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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WU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33
引用:
作者Eav
所以加重強姦罪的客觀要件變成"違反意願"
,所以沒有證據顯示有構成"違反意願"時則不能以加重強姦罪論處。
這個案子女童三歲,沒有違反意願的證據時則以"與幼童****罪"論處。

我認真問一下(非找碴)
假定一下:如果真的有證據顯示「三歲」女童口頭表達願意,則法官就只能以"與幼童****罪"論罪,就不能用"加重強姦罪"論處了是嗎?
當然前提就是(我們大家都知道的):「三歲」女童語言與情緒表達上的不足與薄弱
     
      
舊 2011-04-02, 01:13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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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WU離線中  
5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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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文章: 5,987
引用:
作者Eav
唉,這些女生,你要是跟女生講髒話叫猥褻,
要是女生跟你講髒話,一分鐘起碼要收24塊錢。


-------------------------------------------------------------

說實在話,邵燕玲算是倒楣,刑法當年是 "致使不能抗拒",
任何手段讓人無法反抗的都要加重,就是這些婦女團體的因素
變成" 違反意願",所以加重強姦罪的客觀要件變成"違反意願"
,所以沒有證據顯示有構成"違反意願"時則不能以加重強姦罪論處。
這個案子女童三歲,沒有違反意願的證據時則以"與幼童****罪"論處。
法官判案必須依據證據,不能以法官自己的推斷來判斷是否違反意願。
這個是最高法院實行已久的見解,以前都是這麼搞哪知今天不行了。
所以事實上是法院對法律的見解跟一般大眾的認知有相當差距,
不過這也當然,不然律師不就混不到飯吃了。

所以啦,到底是法官恐龍,...


前面那段真想給你按個讚
後面的我只能說,人民民主素養不夠的時候太過民主就會...
當一個國家的新聞媒體百家爭鳴其內容為新聞而新聞的時候就...
沒人像你這般寫出來也不會有幾個人能了解,就算寫出來看到了
,也只會選擇他想了解的部分看...

自己提告到變互告以來雖然還沒正式見到法官,但就這段時間的感觸就是
,現代人只要自我感覺良好加上花錢找律師了就以為自己什麼都對了
律師收錢就是辦事良知道義就別幻想了,雖然身邊許多人覺得兩敗俱傷不值
,但我發現堅持下去是這麼的爽快,應該從未有人看過像我這種被告了還這
麼爽的了吧
 
舊 2011-04-02, 01:23 A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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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6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MOSWU
我認真問一下(非找碴)
假定一下:如果真的有證據顯示「三歲」女童口頭表達願意,則法官就只能以"與幼童****罪"論罪,就不能用"加重強姦罪"論處了是嗎?
當然前提就是(我們大家都知道的):「三歲」女童語言與情緒表達上的不足與薄弱


認真說一下
這樣不就前後立論相反了嗎?
其實重點就在那個強字上面
舊 2011-04-02, 01:46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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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Eav
唉,這些女生,你要是跟女生講髒話叫猥褻,
要是女生跟你講髒話,一分鐘起碼要收24塊錢。


-------------------------------------------------------------

說實在話,邵燕玲算是倒楣,刑法當年是 "致使不能抗拒",
任何手段讓人無法反抗的都要加重,就是這些婦女團體的因素
變成" 違反意願",所以加重強姦罪的客觀要件變成"違反意願"
,所以沒有證據顯示有構成"違反意願"時則不能以加重強姦罪論處。
這個案子女童三歲,沒有違反意願的證據時則以"與幼童****罪"論處。
法官判案必須依據證據,不能以法官自己的推斷來判斷是否違反意願。
這個是最高法院實行已久的見解,以前都是這麼搞哪知今天不行了。
所以事實上是法院對法律的見解跟一般大眾的認知有相當差距,
不過這也當然,不然律師不就混不到飯吃了。

所以啦,到底是法官恐龍,...


更可笑的是
婦女團體認為拿掉就不能防止熟人強姦?
修來修去 一下白** 一下違反意願 一下性自主 一下又說兩小無猜
看一看修法的歷史就會很無奈

現在的問題其實很簡單
重點就在違反意願的證明
所已變成法條適用的問題
更該考慮的反而變成是否輕判

有興趣的可以看看下面
注意221 222 227等條文 有年齡與手段的分別
http://www.feu.edu.tw/adms/osa/sex/...BB%E7%BD%AA.pdf

我是覺得可以好好的討論與修法
立法委員不是也可以修法?
既然覺得法務部與司法單位或是法條不對
怎麼不這樣作?
舊 2011-04-02, 02:08 A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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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or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3
引用:
作者Eav
所以啦,到底是法官恐龍,高院恐龍,還是立委恐龍呢?

舊 2011-04-02, 03:08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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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l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婦女團體不是只有一個, 在女性主義陣營中就有兩大類"反色情"與"反反色情".
反色情就是叫政府要掃黃,****易不能合法化,查緝猥褻出版品等等.
這種立場通常比較偏向保守的,社會秩序取向.
有啥問題叫政府出來管制,查禁,重判.

反反色情就是主張女性的性自主權,****易合法化,認為政府不該管制出版品等等.
這種立場通常比較偏向自由的,個人權益取向.
認為政府管得多不會比較好,反而可能濫用權力.

這也不是婦女團體所獨有,像這種保守派跟自由派的分類還滿常見的.
在歷史上兩方強弱也會隨時空變遷消長.
所以修法過程可能只是反映當時哪邊比較強勢而已.
舊 2011-04-02, 04:17 P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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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l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一審判有罪、二審判有罪
最高法院以: 無法証明違反意願駁回
駁回重審後,直接判無罪
這是什麼鬼?!

不知道上面說話的人
怎麼解釋最後判無罪的部份
舊 2011-04-02, 05:15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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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B76202023
*停權中*
 
B7620202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91
邵燕玲挨批 同僚:像遭霸凌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2/5/2p5fo.html
遭覇凌?! 去跟被性侵的受害者說吧! 幹! 這些人覺得自己的面子比受害者的正義重要耶
舊 2011-04-02, 05:23 P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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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6202023離線中  
bxxl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引用:
作者nomad
一審判有罪、二審判有罪
最高法院以: 無法証明違反意願駁回
駁回重審後,直接判無罪
這是什麼鬼?!

不知道上面說話的人
怎麼解釋最後判無罪的部份


不少案子都是在有罪無罪之間來來去去,一再更審的,也不是只有這個.
接下來檢方一定會上訴, 最高法院應該又會發回重審.

跟上面的人有何關聯?
大法官提名是總統的責任,法官審判並不是總統的責任.
連法務部長通常都不會針對個案去評論了.
舊 2011-04-02, 05:23 P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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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l離線中  
not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引用:
作者bxxl
不少案子都是在有罪無罪之間來來去去,一再更審的,也不是只有這個.
接下來檢方一定會上訴, 最高法院應該又會發回重審.

跟上面的人有何關聯?
大法官提名是總統的責任,法官審判並不是總統的責任.
連法務部長通常都不會針對個案去評論了.

因為官官相護吧
還有不打壓同行
雖然背後有個漂亮話叫不干預司法獨立
舊 2011-04-02, 05:24 P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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