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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健保跟基礎教育一樣是德政, 問題是出在人身上.

用意是好的, 實施方式跟使用者卻是變數.

這兩樣東西不該檢討要不要的問題, 癥結是如何導正惡習.

健保跟教育是要照顧廣大的基層民眾, 維護民生品質.

就跟水利衛生一樣, 屬於政府提供保障的範圍.

對此, 我深深認為政府提供健保是一件不錯的事情.



良好的制度在台灣用也很可能出問題的, 不要都怪上面.
     
      
舊 2009-05-17, 09:43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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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MrHer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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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Antress
在下從健保開辦以來至今,健保卡一次都不曾使用過,所有看病都是自費。

這麼堅持,為的就是隨時都要有立場可以告訴其他人「不是每個人都一定需要這種東西,強制完全無理」。



您能一直身強體壯固然值得賀喜, 不過...

保險不就是為了那個"萬一" ???
 
舊 2009-05-17, 09:46 A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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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8000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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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154
健保真的是個好東西啊
惜福惜福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9-05-17, 09:53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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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8000離線中  
sifone12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6
健保的好,健保局的員工最知道.........................
舊 2009-05-17, 10:01 A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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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fone1203離線中  
青葉大哥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2,015
引用:
作者KNT
晶片卡沒十多年吧?最初是紙卡的
高檔病房,可以自行付費呀,有錢還怕沒專門照顧的護士?


yes,最早是紙卡,蓋滿6格就要換卡,而且要去醫療診所換卡

然後是沒有照片的ic卡,最後才是有照片的ic卡<-而且200元是製作卡片的工本費

這個就好像郵局簿子髒污要換一樣道理,只不過健保卡或是什麼身分證,駕照補發都要收工本費<-千萬不要以為這些證件補發不要繳錢,而且流程簡單就ok,有些流程很繁雜的,要照片而且限定格式跟照片日期不能太舊

而且ic卡當初有發個塑膠保護套(很多醫療診診所也有)

再不然用橡皮擦把ic卡,晶片地方擦一擦就好,基本上只要讀卡機能讀就好囉
__________________

哇,路上的女生怎麼越來越高?
女生圓臉比例似乎越來越高啊?


此文章於 2009-05-17 10:06 AM 被 青葉大哥 編輯.
舊 2009-05-17, 10:02 A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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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葉大哥離線中  
alan0888
Advance Member
 
alan088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引用:
作者Antress
在下從健保開辦以來至今,健保卡一次都不曾使用過,所有看病都是自費。

這麼堅持,為的就是隨時都要有立場可以告訴其他人「不是每個人都一定需要這種東西,強制完全無理」。


那等你垂垂老矣、命將盡時,一次健保都沒用到,再來下斷論吧。

釋字第四七二號解釋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吳 庚

本件聲請意旨對全民健康保險法發生違憲疑義者,主要在於:(一)強制全民納保係在憲法明定人民有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之三項義務外,增加憲法所無之義務,故有違憲之嫌;(二)對原已參加勞保、公保、農保等社會保險之人民而言,實施全民健保後或保費負擔加重或給付水準降低,有違信賴保護原則。本席贊同多數通過之不違憲結論,但形成結論之理由認為有補充之必要,爰分述如下:
  
一、按憲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所規定之三種義務,在性質上屬於人民之 基本義務,係制憲者參酌各國憲政常軌及制憲當時之社會環境所作之例示性規定,上述三個條文對人民之義務並無列舉窮盡(Numerus clausus)之意,若謂人民之義務僅止於上述三種,則社會秩序勢必無法維繫,甚至有面臨解構之危險。因為社會成員遵守行為規範乃社會存續之前提,在國家生活之中,法律為最重要之行為規範,人民均有遵守法律之義務,縱然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三者,亦應由法律明確訂定,人民始有義務服從。是以遵守法律乃人民之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無待憲法之規定,至於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自不待言。故法律對人民所課予之義務,合憲與否不在於義務本身是否出自憲法規定,而係該項法律是否依憲法所定之程序產生?義務內容是否合理?與憲法之意旨是否相符?本件聲請意旨對義務之認知,顯有誤會。

二、如所周知,我國憲法乃不同政治理念妥協之產物,在保障人民權利方面,原則上以源自個人主義及自由主義理念之權利清單為其內容;另一方面在基本國策之章節中,則明顯以帶有強烈社會主義色彩之綱領性規定,作為內涵,若以對私有財產及個人經濟自主的影響,從嚴重到輕微作為區分,其手段有:部分生產工具公有化(憲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平均地權及節制資本(憲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社會扶助及救濟(同上條)等。憲法經過民國八十一年以後之逐次增修,憲法本文之相關規定雖未凍結,但「社會化」之措施已從急進的限制私產、改變社會財產結構轉向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保障弱勢族群等溫和手段(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項、第九項、第十項等)唯一仍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者,厥為「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此乃本件憲法解釋時應有之「先在理解」。按憲法課予國家機關某種事項之作為義務時,一般稱為憲法委託(Verfassungsauftrag),而憲法委託又有明示委託與默示委託之分,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屬於前者,推行全民健保可謂後者。立法者履行憲法委託之義務而制定相關法律,涉及對個人自由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單純依據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於公共利益等因素考量之比例原則,具有更高之正當性,若非如此解釋則早年開始實施之「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等措施,均可能因過度侵害人民既得之財產權而違憲矣!

三、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本旨,在使全體國民均納入健保體系,至於強制納保之方式憲法增修條文本身並未規定,立法及行政機關自有裁量之空間,並對其決策成敗負政治責任,尚非釋憲機關所能置喙。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不採於現有勞保、公保、農保以外,將尚未納保之國民另行建立獨立之保險體系的設計,而統一規劃為全民健保,利弊得失,固有仁智之見,但並不發生牴觸憲法之問題。至於聲請意旨所指因全民健保之實施,增加原來參加勞保、公保、農保等被保險人之保費負擔,而醫療給付之品質則反而下降,遂認全民健保已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構成違憲。第按信賴保護固屬具有憲法位階之公法上基本原則,國家之立法、行政及司法等部門,均應受其拘束,但此一原則之適用,並非毫無條件。主張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者,除應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外,必須審酌符合信賴保護之利益的性質以及衡量公益與私益之保障何者具有較高價值。倘形成信賴利益之事實關係為過去存在之事實,制定法規溯及既往的使相對人遭受不利之結果,原則上不得為之;倘制定法規係針對將來發生之事實關係而適用,且公益因此而獲致益處顯然大於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私益者,即非法所不許(參照德國憲法法院判決BVerfG 39,128;43,286;62,163;auch Mayer/Kopp,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 cht,5. Aufl., S.300f.)。指摘違憲者諒係以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或社會救濟)不同,並非公權力主體單方面照顧相對人之行為,而係基於保費與保險給付利益間之對價關係,故不得片面更改,使被保險人之信 賴利益受損。實則以制定新的法律,變更各項保險條件,被保險人縱受不利影響,衡諸上開說明與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並無違背之處。何況吾國過去舉辦之各項社會保險,並非真正之對價關係,其中以公保為例,自民國四十七年開辦以來,全賴國庫之補貼,其累積虧損之金額以數十億計,可謂獨占資源分配之有利地位,豈是憲法建立社會安全體制有意設計之優先順序?

實施全民健保使數百萬原本不在社會保險體系內之國民同霑利益,獲得平等的醫療照顧,本席認為與制憲者在基本國策中所欲實現之分配正義(Justitia distributiva)理念正相符合。
舊 2009-05-17, 10:03 AM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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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0888離線中  
u8u8u8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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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 高雄
文章: 834
有時是出在"人"在健保上作怪
而台灣健保算好的了.
對一些弱勢族群
可以減少許多負擔...
---
當然要斥責....
過於濫用藥物的藥物的病患
占用...別人可能要的需求
你可能是想到需要到...
到別人身上可能是"救急"...
勿濫用....OTL
__________________
努力,是讓"努力的極限"趨向增加到於"成功"。創意,讓走向極限的路,與眾不同。 2013.11.6
舊 2009-05-17, 10:03 A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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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u8u8u8離線中  
Antress
Advance Member
 
Antres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台北股市
文章: 486
引用:
作者MrHermes
您能一直身強體壯固然值得賀喜, 不過...

保險不就是為了那個"萬一" ???


在下於 PCDVD 已經表示過很多次關於這個問題的看法了,在下對於台灣健保的態度是:「寧死不屈」。

你要我繳,而且強制,那就算了,我照樣每期繳,反正我也對政府沒有任何辦法。

但是,絕對不會去使用任何一次健保,死了都不用,因為我就是不爽「強制納保」,並且這點會堅持到底。

雖然非常認同閣下「萬一」的說法。

不過在下認為,該不該保全這個「萬一」,是否能讓百姓有自主選擇權?這是個問題。

過去沒有健保的時候,如果擔心「萬一」的人,他們就會自己去找保險,不想擔心「萬一」的人,也能選擇不必做投保這個動作。

在下覺得,以前的完全民營時代的保險模式就很好啊,總不能號稱自由民主國家,結果是事都「強制」吧。

在下最反對的,完全就是「強制」這個問題罷了。

也就是說穿了,假如今天政府開放「自由納保制度」,也許在下反而會願意去投保。

此文章於 2009-05-17 10:11 AM 被 Antress 編輯.
舊 2009-05-17, 10:09 A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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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ress離線中  
Antress
Advance Member
 
Antres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台北股市
文章: 486
而自由納保制度,對於不想保的民眾,該怎麼實行比較理想,在下認為:

和政府簽下終身合約,諸如「同意終身自費就醫合約書」之類的。

終身不得享有健保權益、不得反悔加保,但也終身不必繳費。

並且簽約之前,得先將過去全部的欠費繳清。

這樣子,夠合理嗎?
舊 2009-05-17, 10:13 A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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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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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
引用:
作者Antress
在下於 PCDVD 已經表示過很多次關於這個問題的看法了,在下對於台灣健保的態度是:「寧死不屈」。

你要我繳,而且強制,那就算了,我照樣每期繳,反正我也對政府沒有任何辦法。

但是,絕對不會去使用任何一次健保,死了都不用,因為我就是不爽「強制納保」,並且這點會堅持到底。

雖然非常認同閣下「萬一」的說法。

不過在下認為,該不該保全這個「萬一」,是否能讓百姓有自主選擇權?這是個問題。

過去沒有健保的時候,如果擔心「萬一」的人,他們就會自己去找保險,不想擔心「萬一」的人,也能選擇不必做投保這個動作。

在下覺得,以前的完全民營時代的保險模式就很好啊,總不能號稱自由民主國家,結果是事都「強制」吧。

在下最反對的,完全就是「強制」這個問題罷了。

也就是說穿了,假如今天政府開放「自由納保制度」,也許在下反而會願意去投保。
法律規定不都是「強制」的嗎?那麼你反對法律嗎?

總不能號稱自由民主國家,結果事事都「自由」吧!
舊 2009-05-17, 10:19 A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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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草一郎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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