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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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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得沒錯,這才是應該討論的重點 我是覺得在理想、正常的法制社會中,只要沒到三審定讞,檢察官應該負起責任仔細追究事實 不過現在鄉民的重點還是在法官上吧,因為判決結果還是法官決定的。 有些狀況到底是法官隨意亂叛,還是檢察官/警方怠惰?還是兩個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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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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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院從自己內部盡力去彌補不是唯一的方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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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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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你到底想講甚麼鬼?! 引用:
一下說引用法條錯誤是檢查官的責任 不是法官想用哪一條來判就可以自己換法條 一下說去彌補錯誤是法院的責任 檢察官的錯是要法院彌補甚麼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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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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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開版貼的文裡明明就有寫... ![]() ----------------------------------------------- 最近這個案子發回之後,判決無罪,無罪理由有四,順便解釋一下。 1.測謊不準 大部分鄉民大概會以為測謊就是當被測者說謊的時候,機器就會「嗶」一聲告訴眾人此人說謊,但實際上測謊的原理只是藉著「說謊時會緊張」的前提,以測量心跳、血壓、皮膚導電度(就是有沒有流汗)等來測「是否緊張、激動」而已。 因此,某些容易緊張的人就算說實話一樣不會過,某些說謊成性、臉皮厚過城牆的人就算說了瞞天大謊也是照過不誤。 例如江國慶就是測謊沒過的倒楣鬼。 因此,測謊實際上只能當參考,不能當證據。 (高院判決認為被告測謊前日沒睡好,又激動,因此測謊沒過可以接受) 2.女童說詞不一 包含在警察筆錄時與法院作證時都有所不同。 不要以為小孩子就不會說謊,有時候他們說的謊連自己都不知道是謊言。(例如「大人教的」) 3.監視器畫面證明沒有時間完成犯行 這其實是很重大的證據,在可以使用的三十分鐘內,監視器畫面證明了他帶女童前往超商買東西,扣除這些時間只剩下幾分鐘,不足以「帶回家性侵」。 今天新聞報導裡面,已經判無罪了才有家屬和朋友出來說那是一小時,還說法官不找他們去作證......將近五年的時間,你們之前和檢察官不認識嗎? 4.驗傷證據不符且找不到證物 醫院的驗傷報告,與證詞中的吸管、眼鏡架會造成的傷害不符,而且現場(被告家)蒐證也沒有找到這兩樣東西。 吸管可以隨處丟,眼鏡架(或眼鏡)有人會拿去亂丟嗎?就算已經沾到謎汁,大部分腦袋正常的人應該只會拿去洗洗繼續用吧。 http://mocear.pixnet.net/blog/post/33645570 此文章於 2011-04-08 08:18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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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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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法官可用這條合理化對自己所利之行為............. ![]() ![]() ![]() ![]() ![]() 此文章於 2011-04-08 08:24 AM 被 xxxxxxtsa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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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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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事情可沒這麼簡單... ![]() 這東西不是你想變就可以變 裡面還扯到一堆甚麼"基本事實說"、"法律事實說"... 等 法理觀念 不是每個法官在審判時都可以隨便拿來用的 此文章於 2011-04-08 08:34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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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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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是為何你一副認定被告就是有罪, 被判無罪就是有問題的樣子? 當然有人會說"如果不是他,那兇手是誰?" "那兇手是誰"是檢警的責任吧... 此文章於 2011-04-08 09:19 AM 被 bxx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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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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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推動司法院長民選?
同時與總統大選舉辦. 這樣才能讓司法院長有足夠權限.彈劾總統. 否則現今指派的話.你敢彈劾總統.我就換人做看看. 推測這樣一來投藍.綠的票.應該會交插投票. 才能讓司法真的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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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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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彈劾是監察院的職權吧,跟司法院有何關係? 如果把五權分立弄成三權分立,也是由立法權行使彈劾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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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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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司法院長彈劾總統 ![]() ![]() 彈劾不是監察院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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