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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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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這玩意,怎可能通過立法呢,通過立法就是「公」不叫私了啊。
你沒聽「臺灣怪譚」的相聲嗎,在臺灣啊,有些事,是作得說不得的。 如果能夠形成一種風氣,一種社會的默契,推廢死輕而易舉水到渠成,剩下的事讓民眾自行解決,國家也能負個好名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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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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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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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您又說要「速審、輕判,速放」,無法律的訂立要如何完成此一志業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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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下港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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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一樣回到公權力身上
而且還非常好查 所謂冤有頭債有主 誰涉重嫌自有它的道理 然後一樣上法院 此時如果公權力太爛 用錢就能買通 那就應驗古人說的: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經由你的理論得到 要公平要正義就必須要有廉明的公權力 使加害者與被害者都能心服口服 而你的私了理論只是更加應證此一結果 此文章於 2010-05-14 01:33 AM 被 gentel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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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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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是在開很酸的玩笑而已阿 認真就輸了 ![]() ![]() 因為有太多事都是這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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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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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在做一樣的事情啊 ![]() 這邊是七八區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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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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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玩笑嘛,也不能說不算啦。
萊特兄弟當初說想飛上天空,說不定周圍的人也都覺得真是個好玩笑啊。 羅素曾說,看來「自然」的東西,可能只是個人生命歷程的習慣程度而已。 一個新的思維提出,活在那樣的世界裡,也不見得就不好。 最初提出廢死的看法,不也是這樣嗎? 我有時,還會很認真地去考慮,一個真正實施廢死後的社會,會是怎麼樣一副光景的? 坦白說,我對反不反廢死,沒有一個固定的立場,尤如神是否存在,我寧願採一個「不可知論」者的立場。或許廢死後的社會,將會達到一個新的平衡,而這個新的平衡,只要習慣了,也沒什麼大不了的。 私了這種主張,雖然有點驚世駭俗,但不可諱言的,在滿足各方訴求折衝之下,可視為一個平衡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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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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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
我看唯一的好處就是地球有救了 因為人類會快速的減少,地球會大大的減低負擔 我連家裡被偷就憤怒到要把對方給私了 好吧!那然後呢? 當然對方也會找我私了 那找不到我怎麼辦呢? 會不會找上我的家人出氣 死了一個壯年的當然要幹掉對方兩個老的 順便拿點利息再宰個小娃娃好了 像這樣殺紅了眼,很快的人類就回到史前年代了 ![]() 這種&^#*@*言論完全不值得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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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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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哪裡特例了?你到底有沒有查過誤判的比例有多少?你這種腦袋下,誤判的只會更多。 你我都不是聖人,平常我們作任何判斷,很容易受有限資訊而導致錯誤的判斷,就算你有國家公權力當靠山,能做出正確的判斷有多少比例都很難說了。 照你邏輯,以前誤判是因為時代不同?你的意思是現在就不會誤判囉? 現在與論判案的比比皆是,只從電視新聞、片角鱗毛的訊息就喊著誰該死的多得是,聰明點得法官,順從與論去判案你以為會少嗎? 上訴上訴在上訴?你也知道要花很多時間啊?你來試試被冤枉的情況下,花上十年二十年上訴試試,等到你洗清冤屈了,人生精華也過的時候,你最好還說得出這叫正義公平。 你的問題在哪裡?把跟你不同意見的就打入廢死的極盡諷刺挖苦之能事?這叫什麼?這要讓你碰上你主觀認定該死的,不就早死了? 現在這些上訴程序,也不會是你這種想法的人爭取來的,死刑跟廢死之間的爭論,其中的實務,本來就不是非黑即白。 把所有人都二極化成廢死跟反廢死,就是你表現出來的態度,最好這叫好態度。 此文章於 2010-05-14 04:11 AM 被 RogerShi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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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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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飛指部是有名的爽缺,很多爛人想盡辦法靠關係進去,這件案子就算第一線承辦人刑求取供,後面軍檢跟軍法官會看不出來嗎,整個一條鞭縱放真凶枉殺無辜,可見真凶再當時的黨政軍高層後台多硬
年底又要選舉了,如果監委硬要查出真相,絕對是動搖國本的好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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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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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實說「私了」真的是唯一可以滿足鄉民的辦法。 刑法 第 二二 章 殺人罪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又查了一次,刑271還是沒修正,我一直都覺得奇怪,為什麼主張「殺人償命、撫慰親友、有仇報仇」的鄉民們沒發現這一條是廢死聯盟的立委訂出來的。 今天看到新聞,火車獵刀殺人案的犯人被判無期徒刑,這種判決一定也是廢死聯盟的法官搞出來的,大家都知道無期徒刑沒有殺人償命的精神,不能撫慰遺族啊! 法律如果要達到「殺人償命、撫慰親友、有仇報仇」的目的,殺人應該明定唯一死刑才對,其他刑罰怎麼會合適呢?鄉民念茲在茲,不就為此嗎? 進一步論,過失致死如交通事故、醫療失當等等,也是把人弄死了,不應該償命嗎?而且死者遺族心中必定悲痛,不以死刑彌補,如何對得起他們呢?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法律實在是不具有「殺人償命、撫慰親友、有仇報仇」的精神,鄉民的這些訴求只有「私了黨」可以接納,這也是我如此關切該黨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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