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
引用:
說真的~~~ 你這樣說 真的不好。~~~~~~~~~~~ 但最近日本 對我們的態度 我也覺的無所謂~~~~~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引用:
如果你還是堅持只有憑空想像,自己腦中補完就可以把人押起來,那我也沒辦法了。 我只能說,法律規定不是這樣的,許多程序上都必需要有證據才行。 只能祝服你,不會因為別人的腦中補完就被抓起來關。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
引用:
很抱歉我不需要這種無意義的祝服...(祝福?!) 即使不會因為別人的腦中補完就被抓起來關. 那若是遇害的情形也還是只能怪自己無力反抗惡徒了?! 不然像是那被判刑的救難義工, 那樣也算是符合程序嗎?! ![]() 什麼腦補?! 我以為其實法律上只有法官有權力腦補?!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381
|
每次在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後就會有人用情緖在看這個事
但也會有不少具專業知識的朋友進來談事情為什麼會這樣發展 只不過我會覺得… 反正他們亂搞也不會怎麼樣,為何不多替被害人想呢? 目前的現況只會讓我覺得這對他們來說不就是一份工作!! 結論:各位司法從業人員!法條是死的但人是活的,可不可以 求你們偶而當個人活一下給我們看呢??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91
|
引用:
如果你這想法被社會認同了 那我已經想好一個利用你這想法來操弄社會的方式了,如下: 以後有什麼重大考試、面試要參加時 我就先請徵信社查好參加人員名單 然後買通幾個女人去報案指稱被強姦(一個女人對一個人員名單) 有多少對手我就買通多少個女人 讓那些對手被羈押而無法參加考試、面試 最後就只剩我,當然錄取!(當然,我也是有準備考試的,陷害對手只是怕遇到超強的人) 又或者假設有一對男女朋友分手 女方因為自認為女人青春無價、肉體無價 所以不甘心被男方甩 進而故意在男方有重要事情(如考試、面試、出差)前報案指稱被前男友強姦 輕輕鬆鬆就可以造成前男友莫大傷害 於是檢方隨意起訴+法官遇到性侵嫌疑犯就按你的邏輯直接羈押(因為你說有前例嘛,很危險嘛,要羈押,對不對?) 就成了陷害別人的好打手,這樣有沒有符合妳的喜好呢? 妳是不是想說那樣女方會有誣告的疑慮喔? 如果有,麻煩妳查一查,目前臺灣有多少比例的性侵誣告罪成立? (臺灣的檢察官跟法官對女人超NICE,妳都不知道呢~都不知道好好利用~)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25
|
引用:
不.............是想起某案可以抽籤重的法官還能擦一擦重來.... 為啥別地案不能......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
在台灣
虐狗案件被看得比傷人還嚴重 性侵案件被看得比殺人還嚴重 羈押,在法律上與無罪推定原則本有衝突 其要件必須要是「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必要」 而不是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就應予羈押 如為強制****犯嫌,其有上述要件,並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也才能加以羈押 又法院是否羈押實則會參考檢方的意見 因為檢方聲請羈押需在24小時之內為之 時間緊迫,到法院來,法院也很難有太多時間做進一步的調查 因無分案,這時除了由值班法官開訊問庭訊問外 靠的就是檢方所提供的證據及意見 法院在偵查不公開及不告不理原則下 在這時候只比看報紙才知道還好一點而已 未審先判本來就應該要更審慎 任誰都不想未經過正當法律程序就遭到自由上的拘束 不需要認為被告有強制****罪嫌都不該放出來 那之前馮滬祥案件沒被羈押,怎麼就沒人有意見 是因為他是高官?是因為他侵害的是外勞? 其他比性侵更重大的案件也不見得羈押了 就性侵日本女性就一定要羈押 因為沒押會丟臉到外國去? 如果要拿事後他現在找不到人來批判可以 但如以法律的角度,至少先看他開庭的時候會不會出現 無法合法送達或經合法送達未出庭,才有拘提並進而通緝的問題 甚至必須拘提未獲才能沒收保證金(認為被告已逃匿) 被告找了老半天找不到被發通緝、沒收保證金 某次開庭時自己跑來就審被銬的可多了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
引用:
負責羈押訊問的法官,與之後經起訴分案的法官通常不為同一人 另外Adsmt 沒收保證金是要認定到被告已逃匿才能沒收 不是有懷疑他逃匿就可以沒收了 還有照你的想法,在想像下 任何案件的被告都有可能去對證人不利、湮滅證據、串證 那是否所有案件的被告不分犯行輕重都應該被羈押? 包含路上車禍、撞到人,不由分說直接抓去關起來 有人在廟口飆髒話罵人,羈押個二個月先 有人在家裡打麻將小賭,跑去簽六合彩也羈押關起來 在擁擠公車上被小姐高喊有色狼有人摸我屁股,結果他身邊站著的三個男性都有嫌疑,通通押起來 是該這樣的嗎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91
|
女人痛恨強姦是可以理解的
因為提供打砲是她們的重要資產 每一次打砲都是可以算錢的 遇上有人不付錢硬要來 她們當然很生氣 當然會認為最好把那些性侵嫌疑犯、性騷擾嫌疑犯通通立刻槍斃 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一個... 我是能接受女人不理性啦(畢竟看多了,早知道女人就是那付德行...) 但是如果把不理性用在上網大放厥詞質疑司法 那真的就丟人現眼了...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
引用:
首先得說一下,台灣法條是無罪推定原則的,而且照之前的案件來看會有這種結果不意外! 不過要說是恐龍法官還言之過早,會說是恐龍法官到覺得只是新聞炒作..... 其實法棺們站的立場永遠是在屬於法條的那一邊,而且法條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不一定是保護受害者. ![]() 況且依照台灣恐龍法棺引發的社會事件來看,證明他們只能站在超然於世的立場來看事情,而且某些部分還是用錢疊出那個高度! ![]() 這種鳥事不是第一次發生,我想這也不會變成最後一次,只能希望那些力痿豬公們能夠重視到這一塊上面...別只看到選票! ![]() 而且依照統計數據來說性侵案的數量,看不見的是看的見的三倍多....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