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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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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行人不依燈號頂多<行政罰>,而非由駕車者來個<撞撞罰>。還是要禮讓行人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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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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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不能理解 事實上 就是國民不守法 又以人為本 所以法律才會修成這樣 還有很多怪條文 諸如公車之前有規範不能走快車道 這條令的由來也是很有趣的 不過現在也沒多少認真執行的 這條法令 就是為了要求行人走穿越道而非任意穿越馬路訂定的 而號誌主要管制的是車輛非行人 這問題就回到道路到底是屬人還是屬車主義 大多數國家還是屬人主義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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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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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電視上"鼓吹"汽機車要禮讓行人的舉動,
營造"友善都市"的假象, 根本是要行人用生命去捍衛他們的優先權吧!! 用生命換取紅燈也可以優先過馬路的自由,需要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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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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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指禮讓行人 就是=在斑馬線上的行人絕對路權 因為是在台灣 目前 必須 一定要 堅守行人絕對路權 有法律在約束 尚且當"參考用" 法律都不支持 行人大概就多保一點意外險.......... 至於你說的 行人不走斑馬線 法規上是可以通行的 不過這時候就不是駕駛注意行人 而是行人要注意有無來車 快步通過 萬一被撞到 (如果 附近有斑馬線 我忘記是五十還是一百公尺) 算行人的錯 不禮讓行人 算甚麼 內湖科學園區這邊上下班 機車直接騎上人行道 我都禮讓機車在人行道先行通過 陽光街路口 汽機車禮讓行人都是"減速慢行" 大概 十個只有一個會停下來等你過 其他都是接近"逼近"的方式禮讓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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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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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謂行人帝王條款,內容簡單來說就是:
只要在斑馬線上,不管行人有無闖行人紅燈或逛大街等『任何不當/違法行為』 -- 所有汽機車駕駛人仍然都得讓行人、都不得碰撞到行人,不然刑責就夠瞧的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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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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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該強調的是:"若發生事情,你一定有錢拿,但不一定過的了馬路"才是...... 而不是:"大家都會讓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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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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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唷! 對汽機車駕駛而言很清楚:只要行人在斑馬線上,不管情況如何(即便你是綠燈而行人闖紅燈),駕駛全都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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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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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是很高尚的駕駛行為
但在臺灣這個還是得要看狀況的,因為我們車輛跟人口密度太高 在臺北市上下班的時候,如果這樣讓,你可以讓一整條車龍裡的每台車 等上半個小時就為了一個右轉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也不是很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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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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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樣班馬線都要讓行人..就算行為有些很78的人也要讓..後面的就不要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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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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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敝黨一直跟各地方交通單位反應:針對行人&車流量大的路口,不該奢望這種考驗人性的禮讓禮節上,而是要先把行人綠燈跟車流綠燈的時相錯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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