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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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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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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線執法人員採證偵辦嚴重怠惰失職,歷來無人追究無須逞處,酒照喝午照跳. 莫問我是誰.叫我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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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響應 點擊 廣 告 支 持 PCDVD ================================ CPU:Mobile AMD Athlon 64 3000 (Oakville) M/B:MSI K8N NEO P (nForce3-250) RAM:TR-UCCC(649) /1G*2 (CL:3-3-3-8) VGA:ATI-REDAN9550 (256MB) NIC:nForce3 & POWER:HEC 335W HD:MAXTOR 40G & DVD+R: BENQ 1620 CDRW:GIGABYTE GO-R5232 Monitor: PHILIPS 170B5//DECAVIEW GF387 此文章於 2009-11-23 04:17 PM 被 yesjv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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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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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竿,採不到指紋.
不像是臨時起意,也不像是一般喝醉酒失去意識或智能不足者所為. 就不該想說很好破案了. 父母親也不要輕忽兒童脫離其掌控所造成的風險. 司法體系,10年前比20年前進步 如今,又比10年前進步. 思維,不要停留在20年前.10年前所聽聞的印象. 就事論事..... 不如寄望未來,減少這樣的疏忽.缺失所造成的資源浪費. ![]() 此文章於 2009-11-23 05:36 P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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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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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竿性侵女童案 纏訟14年無罪定讞
【中央社╱台北21日電】 2010.01.21 09:32 pm 謝姓男子被控14年前以竹竿性侵 5歲女童,致女童腸子斷裂,並於去年死亡。最高法院今天以女童指認程序有瑕疵、警方蒐證不足等理由,判處謝姓男子無罪定讞。 林姓女童於85年12月間,被發現在台中市旱溪五街路邊,遭以長約90公分的削尖竹竿猛戳下體並強行拉出,導致小腸斷裂、子宮脫落,陰道並有撕裂傷。女童雖經送醫急救後挽回性命,但因小腸前後端各僅剩 5公分,無法進食、排泄,要終身復健並仰賴靜脈營養注射維生。 女童去年因營養不良死亡,過世時雖已18歲,但瘦弱得如同小學生,身高僅有150公分。 謝姓男子案發後遭警方逮捕,檢方以殺人罪起訴。全案纏訟14年,前後遭最高法院7次發回更審。 謝姓男子於一審、二審均獲判無罪,但全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6度更審時,合議庭採信女童指認,駁回謝姓男子指稱遭檢方刑求才自白犯罪說法,判處有期徒刑8年。 高院更七審判謝姓男子無罪,檢方雖再提上訴,仍遭最高法院駁回。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林姓女童指認嫌犯的過程有瑕疵,且女童在急救後,以點頭、搖頭方式指認被告照片,可信度存疑。合議庭認為,被告雖一度自白犯罪,因事後翻供且通過測謊,再加上警方蒐證不足,無法證明有犯罪事實,因而判處無罪。 ========================================================= 謝先生無罪定讞了,希望他能完全擺脫這個案件所帶給他的困擾 也希望警方能全力追緝真正的兇嫌,以慰死者在天之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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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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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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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4年前交差了事後怎麼可能會想再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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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新店
文章: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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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當警察或警調人員會認真辦案的大多得罪人,被調到小單位或鬼地方去
迎頭拍馬屁懂的做人的才有辦法在水溝中生存,平常就抓抓交通違規而已,能吃案就吃 反正抓了都沒甚麼屁用,法官都馬亂判,當壞人的福利與人權都比普通人高,台灣會爛不是沒有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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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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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何用】13年前尖竹插下體 兇嫌更七審無罪
刑事訴訟法中採用無罪推定 當然無法以罪嫌不足情況下亂判罪
這或許是好事 從另一面想 如果 錯判 不就誤了又另一個人的一生 之前朋友 說 他的叔叔 說 更早前解嚴前 警察都嘛亂抓人判案 他的叔叔 去找朋友 結果朋友開賭場 警察剛好臨檢 大家都跑光 他沒跑 被警察硬栽贓說他開賭場 做了冤獄10多年 也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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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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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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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開賭場不會判十多年的! 就算戒嚴時期也沒判那麼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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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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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聚眾賭博罪(含提供賭博場所)最高刑期是三年.
就算犯刑者有公務人員的身分, 也不過加重1/2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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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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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的員警應該負最大的責任
這件案子的警察案發後,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隨便抓一個流浪漢頂罪 若是法官還真的判死刑才是真的司法已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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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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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誰有罪判誰無罪有什麼用!
圖增笑話而已! 受害者都已經過世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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