼好事
那這樣我了解囉 不再回應你的部分 浪費時間

我很多親戚朋友在租房子,我很清楚,有好幾個曾遇到租屋蟑螂,就是用我的方法趕走的
被房客告的例子也有,印象中有2~3個被告,但都是不起訴
你覺得那個案例不怎樣,不然你舉個因封門或換鎖被判刑的來看吧
照你的說法,這種被判刑的案例應該很好找
我是手拙找都找不到,頂多找到1~2件被判無罪的案例
其他大部分的案例,都是不起訴處分,所以也找不到資料

刑事有分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沒錯,但是告訴乃論的案件,
如果是微罪,檢察官就是當庭詢問雙方願不願意和解,頂多叫你回家再考慮一下,或者叫雙方去庭外自己溝通一下,我還沒看過檢察官還要請雙方再去跑一趟調解庭調解的
舊 2015-03-19, 10:19 AM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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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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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個人建議你家花錢
找那位常常上電視的包租公律師.
尋求正式的法律途徑解決.
舊 2015-03-19, 10:27 A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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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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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隨便翻都有一堆換鎖不構成強制罪的案例,以下這則更好玩
檢察官不起訴後,當事人申請再議又被駁回,當事人不死心,請律師聲請直接交付審判
結果一樣被法官打臉打回來

【裁判字號】 102,易,xxx
【裁判日期】 1030114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xxx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xxx
選任辯護人 xxxx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為不起訴處分(101 年度偵字第xxxx 、
xxx號),告訴人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
1年11月23日為駁回再議之處分(101年度上聲議字第xxx號),
告訴人復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裁定交付審判(102年度聲判字
第xxx號)而視為提起公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xx無罪。
理 由
一、在法院裁准交付審判之案件,因為並非檢察官之起訴,是為
維護被告之防禦權,自有特定審判範圍以使被告行使防禦權
及本院確定審判範圍之必要。經本院審酌聲請交付審判意旨
後,認為本件審判範圍應為:「被告林xx明知位在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x樓房屋
,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委請不
知情之鎖匠更換上開房屋門鎖,並通知保全公司禁止告訴人
進入該屋,以此強暴方式妨害
告訴人yyy自由進入上開房屋之權利
,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 條
第1 項之強制罪嫌。」(雖告訴人yy主張被告
另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云云,然該部分已經本院於原交付審判裁定中
認為並不成立,故非本院審判範圍,應予敘明)。
五、經查:
(二)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所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
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其強暴脅迫之對象
,須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
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要與刑法第304 條第1 項
之構成要件不符。
又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稱「強暴」者,
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雖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
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然仍需
被害人在場,始有受強暴之可能,倘被害人根本不在場,
自不足構成強暴事由,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356 號、
86年度臺非字第122 號判決亦同此意見。故刑法第304 條
第1 項之強制罪,既在保護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行為人
施強暴脅迫之對象,必須以對「人」直接或間接為之為限
,單純對「物」則不包括在內;準此,苟行為人對物施以
強制力當時,被害人未在現場,自無從感受行為人對之實
施之強脅手段,亦無從影響其意思決定自由,即與本條所
謂強暴脅迫之情形有別。
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
告所為縱有不當,亦與刑法強制罪之要件不符。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所為並無成立強制罪之餘地,依前揭說
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林xx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xx



反正前面我已經講得很清楚了,房東換鎖時,千萬不要跟房客當面起衝突
要趁房客不在家時更換,這樣就不會有構成強制罪的問題
至於房東是否要提出不在場證明,並不是十分重要
不在場證明,可以強化檢察官不起訴的原因
不過通常這類案件就算房東承認自行換鎖,檢察官也大多是不起訴結案
房東私下強行換鎖,萬一被房客告,通常跑一趟警察局之後,再跑1~2趟偵查庭
就以不起訴結案了,不會很麻煩,以上是本人與親戚朋友經歷~
不信者,就當笑話看看吧~

此文章於 2015-03-19 10:40 AM 被 yangtc 編輯.
舊 2015-03-19, 10:35 A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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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cpc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強酸與強鹼混合所發生的化學反應名稱
文章: 6,045
引用:
作者Raziel
剛上台北租屋的時候, 隔壁房客就是一個積欠房租多月的住戶, 結果房東出了個廁所整修的

大絕, 沒水可以買桶裝水, 沒電還能點蠟燭, 總不能不大小便吧~ 到最近的7-11也要五分鐘

幸好房東提早半個月跟我講, 讓我有機會先找地方搬家, 遇到爛房客也是很無奈.

大家公用廁所的雅房才能這樣玩吧
__________________
中國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國家,政府可以自由的收稅,國企可以自由的漲價,領導人可以自由地賣國,專家可以自由的胡說八道,官員可以自由地吃喝**賭,法官可以自由的解釋法律,員警可以自由的抓捕打罵百姓,住房可以自由地拆除,歷史可以自由的篡改,官媒可以自由的黑白顛倒....
#0F559A #014990
舊 2015-03-19, 10:03 PM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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