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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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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真問一下(非找碴) 假定一下:如果真的有證據顯示「三歲」女童口頭表達願意,則法官就只能以"與幼童****罪"論罪,就不能用"加重強姦罪"論處了是嗎? 當然前提就是(我們大家都知道的):「三歲」女童語言與情緒表達上的不足與薄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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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文章: 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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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面那段真想給你按個讚 後面的我只能說,人民民主素養不夠的時候太過民主就會... 當一個國家的新聞媒體百家爭鳴其內容為新聞而新聞的時候就... 沒人像你這般寫出來也不會有幾個人能了解,就算寫出來看到了 ,也只會選擇他想了解的部分看... 自己提告到變互告以來雖然還沒正式見到法官,但就這段時間的感觸就是 ,現代人只要自我感覺良好加上花錢找律師了就以為自己什麼都對了 律師收錢就是辦事良知道義就別幻想了,雖然身邊許多人覺得兩敗俱傷不值 ,但我發現堅持下去是這麼的爽快,應該從未有人看過像我這種被告了還這 麼爽的了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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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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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認真說一下 這樣不就前後立論相反了嗎? 其實重點就在那個強字上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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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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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更可笑的是 婦女團體認為拿掉就不能防止熟人強姦? 修來修去 一下白** 一下違反意願 一下性自主 一下又說兩小無猜 看一看修法的歷史就會很無奈 現在的問題其實很簡單 重點就在違反意願的證明 所已變成法條適用的問題 更該考慮的反而變成是否輕判 有興趣的可以看看下面 注意221 222 227等條文 有年齡與手段的分別 http://www.feu.edu.tw/adms/osa/sex/...BB%E7%BD%AA.pdf 我是覺得可以好好的討論與修法 立法委員不是也可以修法? 既然覺得法務部與司法單位或是法條不對 怎麼不這樣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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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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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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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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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團體不是只有一個, 在女性主義陣營中就有兩大類"反色情"與"反反色情".
反色情就是叫政府要掃黃,****易不能合法化,查緝猥褻出版品等等. 這種立場通常比較偏向保守的,社會秩序取向. 有啥問題叫政府出來管制,查禁,重判. 反反色情就是主張女性的性自主權,****易合法化,認為政府不該管制出版品等等. 這種立場通常比較偏向自由的,個人權益取向. 認為政府管得多不會比較好,反而可能濫用權力. 這也不是婦女團體所獨有,像這種保守派跟自由派的分類還滿常見的. 在歷史上兩方強弱也會隨時空變遷消長. 所以修法過程可能只是反映當時哪邊比較強勢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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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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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有罪、二審判有罪
最高法院以: 無法証明違反意願駁回 駁回重審後,直接判無罪 這是什麼鬼?! 不知道上面說話的人 怎麼解釋最後判無罪的部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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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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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燕玲挨批 同僚:像遭霸凌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2/5/2p5fo.html 遭覇凌?! 去跟被性侵的受害者說吧! 幹! 這些人覺得自己的面子比受害者的正義重要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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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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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少案子都是在有罪無罪之間來來去去,一再更審的,也不是只有這個. 接下來檢方一定會上訴, 最高法院應該又會發回重審. 跟上面的人有何關聯? 大法官提名是總統的責任,法官審判並不是總統的責任. 連法務部長通常都不會針對個案去評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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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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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官官相護吧 還有不打壓同行 雖然背後有個漂亮話叫不干預司法獨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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