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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學生時代的我,經常半開玩笑地跟同學說:

「路見不平,繞道而行。」

可見我年紀輕輕時就早已天縱英明地,感悟到了這個世界的真理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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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0-06-22, 10:03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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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蔔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家里
文章: 108
Cool

引用:
作者Doubla A
大家繼續阿


我在旁邊看戲應該不會被告吧


有可能, 應作為而不作為; 這種法律上的不作為有時候也會被拉去槍斃的
 
舊 2010-06-22, 10:25 P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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蘿蔔離線中  
IELTS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36
某人有檢舉色狼的權力

某人有毆打色狼的權力嗎?
舊 2010-06-22, 10:25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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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enkopf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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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otenkopfverbande
文章: 330
引用:
作者IELTS
某人有檢舉色狼的權力

某人有毆打色狼的權力嗎?


沒有,既便犯罪嫌疑人已經認罪,理論上旁觀的憤怒民眾或受害者家屬也不可對嫌犯作出毆打之類的身體侵犯,這是嫌犯的人權

不過,在見義勇為抓色狼逮現行犯的過程,會不會因嫌犯的反抗發生扭打而讓自己吃上傷害官司呢?或是想引旁人注意叫喚而讓自己背上侮辱罪名呢?誰也不敢保證喔

所以,請大家謹記”干我屁事”四字箴言,看到路上發生犯罪行為有人受到侵犯,如果受害者不是我們認識的人,就安靜旁觀並心中默唸”干我屁事”免得給自己惹上麻煩

馮夢龍的警世通言卷二十四有云: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家瓦上霜,正適用於我們這個社會
__________________
Wir bekennen uns zu dem Geschlecht, das aus dem Dunkeln in das Helle strebt.


                   ------Johann Wolfgang von Goethe
舊 2010-06-22, 11:26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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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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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怎麼沒有被害人的相關報導?

這樣的案子,在以後的事實審理上,算是很簡單的.
程序上,搞成這樣,蠻做作的.

我猜想,跟外籍人士有關.
怕他落跑,又怕引起國際輿論見縫插針.
所以給婦人較嚴格的限制.

兩巴掌的輕傷害案件,會搞成這樣正期嗎?
恐怕是請當事人先回去睡覺再說.

必要性?的確讓人懷疑.

若鄉民質疑是出於善意,大家沒必要針鋒相對.
既使懂法律者,也難免不懷疑.

警方.地檢,若能好好給雙方釋明程序上的必要性.
若有先徵得雙方同意之處,也不必於事後擴大,徒增困擾.

此文章於 2010-06-22 11:52 PM 被 senyu 編輯.
舊 2010-06-22, 11:45 P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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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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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4
路見不平.仗義直言

"這位女士,你打擾我們看戲了!"
舊 2010-06-23, 12:11 A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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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庫房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引用:
作者Crazynut
學生時代的我,經常半開玩笑地跟同學說:

「路見不平,繞道而行。」

可見我年紀輕輕時就早已天縱英明地,感悟到了這個世界的真理了啊。

若您是那位被港仔在捷運騷擾的小姐....同車廂的人通通"繞道而行".....你心裡不知怎麼想齁?
舊 2010-06-23, 06:13 A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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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PCDVD鄉民的幽默感愈來感差了,連一些譏諷的口吻都無法分辨…可見我們國家無論在法治教育或是文字教育,都非常的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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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6-23, 06:41 A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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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520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從動手騷擾到強姦得逞,如果10分鐘完成,你第一時間發現,及時制止,要吃官司,若只能報警,警察多久到?超過十分鐘,被害人都已被害,只能做事後法律追究。若是殺人案件呢?時間更短,敢見義勇為的人更少,贏的話,兇手必定至少受傷,見義勇為的人是否吃傷害官司?否則被害人都已死了,兇手在廢死刑或不輕易判死刑氣氛下,不會以命償命,好像法治時代,善良的人命越不值錢,這樣執法讓敢犯案的人越容易得逞。
舊 2010-06-23, 07:36 A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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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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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2010/6/21
逮性騷擾現行犯,竟反成被告!
這是什麼社會?

檢警兩方互踢皮球,漠視人權!

(台北訊)台灣是什麼社會?見義勇為逮性騷擾卻淪為被告,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卻吃上官司,遭警方強制拘留,甚至出庭地檢署時還戴上手銬。市議員吳思瑤指出,日前一位陳女士在捷運上挺身而出,勇敢救助一位遭性騷擾的受害者,卻被性騷擾者反告毀謗、傷害,最扯的是,台北市警方竟以對待現行犯的方式,強制撤夜拘留陳女士,出庭時還將她銬上手銬,台北地檢署亦將全案移送進入審理程序,最後裁定五萬元交保。吳思瑤痛批,好心沒好報,見義勇為卻淪為犯罪嫌疑人,「這是什麼政府?公理正義何在?警方或檢方,必定有一方失職!」

吳思瑤兩週前接獲陳情,上週一(6/7)晚上約莫7:00,陳女士搭乘捷運板南線由善導寺站往台北車站的途中,驚見一名男子正對一旁年輕的小姐性騷擾,站在被害女子身後磨蹭,陳女士見被害小姐面露恐懼害怕,便立即向她確認,男子並非該小姐之友人,因此挺身見義勇為,高喊:「有人性騷擾,快抓住他,不要讓他跑了。」並為了保護受害者,當場將男子推開。在列車抵達台北車站後,受害的小姐決定控告這名嫌犯,於是捷運警察隊將三人帶回偵訊,但這位見義勇為的陳女士,萬萬沒料到噩夢才正要開始。

男子不滿見義勇為的陳女士斥責他是性騷擾並推開他,堅持對陳女士提出傷害及毀謗告訴,捷運警察隊竟也接受性騷擾的要求,直至6/8凌晨約1時,遂將郭姓男子連同陳女士移送至中正一分局拘留,等候地檢署偵訊。陳女士在中正一分局情緒崩潰、整夜難過痛哭,警方完全不予理會。直到隔日(6/8)上午十一時左右,才移送地檢署接受偵訊,庭訊時並將陳女士帶上手銬,以犯罪嫌疑人對待之。

移送台北地檢偵辦後,又是另一場悲慘遭遇的開始。陳姓檢察官竟問「推人額頭的動作就是打人巴掌!」、「警衛來了妳為什麼還要大聲喊叫對方是性騷擾?」「如果對方不堪羞辱跳下月台自殺,怎麼辦?」檢察官並要求陳女士向性騷擾嫌疑人當庭道歉,陳女士因徹夜未眠,加上從未上過法庭偵訊的驚恐情緒之下,只好照做,認錯道歉。最後,更令人不解的是,檢察官最後竟裁定陳女士以五萬元交保候傳。

吳思瑤議員痛批台北市警方,性騷擾案經受害者提出告訴,就代表男子確有涉嫌不當騷擾被害者的犯行,加上郭姓嫌犯係屬現行犯,根據 刑法第 21 條 <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逮捕現行犯實屬依法令行事,為何警方仍聽信加害者的說辭及要求,將目擊證人、挺身相助的善心人士帶回偵訊、撤夜拘留、庭訊時更帶上手銬?完全將見義勇為者當做罪犯,根本就是枉顧事實及正義,踐蹋人權。特別是徹夜拘留這件事,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 92條第二項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另外,根據 法檢字 0920805069、 0910804330 號函 < 實務上要求警方於深夜暫不解送人犯之便宜措施,於法尚屬無據,如有此種情形者,應自即日起加以改善。> 陳女士被留置過夜10個小時,到底是中正一分局便宜行事沒有通知檢察官? 還是檢察官枉顧法律拒絕立即問訊? 這之間必定有一方說謊,也必定有一方失職! 吳思瑤議員要求相關單位進行調查。

而檢方在庭訊期間,對陳女士的詢問也令人匪夷所思,最後裁定五萬元交保,並將陳女士以誹謗、傷害罪辦理,也完全違背比例原則。事發至今三天,陳女士情緒崩潰,不但不解她為何受此待遇,更相當擔心她在偵查庭因檢察官要求而當庭道歉的行為,會不會被檢方認定是認罪而被判刑?令人不捨的是,陳女士感到挫折,甚至心生反悔,懊悔當時為何要見義勇為,為何要挺身而出……

陳女士在事後寫下她的心聲:「我,不想做一個冷漠的目擊者,就在成為一個真正的目擊者時,卻也是我一個惡夢的開始。現在只能等待冗長的官司結束,還一個目擊者的應有的熱情。是否,未來,有勇氣再做一位目擊者,現在,我正在思索…………..」

吳思瑤說,好心沒好報還吃上官司,應被稱揚的善行、義行卻被以罪犯對待,由這樣一個個案看出,我們的法律訴訟程序及行政僵硬,導致檢警、政府處置不當,不只扼殺了台灣社會正面的道德勇氣、古道熱腸,更造就了「莫管他人瓦上霜」冷漠心態的寒蟬效應。陳女士無助的淚水,難道不該讓台灣社會和法律有更深的省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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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另外一篇寫的比較詳細的報導.
原來推額頭等於打巴掌......這就是被檢方界定為"傷害罪"的原因嗎?
剛在警光雜誌那邊有看到一篇相關的討論留言,那邊也有警察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
在那邊也看到警察的無奈與檢方的.......
看完只能說難道有16個小時限制只是方便"檢方"下班嗎?

此文章於 2010-06-23 09:14 AM 被 尤典汴太 編輯.
舊 2010-06-23, 09:12 A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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